京都公約

京都公約

《京都公約》,全稱是《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於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簽署。內容囊括了各項海關業務制度,被公認為國際海關領域的基礎性公約,作為世界海關組織四大支柱性公約之一。

簡介

京都公約京都公約
即《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海關合作理事會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召開的第41/42屆年會上通過,1974年9月25日生效。1999年6月26日,海關合作理事會在布魯塞爾通過了《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修正案議定書》(Protocol of the Amendment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ed of Customs Procedures)。
《京都公約》是海關合作理事會在簡化和協調各國海關手續方面較為系統和全面的一個國際檔案,由主要約和附約兩部分組成。附約有30個,稱為《京都公約附約》,供各國分別簽署參加實施。每個附約涉及一項海關業務,附約中提出的“標準條款”為簡化和協調該項海關業務制度必須普遍實施的條款;“建議條款”為促進各國簡化和協調海關該項海關業務制度可能廣泛實施的條款,簽署加入《京都公約》必須至少接受一個附約,並把該公約附約中的原則規定轉換成本國立法加以實施。這些原則規定為各國海關業務制度的簡化和統一作出了規範,已經成為各國海關制度的通常做法。
《京都公約》的簽訂是基於海關合作理事會考慮到西方各貿易大國都已加入該組織,認為加強各國間的貿易往來和國際合作,能使各國從中得到利益,但由於各國海關制度的紛繁,阻礙國際貿易及其他形式的國際交流,如將海關業務制度簡化和協調,定能對發展國際貿易作出貢獻。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項國際性檔案,並使各國付諸實踐,從而逐步導致海關業務制度的高度簡化和協調。
中國於1988年5月29日交存加入書,同年8月29日正式生效。同時接受公約E.3和E.5附約,對E3附約中第2、3、20條標準條款及第11、13、15條建議條款和E5附約第11、35、36、37條建議條款提出保留。對於1999年《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修正案議定書》,中國於2000年6月15日委託中國駐比利時大使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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