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縣環境保護局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十四)負責擬訂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措施。

根據《中共荊門市委辦公室、荊門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京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荊辦文[2010]14號)和《中共京山縣委、京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京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文[2010]15號)精神,設立京山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排污費徵收職責劃給縣地方稅務局。
(二)將生活燥聲污染、建築施工燥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城區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 質的行政處罰職責劃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指導和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職責。
(四)增加指導生態文明創建,推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職責。
(五)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資格審查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擬訂環境保護有關縣政府規章草案;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各鎮、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及技術規範;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家級生態縣建設總體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縣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縣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五)負責提出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實施國家生態環境保護“以獎促治”政策,指導全縣城鎮、農村和企業生態環境治理項目申報和地方財政配套建設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和縣內履行國際環保公約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對縣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省和市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加強環境保護的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保護政策、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縣政府提出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自然風景名勝區、生態旅遊區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和城市建築揚塵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指導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縣生態綠色系列創建工作。
 (九)組織實施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及光、電、熱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工業、醫療、商業、食品業和民用核設施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日常工作。
 (十)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全縣環境監測規劃、規章、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應急與預警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範圍內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進行環境監測數據技術仲裁;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縣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的線上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組織擬訂地方性環境保護標準,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推廣和套用工作。初步審核環保新科技項目申報評獎工作。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區域合作和交流。研究提出全縣涉外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縣內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牽頭和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實施生態綠色創建行動,推動縣域社會文明轉型。
 (十四)負責擬訂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措施。指導和監督各鎮、縣直各部門、各企業履行環保目標責任,加強半年、年度環保目標責任制執行的督查和考核,及時公布環保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和年度生態環境保護質量狀況,向縣政府提出獎懲意見,推動全縣經濟社會最佳化發展、可持續發展。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負責政務督查、環境信息發布、保密、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宣傳、檔案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調研工作;負責電子政務、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房產管理、庭院綠化、環境衛生、安全保衛和機關行政事務性等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文明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維穩、普法、依法行政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縣域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及聯絡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知識普及;負責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擬訂局機關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並負責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老幹部、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
(二)規劃與財務股
 負責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縣域生態環境功能區劃;擬定環境建設項目、投資、經費預算、財務、國有資產、內部審計、物資採購等方面的計畫和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歸口管理和上報全縣城鄉環境綜合整治項目;負責環境統計和環境報表擬定及上報工作;負責培訓和指導企業環境統計工作;指導、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各類環境報表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標準化建設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擬定年度財務預算,監督財務預算執行,開展內部財務審計;負責排污費、監測費、罰沒收入和預算外收入的督收和協調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污染防治與總量控制股
 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組織測算並確定全縣重點城鎮、區域和流域的環境容量;擬定全縣總量減排計畫、政策、制度和實施方案;編制全縣總量削減目標,將全縣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分解到鎮和相關企業;對全縣年度減排計畫進展進行監督和核查,建立和完善減排項目管理台帳,按時報送減排工作月報、季報,組織考核並按時公布全縣半年和年度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及時公布總量考核結果;組織落實國家有關減排政策、價格和稅收補貼。
 負責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工作。對全縣排污企業進行全面調查,對排污情況全面核查,對排污許可證頒發把關;指導和監督已獲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按規定排污種類、數量排污,對超範圍違法排污的行為依法糾正和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對重大違規企業和多次違規行為者依法吊銷《排污許可證》。
(四)環境監管與行政審批股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形勢分析研究。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監督管理城區土地污染防治工作。
 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地方性規章和管理制度;負責規劃、政策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受理縣環保局駐行政服務中心視窗所有審批事項;負責環保設施的拆除與閒置審批;協調督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協調督辦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和排污許可證(大氣、水)核發;協調督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協調督辦放射源、進口裝有放射性同位素儀表登記備案。
 負責環境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環境保護名錄項目;研究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措施服務全縣經濟發展的項目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擬訂全縣生態環保方面的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負責協調和管理環境監測綜合性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的規劃、制度和規範;負責編制環境線上監測配置計畫並督促實施;負責審核環境監測站提交的各類環境監測報告,統一發布環境保護信息;負責組織和實施環境應急回響工作及環境應急隊伍建設。
 (五)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股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劃;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生態功能區劃;擬訂全縣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考核,開展優美鄉鎮、生態村的創建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另暫保留機關事業編制3名作為過渡,逐步調整。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正股級領導職數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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