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交科教發[2004]548號
【發布日期】2004-09-29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交科教發[2004]5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有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業:
為加強我部科技項目的管理,規範部科技項目管理程式和文檔格式,使科技項目的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部對2001年發布的《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交科教發[2001]627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科技項目的管理,實現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依據國家對科技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部科技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系指列入交通部科學技術項目執行計畫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項目,主要包括軟科學研究、工程技術研究、高新技術套用研究、套用基礎研究、科技成果推廣等科技項目。
第三條 科技項目管理應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堅持依法管理、明確職責、管理公開、面向社會、鼓勵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 科技項目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組織與實施、驗收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 科技項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條 部科技管理部門應根據公路、水路交通發展規劃,制定公路、水路交通科技發展規劃。科技項目的提出應符合科技發展規劃中所確定的重點領域,有利於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有利於技術進步和人才培養。
第六條 科技項目立項程式一般包括申請、評審、簽約三個基本程式。
(一) 在每年6月30日之前,申報單位按規定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交下一年度科技項目建議書(見附屬檔案一);
(二) 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學者對科技項目建議書進行諮詢、評審,確定科技項目及主要研究內容等。
(三) 對於適宜招標的科技項目,按照規定的程式向社會公布,並依照有關科技項目招標辦法進行招標;其他項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項目承擔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承擔單位,由項目承擔單位編寫科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見附屬檔案二),報部組織評審;
(四) 通過招標或可行性報告評審的科技項目,部科技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書(或契約)(見附屬檔案三),明確科技項目各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並列入交通部科技項目執行計畫。
第三章 科技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會同部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門,依據任務書(或契約)對科技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在科技項目執行過程中,聘請專家對科技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或評估,提出檢查或評估報告,協調並處理科技項目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科技項目預算計畫編制科技項目年度經費撥款計畫,由部財務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核、撥付項目經費,並根據管理需要進行科技項目經費使用情況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科技項目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於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門上報《交通部科技項目執行情況報告》(見附屬檔案四)。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對涉及任務書(或契約)中的目標、內容、負責人、關鍵技術方案、完成時間等進行調整或變更事項,必須報部科技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擅自變更任務書(或契約)內容。
第十一條 科技項目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門有權撤銷或解除任務書(或契約);
(一) 科技項目配套資金、依託工程和技術引進等條件不落實;
(二) 科技項目執行不力,長期拖延或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動,致使科技項目無法執行;
(三) 由於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科技項目無法完成。
第十二條 在科技項目執行過程中,對於不能按時報告科技項目執行情況或遇有重大問題沒有報告的項目承擔單位,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對其通報批評;對於沒有正當理由,不能完成科技項目的承擔單位,將對其通報批評,追繳部分或全部部撥經費,並視情節暫停其承擔部科技項目的資格並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科技項目主要研究人員不能按照任務書(或契約)有效地履行職責,致使科技項目進度或質量受到較大影響的,部科技主管部門將責成其所在單位予以調整,視情節暫停其承擔部科技項目的資格並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經費的使用管理,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預算使用,做到專款專用,不得自行擴大使用範圍。對違反者除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外,部將暫停經費安排,並責成限期整改。
第四章 科技項目的驗收
第十五條 列入交通部科學技術項目執行計畫的科技項目完成後均須進行驗收,驗收工作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十六條 科技項目驗收以任務書(或契約)文本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主要對科技項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況、實施技術路線、攻克的關鍵技術及效果、科技成果套用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智慧財產權的形成與管理、科技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與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情況、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十七條 科技項目完成後,由項目承擔單位經主管部門審議同意後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科技項目驗收申請(見附屬檔案五),並按規定提交有關文檔、資料。經審核符合驗收條件的科技項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對於不符合驗收條件的科技項目不予驗收,並通知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八條 科技項目的驗收,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聘請專家組成驗收組進行驗收。驗收組由熟悉和了解相關專業技術、經濟、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專家人數一般不得少於7人。
第十九條 驗收組的專家應認真閱讀科技項目驗收資料,必要時,應進行現場考察,收集相關方面意見,核實或複測相關數據,提出驗收意見和結論。
第二十條 驗收組應在驗收意見中明確提出“通過驗收”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由部科技主管部門審定後以書面形式下達(見附屬檔案六)。未通過驗收的科技項目,承擔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內,經整改或完善有關檔案資料後,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被驗收的科技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 完成任務書(或契約)規定任務不到85%;
(二) 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三) 擅自改變任務書(或契約)考核目標、研究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未通過驗收的科技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退回部撥經費,部將視情節暫停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主要負責人承擔部科技項目的資格1至3年。
第二十二條 一般情況下申請驗收的科技項目應經過成果鑑定(評審)。科技項目成果鑑定(評審)由項目承擔單位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國家科技成果鑑定(評審)辦法執行。對交通行業具有重大影響的計畫外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經部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審議同意後,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出成果鑑定(評審)申請,可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鑑定(評審)。
第五章 專家諮詢
第二十三條 在科技項目管理過程中,應充分發揮專家諮詢作用,引入專家諮詢機制,提高科技項目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及社會參與程度。
第二十四條 在科技項目前期論證、立項審查、招標、評估、中期檢查、驗收等環節須組織專家進行諮詢。專家諮詢意見作為科技項目立項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諮詢專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一) 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能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諮詢意見;
(二) 從事科技項目所涉及領域的科技工作,在本領域內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熟悉和了解國內和國外該領域最新發展趨勢動態;
(三) 諮詢專家的組成應具有代表性和互補性。人數、年齡和知識構成應相對合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條 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項目在實施中所取得的階段成果和驗收成果,包括: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設計、計算機軟體以及專利、論文和專著等。
第二十七條 科技項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除以保證重大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或任務書(或契約)事先明確的約定外,授予項目承擔單位所有,並依據《交通行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同時,在特定條件下,交通部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力。
第二十八條 通過驗收的科技項目成果必須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進行成果登記,項目承擔單位應於驗收後1個月內向部科技主管部門履行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科技成果應及時公布。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成果公布的組織管理,各類科技項目應視不同的特點定期或按需發布成果。成果歸屬關係存在爭議或成果公布、發表將影響專利申請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可不先行對外公布、發表。
第三十條 科技項目產生的學術報告、論文和專著對外公開發表時,無論個人或單位,必須標註科技項目所屬計畫專項經費資助字樣及科技項目名稱,且不得影響科技項目的專利申請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涉及重大成果的學術報告、論文和專著公開發表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在科技項目年度執行情況中報告。
第三十一條 加快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強宣傳,擴大科技成果的影響,促進其推廣套用。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規定,切實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科學技術研究課題檔案管理規範》和有關科技項目數據管理規定要求,將科技項目實施所取得的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學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建立檔案。
第三十三條 科技項目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2001年發布的《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交科教發[2001]62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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