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運發【1992】210號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貨櫃運輸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 68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促進我國國際貨櫃運輸業和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加強對海上國際貨櫃運輸企業的審批和登記管理,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設立經營海上國際貨櫃運輸的航運企業,應經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報交通部審批。
二、設立港口國際貨櫃裝卸企業,應經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報交通部備案。
交通部直屬和雙重領導的港口,在港區範圍內經營海上國際貨櫃裝卸業務,由港口主管部門審批,報交通部備案。
三、設立海上國際貨櫃內陸中轉站、貨運站,應經設立該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報交通部備案。
四、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海上國際貨櫃運輸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交通部審核,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
五、審批機關根據申請經營海上國際貨櫃運輸業務的企業的經濟性質、資金來源、設備情況、管理水平、貨源情況,審核其業務範圍。
六、經審批設立的海上國際貨櫃運輸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持審批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對外經濟貿易系統新設立的海上國際貨櫃內陸中轉站、貨運站須按照交通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共同制定的辦法經審批後,持批准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未經登記註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七、海上國際貨櫃運輸企業變更經營範圍須經原審批機關審批。經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上述企業歇被撤銷、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經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憑審批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並按有關規定向海關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八、兼營海上國際貨櫃運輸及與海上國際貨櫃運輸有關業務的企業,亦按《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本通知辦理審批和登記註冊。
九、違反《管理規定》及本通知的,按照《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