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電子政務建設,規範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工作,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便民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網上審批系統從事網上行政許可審批工作的交通運輸部有關司局、直屬有關單位、行政許可初審單位及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三條 行政許可網上辦理平台(以下統稱網上辦理平台)是集中提供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指南、表格下載、受理狀態查詢、結果公示的一站式服務平台,具有網上申請登記、受理狀態查詢、網上審批、進程及結果查詢等功能。
行政許可電子監察平台(以下統稱電子監察平台)是紀檢監察部門對行政許可審批過程履行監督職能的系統平台,主要功能是對審批過程實時監控、催辦正在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接收申請人的網上投訴和處理、對違規行為及時發出預警等。
第四條 開展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工作,按照條件成熟一項建設一項的原則實施動態管理。條件成熟的行政許可事項,應及時納入行政許可網上審批業務範圍。
第五條網上審批系統各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網路安全管理和監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本辦法使用網上審批系統。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網上審批流程設定、系統銜接、數據交換等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信息化主管部門是網上辦理平台和電子監察平台的運行管理機構,主要負責組織系統開發、推廣實施、人員培訓和技術支持等工作。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相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行政許可項目受理單位(以下統稱許可受理單位)是交通運輸部行政許可審批機構,主要負責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網上受理、狀態反饋、網上發布和線上諮詢,並及時準確發布、更新本單位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信息。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初審單位按照規定流程負責接收行政許可申請人網上報送的行政許可事項,並進行初審、電子材料與紙質材料的核實。
第十條 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是交通運輸部行政許可網上審批的技術服務機構,主要負責網上審批系統的運行維護、改造、升級及數據傳送的安全技術保障等工作。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機構是行政許可網上審批的監督監察部門,負責使用電子監察平台對行政許可網上辦理情況實施全程監督,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章辦理流程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網上辦理平台註冊登錄名及密碼或電子鑰匙及密碼,選擇需要申請的行政許可項目,按系統提示操作流程填寫和列印審批登記表,並連同有關審批材料送交許可受理單位。申請人可以根據系統生成的預受理號和查詢密碼登錄網上辦理平台查詢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進程、審批結果等信息。
第十三條 許可受理單位收到有關審批材料後,對申請人的網上申請資料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組織審核,並依據審批登記號登錄網上辦理平台提交受理狀態。網上辦理平台將通過簡訊、郵件以及網上發布等方式將行政許可受理情況告知申請人。
需要下級單位初審的行政許可申請,下級初審單位在收到網上申請後應在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組織初審。對初審合格的,按照網上辦理平台的操作要求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及時送至交通運輸部許可受理單位;對初審不合格的,應及時反饋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行政許可審批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天內通過網路、電話、手機簡訊等形式告知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 許可受理單位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應及時組織審查,對紙質材料進行核實,並在法定時限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審批決定。受理日期自收到紙質申請材料之日起算。需要組織聽證的,依照相關法定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許可受理單位應依據審批登記號將許可審批結果提交網上辦理平台,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網上辦理平台將通過簡訊、郵件以及網上發布等方式自動將審批過程中的階段性意見及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並將行政許可網上辦理的全部信息提交電子監察平台。
第十六條 按照有關規定許可審批需要延期處理的,要在網上記錄延期處理的原因,以方便用戶查詢和網上監督。
第十七條 對不予批准的行政許可申請,應通過網上辦理平台、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許可事項,申請人可選擇現金、支票、電匯等方式及時繳費。因延誤繳費造成受理延遲,由申請人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人直接到許可受理單位進行辦理或使用部門業務系統進行行政許可辦理的,許可受理單位應將辦理信息在網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如實填報和提交有關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許可受理單位應根據使用許可權在網上辦理平台進行操作,規範各流程的運行,確保網上審批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應通過網上辦理平台註冊獲得的用戶名及密碼登錄使用系統,註冊用戶名及密碼通過系統管理員審核後生效。申請人也可根據需求,向交通運輸部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申請使用數字證書登錄使用系統,數字證書的申請與使用按照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有關規定執行。數字證書的購置和使用費用由行政許可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許可受理單位、初審單位以及使用數字證書的行政許可申請人,應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及其密鑰。數字證書載體丟失或密鑰失控、變更證書所有人身份信息時,應及時通知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由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撤銷或變更其數字證書。
第二十四條 數字證書應根據有效期限適時更新。因數字證書所有人管理不善或逾期未更新申請所造成的後果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上審批系統中從事下列活動:
(一)製作、複製、傳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網上審批系統竊取信息;
(三)違反規定擅自對網上審批系統中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增加、刪除、修改、複製等;
(四)未經授權查閱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義進行審批操作和傳送訊息;
(六)從事其他危害網上審批系統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網上審批系統運行管理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數據備份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計算機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對備份數據進行保存。
第二十七條 在網上審批系統發生故障,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時,技術服務機構應儘快組織有關單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並及時通知各許可受理單位,保障審批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行政許可網上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辦結等工作情況,納入電子監察平台,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九條 許可受理單位工作人員在網上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機構通過電子監察平台發出警告或通報批評:
(一)不按規定時限辦理審批業務的;
(二)非法、越權操作,造成數據遺失,貽誤工作的;
(三)擅自改動既定程式,造成損失的;
(四)不按規定通過系統受理業務、查詢、告知事項的;
(五)冒用他人名義進行審批操作的;
(六)在網上審批系統建設過程中,不積極配合或設定人為障礙,造成工程延誤的;
(七)其他違反規定,影響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為。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機構根據電子監察平台發出的警告或收到的投訴、檢舉信息,督促相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說明,有關單位應及時予以答覆。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許可申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取消網上申請資格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網上審批事項,不包括定有密級的行政審批項目。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海事行政許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應參照本辦法施行,並應將有關行政許可信息共享整合至網上辦理平台。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