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是指交易對手未能履行約定契約中的義務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對未結算的證券、商品和外匯交易,從交易日開始都會面臨交易對手風險,特別是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可能與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和操作風險都有聯繫。香港金融管理局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定義為在交易的現金流結算之前,這筆交易的交易對手可能違約的風險。由於未結算的證券、商品和外匯交易市場價值隨著市場因素的變化而變化,並不確定。無論是記在銀行賬戶還是交易賬戶的這類業務或產品,銀行都會承擔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特徵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包括展期風險、一般錯向風險和特殊錯向風險。
展期風險意味著在與交易對手的持續交易中,將來交易產生的額外暴露沒有包括在預計正暴露測算當中,其實質是預計的正暴露不夠保守的風險。
當交易對手的違約風險與一般市場風險因素正相關,就會出現一般錯向風險。如利率波動會導致衍生工具交易價值的變化,從而影響衍生交易發行人的信用。新興市場交易對手違約的可能性也會隨著其國家及貨幣風險的增加而增加。由於一般錯向風險的存在,交易時交易對手的實際風險暴露可能大於預期暴露。
由於交易的特性或結構引起交易對手的暴露與其違約機率正相關,就會出現特殊錯向風險。例如,交易對手以自己的股票或關在線上構的股票作為抵押品,或購入某金融機構發行的認沽其自身股份的股票期權。
很明顯,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與具體的交易或產品有關。承擔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交易特徵如下:這類交易產生當下暴露;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將來的暴露或市場價值是隨機波動的;交易頭寸能根據市場變化經常估值,甚至每日估值;可以運用抵押品、擔保、淨扣協定等風險緩解措施進行風險緩解;以短期融資為主要目的,大多以相對較短的期限形成一筆資產與現金或債券進行交換。
銀行實務中產生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主要業務類型有:
(1)持有頭寸的結算交易,一般指銀行與交易對手之間約定以債券、證券、商品、外匯、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商品進行交易。
(2)證券融資業務,一般包括回購、逆回購、證券借貸。
(3)展借貸交易,即通過向銀行貸款來購買、銷售、持有或交易證券。
(4)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指銀行與交易對手在交易所以外進行的各類衍生工具交易,如外匯、利率、股權,商品的遠期、掉期、期權等交易契約及信貸衍生工具等交易契約。
銀行通過集中交易結算系統,如證券市場、債券保管機構、統一的清算機構,可以消除契約中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資本計算
場外交易的衍生工具和證券融資業務是最典型的計算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例子。按照“巴塞爾協定III”的規定,對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和證券融資業務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可以選擇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計算監管資本。
以計入銀行賬戶的證券融資業務為例,標準法下又分簡單法和綜合法。前者又稱風險權重替代法,用抵押證券發行人的風險權重來替代交易對手風險權重,但風險權重下限是20%;後者則採用以下計算公式:
違約暴露=max(0,E(1+He)-C(1-Hc-Hfx))
其中,E表示暴露金額;He 是適用的監管折扣係數;C表示抵押品價值;Hc是抵押品適用的折扣係數;Hfx是貨幣錯配係數。其中,He、Hc和Hfx由巴塞爾委員會設定全球統一的標準或根據全球銀行業統一的公式進行計算。
如果銀行採用內部模型法計算證券融資業務信用風險的監管資本,要求計算5天99%置信度下的在險價值。並在定性因素方面,對模型設定監管要求。
以計入銀行賬戶的場外衍生交易為例,一個方法是當前暴露法,違約暴露的計算方法仍按照1988年老協定的模式,即
當前暴露+附加因素(add-on)×名義金額
只是在附加因素上做了一些修改。另外還有更為複雜的內部模型法,又稱為預期正值暴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