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風險緩釋契約(CRMA)
信用風險緩釋契約(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grement,CRMA),是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標的債務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契約。買入信用風險緩釋契約(CRMA)的銀行的交易對手方需要買入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
二、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是指由標的實體以外的機構創設的,為憑證持有人就標的債務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可交易流通的有價憑證。買入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的銀行的交易對手方需要買入信用風險緩釋契約(CRMA)。
對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的創設機構是需要監管核准的,在國外的創設機構不但不需要監管核准,而且多數情況下是未能簽署主協定的那些機構,基本上這類交易很少;指引中設計的CRMW,賣掉它則能馬上全部轉移風險,能夠避免多米諾骨牌效應,能降低像金融危機那樣的系統性風險發生。
目前已經有17家機構獲準稱為交易商,包括——
9家中資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 建設銀行 交通銀行 工商銀行 光大銀行 民生銀行 興業銀行 浦發銀行
5家外資銀行:
滙豐銀行(中國) 德意志銀行(中國) 巴黎銀行(中國) 花旗銀行(中國) 巴克萊銀行(上海分行)
三、我國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發展情況
2010年11月5日,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貸款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交易確認書,正式達成了以銀行貸款為標的的“信用風險緩釋契約”交易,共7筆,合計名義本金5億元人民幣,期限小於等於1年。這是我國第一筆貸款信用風險緩釋契約。
2010年11月5日,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債公司”)與光大銀行、興業銀行等交易對手達成了首批以銀行間市場已發債券為標的的“信用風險緩釋契約”交易。這既是上周交易商協會發布《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後,中國銀行間市場上出現的首批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也是中債公司繼可選擇信用增進契約(中債I號)、貸款信用風險緩釋契約(中債II號)之後,推出的又一款管理、緩釋信用風險的創新產品——債券信用風險緩釋契約(中債III號)。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2010年11月19日稱,3家創設機構正式發布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創設公告,首批4隻CRMW總計名義本金4.8億元。這是我國第一批信用風險緩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