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1.卸去職務交付於後任。 宋 劉克莊 《最高樓·戊戌自壽》詞:“ 仙都 玉局纔交卸,新銜又管 華州山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二回:“ 王伯述 便交卸了 大同府 篆。” 茅盾 《子夜》十五:“等 三先生 來了,我可以交卸,卷了鋪蓋滾。”2.卸下貨物,並交付對方。《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七:“由 長江 一路進發,包送到 杭州 交卸。”
3.舊時官吏卸職向後任交代情況。這裡指失業。《背影》:祖母死了,父親的差使也交卸了,正是禍不單行的日子。
4.地名。位於河南省鶴壁市濬縣衛賢鄉淇河東畔,由南向北依次為前交卸村、中交卸村、後交卸村。
近義詞
交代|交接|移交|囑咐|
人事管理制度----交卸手續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10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