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緩四減三補兩協商

定義

“五緩”是指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緩繳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
“四減”是指階段性降低除養老保險外的四項保險費費率;
“三補”是指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困難企業穩定崗位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以及使用就業資金對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給予補貼;
“兩協商”是指困難企業不得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對確實無力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雙方依法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協定。支持困難企業職工通過集體協商,採取縮短工時、調整工資等措施,共同應對困難,穩定勞動關係。

檔案原文

關於採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 [2008]117號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有關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提出如下意見:
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1、各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2、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失業保險費的緩繳辦法仍按《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3、經核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
4、經核准緩繳期間,困難企業應繼續按規定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在核准緩繳期間,發生職工流動、退休、死亡的,該職工欠繳部分應由企業和職工補齊。
5、困難企業經核准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
二、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
6、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內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應在認真計算基金結餘支付能力的基礎上,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降低費率的具體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7、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基金結餘能夠支付12個月以上失業保險待遇的統籌地區,可申請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費率調整幅度根據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全年繳費金額、申請執行期限等因素具體確定。
8、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統籌基金結餘在12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一次性適當降低繳費率。困難企業可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
對2009年退休人員人數超過在職職工人數一定比例的困難企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地區可根據當地基金支撐能力允許其在3-5年內分期繳納風險過渡金,2009年度可按應繳風險過渡金總額的20%繳納。
9、降低工傷保險費率。基金結餘能夠支付12個月以上工傷保險待遇的統籌地區,可按照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對屬於二、三類行業的企業費率下浮一檔或兩檔:2008年度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總額低於繳費總額50%的,費率下浮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支出總額低於繳費總額30%的,繳費費率下浮兩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10、各地不得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11、失業保險基金結餘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可通過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範圍試點,對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並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12、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專項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上述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上述兩項補貼由困難企業按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穩定員工隊伍計畫措施和相關憑證,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13、困難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實行先繳納後補貼、先發放後補貼的辦法,於批准後的次月起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劃入困難企業銀行帳戶。
14、困難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穩定員工隊伍的計畫措施、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月企業為員工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等。
15、困難企業申請崗位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穩定員工隊伍的計畫措施、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上月為這部分人員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月企業為員工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等。
16、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周密的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備案。嚴格基金使用的審批、撥付和監督管理。要將向企業補貼的基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按規定安全使用。
四、鼓勵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穩定職工隊伍
17、困難企業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困難企業可憑職工教育經費使用情況、在崗培訓補貼申請、培訓員工花名冊、培訓計畫等材料,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直接將補貼資金劃入企業銀行賬戶。補貼標準不超過豫財辦社〔2008〕231號檔案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
五、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18、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採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對於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可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後,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定。
六、認真做好睏難企業認定工作
19、嚴格界定困難企業範圍,本意見所指“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
(2)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
(3)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4)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
(5)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規定的其他條件。
20、困難企業的認定工作在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具體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實施。各統籌地區對困難企業的認定可分四批進行,第一批於2009年2月認定,以後分別於每季初認定。各統籌地區對認定的困難企業要實施動態監管,及時準確掌握企業狀況,對已脫困的企業及時調整,符合條件的予以補充,最大限度地發揮政策效應。
各地要結合實際,切實貫徹落實好本《意見》精神,確保政策實施效果。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報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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