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縣委、縣人民政府以及上級公安機關制定的有關公安工作的決定、決議及指 示。
(二)掌握、分析全縣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與社會治安的情報信息,研究制定對策。
(三)負責全縣國家安全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境內外敵對勢力、恐怖組織、社團的偵控和基礎調研工作。
(四)負責刑事案件、經濟案件的偵破和禁毒工作;開展各項專項行動和鬥爭;處置各類重大案件、群體性事件、重大治安事件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
(五)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公共複雜場所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六)指導和依法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各鎮(鄉)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七)依法管理國籍、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本縣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八)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省主要領導來縣和重要外賓來訪及重要會議等大型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
(九)組織實施看守所、拘留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協調縣武警中隊與公安業務相關的工作。
(十)組織實施縣公安局有線、無線通信,計算機聯網和計算機安全管理業務的建設規劃、技術改造和裝備更新等工作;負責公安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一)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駕駛員管理工作,依法處理交通事故。
(十二)組織實施縣公安局刑事、行政執法活動,開展法制建設和法制宣傳工作。
(十三)制定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計畫、制度;分配、管理裝備物資;指導、監督、管理全縣公安機關的財務和審計工作。
(十四)指導和監督消防工作,督促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部門維護和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協調、指導林業公安相關業務工作。
(十五)制定全縣公安局機關人員培訓、公安教育及公安宣傳的方針和措施。
(十六)組織實施全縣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依法開展內部監督,查處隊伍內部違紀案件。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以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共設定機構21個。其中內設機構11個(包括執法執勤機構8個,綜合管理機構3個),直屬機構1個,派出機構8個,其他機構1個。分別為:
執法執勤機構
1、指揮中心
2、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3、刑事犯罪偵查大隊
4、交通警察管理大隊
5、治安管理大隊
6、戶政人口信息管理大隊
7、禁毒大隊
8、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綜合管理機構
9、政工監督室
10、法制室
11、警務保障室
直屬機構
看守所
派出機構
1、硯城派出所
2、三岔派出所
3、小河頭派出所
4、前所派出所
5、孫家坪派出所
6、韓家樓派出所
7、杏嶺子派出所
8、東秀莊派出所
其他機構
後勤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