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女山經濟資源開發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開發區財政性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核算適用本辦法。 開發區對財政性專項資金要進行專戶設定、專戶管理。 開發區要在銀行開設基本建設資金(或國債)的專項資金帳戶,對專項資金按建設項目進行單獨核算和管理。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五女山經濟資源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財政性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開發區各項建設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以及上級財政部門檔案精神和要求,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發區財政性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核算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發區財政性專項資金的範圍包括:
(一) 縣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二) 縣級財政撥入的土地出讓金等專項資金;
(三) 上級專項追加資金及補助資金;
(四) 向金融機構借入的建設資金;
(五) 其他渠道籌集的財政性資金(含固定資產租金、門市房出售淨收入、回遷戶超面積淨收入、工程違約賠償金、提供服務收費等)。
第四條 開發區對財政性專項資金要進行專戶設定、專戶管理。 開發區財政性專項資金撥付全部通過專項資金帳戶核算體系運行。為保證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實施專戶存儲,防止專項資金被擠占、挪用。開發區要在銀行開設基本建設資金(或國債)的專項資金帳戶,對專項資金按建設項目進行單獨核算和管理。
第五條 財政性專項資金的支付,應當堅持按收支預算計畫、項目完成進度、驗收結算等規定程式支付的原則,實行集中核算、專戶管理。
第六條 開發區收支預算計畫的編制,由開發區的收入、支出兩部分構成,其編制根據縣政府制定的總體規劃和開發區管委會的發展計畫及建設項目實施計畫進行,通過縣財政審定並報縣政府按法定程式批准執行。
第七條 開發區的土地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轉讓、變現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價款由用地者按縣政府關於土地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規定直接繳入縣財政國庫或專戶;開發區各項目管理機構按約定收取的出租固定資產收入、工程違約賠償金、提供服務收費、門市房出售淨收入、回遷戶超面積淨收入等應按規定程式及時足額解繳財政國庫或專戶。
第八條 開發區專項資金是指開發區納入基本建設專項資金(或國債專項資金)專戶管理的資金。應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設定專戶帳套,單獨對專項資金進行核算和管理。
第九條 財政性專項資金支付方式和類型是指開發區在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時,財政部門根據開發區提出使用專項資金的申請,按基本建設程式執行。同時,對開發區提供的項目預算、招投標書、開工許可證、施工契約、計畫、工程進度及工程量清單經審核後財政部門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專項資金。
(一) 財政性專項資金支付方式是指開發區使用專項資金時按基本建設程式執行,由開發區提出用款申請,並填寫“基本建設(或國債)專項資金撥付審批表”,同時提供項目預算、招投標書、開工許可證、施工契約、計畫、工程進度表及工程形象進度,工程量清單及相關資料,經財政局經濟建設科根據工程進度逐項進行審核確認,財政局領導簽署意見,再報縣長簽批。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報主管縣長簽批;50萬元以上經主管縣長請示縣長後簽批。財政部門根據已審、簽批的 “基本建設(或國債)專項資金撥付審批表”的專項資金款項,一筆將所批專項資金撥入開發區在銀行開立專項資金賬戶中。開發區使用專項資金時要確保支出規範、科學、高效,並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二) 財政性專項資金支出類型包括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開發區基礎配套設施支出(含勘察設計費、科研費、監理費、概預算審查費、建築工程造價款以及其他費用)、投資開發期間費用(含招商引資費、建設管理費、融資業務費)等。
第十條 開發區實施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及招投標程式執行,建設單位對基本建設項目要先規劃、後設計,再報縣政府審批。財政局對縣政府審批後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審核,經審核後的基本建設項目要按招投標法及有關檔案精神履行招投標程式。
第十一條 已批覆的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期,一般不做調整,工程確有增量需調整的,要按原審批程式報請審核批准,到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按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制度支付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款。
第十二條 按工程投資總額的15%預留尾款。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三個月內及時完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報工作。財政局經濟建設科要嚴格按照“先審核、後審批”的原則,待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後按項目決算批覆數撥付預留尾款。在規定時間內不按要求報審竣工財務決算的,財政局要停止撥付工程尾款,所需資金由項目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三條 對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局不予受理審核財務報銷手續:
(一) 無預算計畫、超預算計畫申請使用資金的;
(二) 擅自發生支出項目申請使用資金的;
(三) 擅自改變支出項目、擴大支出範圍申請使用資金的;
(四) 未按規定程式申請使用資金的;
(五) 工程建設和費用補償支出出現重大問題的;
(六) 預算執行中發現有重大違規違紀問題的;
(七) 財務報銷手續不齊全的。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的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投資總概算為基數,按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規定計算,特殊情況確需超過開支標準的,須事前報財政局審核批准。 開發區要嚴格控制管理費支出,凡不屬於管理費開支範圍內的一律不準列支。
第十五條 為維護“三方”合法權益,社會中介機構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審查服務費標準必須經財政部門審定,否則建設單位不得支付審查服務費。
第十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堅持先審核、後審批的原則,即先委託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後,再按規定批覆。對審核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七條 實行項目工程月報告制度。開發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報縣財政局。
第十八條 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對開發區基本建設項目及專項資金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法違紀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和挪用等行為及因工作瀆職造成損失浪費行為的,將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暫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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