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湖航行規則

五大湖航行規則

五大湖航行規則(Rules of the Road for the Great Lakes)是為保證船舶安全通過五大湖:安大略湖(Ontario)、伊利湖(Erie)、休倫湖(Huron)[包括喬治亞灣(Georgian)]、密執安湖(Michigan)、蘇必略湖(Superior),由加拿大當局規定的,通過五大湖的湖泊必須遵守的避碰規則。

定義

在本規則中:

(a)“機動艇”一詞是指除了拖船外用機器推進的船長小於65英尺的所有船舶。此處的船長是不計及船的脊弧從甲板一端量至另一端的長度。

(b)“駕駛員”一詞是指擔負船舶駕駛的船長、高級船員或其他人員。

(c)“規定”一詞的意思是本規則的規定。

(d)“機動船”一詞是指用機器推進的任何船舶,不論它是否使帆。

(e)“帆船”一詞是指任何使帆的船舶,包括裝有推進機器而不使用者。

(f)“在航”一詞是指船舶不在錨泊、系岸或擱淺時。

(g)“能見”一詞當用於號燈時,是指能見於天氣晴朗的黑夜。

適用範圍

(1)本規則適用於安大略湖(Ontario)、伊利湖(Erie)、休倫湖(Huron)[包括喬治亞灣(Georgian)]、密執安湖(Michigan)及蘇必略湖(Superior),聯接它們的水系和支流水系,渥太華河(Ottawa)和聖勞倫斯河(St.Lawrence)及其支流直到東面的拉欣(Lachine)運河谷地和蒙特婁(Moutreal)維多利亞橋(Victoria)。

(2)規則中提到的燈號適用於從日沒到日出的所有天氣,而且在此時間內不應顯示其它會被誤解為所規定的燈或損害其能見度的燈光。

以下介紹部分航行規則中內容。

內容

機動船舶

(1)除了下文明確配置的情況外,機動船在航時應設定:

(a)在前桅上或其前面,如船舶無前桅則在船的前部,設明亮白燈一盞,其結構須在羅經20點(225度)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它的安裝須使燈光在船舶每一舷羅經10點(112.5度)內,亦即自船的正前方至每一舷的正橫後2點(22.5度)內顯示,燈的能見距離至少為5海里(miles)。該燈在水線上應比b)和c)中舷燈有較大的高度;

(b)在右舷設綠燈一盞,其結構須在羅經10點(112.5度)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它的安裝須使燈光從船的正前方至右舷正橫後2點(22.5度)內顯示,燈的能見距離至少為2海里;

(c)在左舷設紅燈一盞,其結構須在羅經10點(112.5度)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它的安裝須使燈光從船的正前方至左舷正橫後2點(22.5度)內顯示,燈的能見距離至少為2海里。

(2)第(1)款(b)和(c)所述紅綠舷燈應安裝內側遮光板,其長度從光源中心向前至少3英尺,以防止燈光從船前交叉看到。

(3)超過100英尺登記長度的在航機動船,除第(1)條規定的號燈外,還須設一盞水平環照的明亮白燈,其能見距離至少為3海里,該燈的安裝位置應在龍骨線上至少比(1)(a)所規定的號燈高15英尺,並在此號燈向後大於50英尺處。或用兩盞同樣性能和高度的燈,兩盞燈水平之間的距離不大於30英寸,龍骨的每一邊各一盞,其布置應從任何角度看到其中一盞燈,或兩盞燈都看到。

(4)不超過100英尺長度的在航機動船除(1)規定的號燈外,還須在船尾設一盞水平環照的明亮白燈,該燈安裝在龍骨上的高度應大於(1)(a)所述號燈的高度。

拖帶船舶(不包括拖帶筏)

機動船在拖帶一艘除了筏以外的船時,除根據規則3按船長規定所設定的號燈以外,應在船前部增設第2盞明亮白燈。該燈的結構、性能及安裝方法與規則3(1)(a)所述的燈相 ·同,並且它的安裝位置在3(1)(a)規定的燈的上方或下方的垂向距離不少於6英尺處。這樣的機動船還應在煙囪或後桅的後面設一盞小型白燈以便被拖船舶操舵,但該燈在船中前不應看到。

拖帶筏

機動船在拖帶一艘筏時,應在前桅上或其前面,如船舶無前桅則在船的前部,船的橫向同一水平線上設兩盞白燈以代替規則4中所述的船首部自燈。兩盞燈之間的距離不少於8英尺,每盞燈應在水平方向環照,燈的能見距離至少為5海里。該機動船還應在船尾部設一盞小型白色操舵燈,其性能與安裝位置按規則4的要求,同時該船還應按照規則3中關於舷燈對燈光遮蔽、光射向和距離的要求。

拖船

(1)淨登記噸位在100噸以下的拖船,其主要任務是在港內拖帶,應與其它機動船一樣設紅綠舷燈。並在前桅頂端,如果拖船無前桅,則在駕駛室頂設一盞白燈,其結構應在羅經20點(225度)水平弧內顯示不變化的和不間斷的燈光。它的安裝須使燈光在船的每一舷羅經10點(112.5度),亦即從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橫後2點(22.5度)內顯示,燈的能見距離至少為3海里。當拖帶時,除去拖帶筏的情況外,應增設一盞自燈,其性能和結構和頂燈相同,其安裝位置在頂燈的上方或下方的垂直距離不少於3英尺處。

(2)當拖帶筏時,在船的橫向同一水平線上設兩盞燈距不少於4英尺的頂燈,它的安裝須使燈光在水平方向環照,燈的能見距離至少為3海里,這些頂燈代替(1)規定的頂燈。

渡船

(1)每艘用機器推進的雙尾渡船,除去鏈拉式渡船外,應設其它船舶需要的紅綠舷燈,並應沿船中心線一列設定兩盞明亮的白燈以代替一盞白燈。它們各設於船前後端或接近船的前後端處,兩白燈位於船體上面的高度應相等,燈的結構應在水平方向環照,其能見距離至少為3海里。紅綠舷燈的能見距離至少為2海里,並應安裝內側遮光板,其長度從光源中心向前至少為3英尺,以防止燈光從船首交叉看到。

(2)其它用機器推進的渡船,除去鏈拉式渡船外,應配置按機動船長度所規定的號燈。

無甲板船

(1)無甲板船可不設定其它船舶需要的舷燈,如未設定則應設一隻燈籠,一邊為綠色燈片,另一邊為紅色燈片。在將接近或碰到其它船隻時,該燈籠應有充分的時間顯示以避免碰撞,並且採用這種方法時,既不應在左舷看到綠色燈光,也不應在右舷看到紅色燈光。當無甲板船錨泊或停船時,應顯示一盞明亮的白燈作為權宜之計,此燈可以使用發焰燈。

(2)划槳艇或小遊艇,不論有帆或無帆,應設一盞有足夠時間顯示以防止碰撞的白燈。

機動艇

(1)本規則中規定的機動艇分級如下:

A級:船長小於16英尺;

1級:船長為16英尺或大於16英尺小於26英尺;

2級:船長為26英尺或大於26英尺小於40英尺;

3級:船長為40英尺或大於40英尺但不超過65英尺。

(2)這些機動艇不強求設定規則3中所規定的號燈,但若這些艇未設定規則3中的號燈,則它們應設定下列諸燈:

(a)A級和1級機動艇應設定:

(i)在船尾部設一盞水平環照的明亮自燈;

(ii)在艇的前部設一組低於船尾部自燈的燈籠,其結構與安裝須使綠色燈光從正前方至右舷正橫後2點(22.5度)內顯示及紅色燈光從正前方至左舷正橫後2點(22.5度)內顯示。

(b)2級和3級機動艇應設定:

(i)在艇的前部,儘可能靠近首柱處設一盞明亮白燈,其結構須在羅經20點(225度)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它的安裝須使燈光自船的正前方至每一舷的正橫後2點(22.5度)內顯示;

(ii)在船尾部設一盞水平環照的高於前部自燈的明亮自燈;

(iii)在右舷設綠燈一盞,其結構在羅經10點(112.5)度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它的安裝須使燈光從正前方至右舷正橫後2點(22.5度)內顯示。在左舷設紅燈一盞,其結構須在羅經10點(112.5度)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它的安裝須使燈光從正前方至左舷正橫後2點(22.5度)內顯示。舷燈須安裝足夠高度和長度的內側遮光板,以防止燈光從船首交叉看到。

(3)本規則規定的每一個白色燈光的能見距離至少為2海里,每一個有色燈光的能見距離至少為1海里。

帆船和被拖帶的船

(1)在航帆船和任何被拖帶的船須設定規則3規定的舷燈。

(2)被拖帶的船也須在船尾設一盞小型白燈,但該燈光不可從船中前看到。

(3)帆船在靠近另一艘船時,須向靠近的船舶方向顯示一盞臨時的自燈。

小船

(1)無論何時,當在壞天氣下航行的小船不能安裝紅綠舷燈時,須配有已準備好的手燈,在將接近或碰到其它船隻時,該燈須有足夠的時間顯示以避免碰撞。用這樣方法必須使燈光能最大限度地可見,並且既不可在左舷看到綠燈,也不可在右舷看到紅燈,如果可行的話,燈光可超過各自一舷正橫後2點(22.5度)。

(2)第(1)條規定的燈籠所包含的燈須在其外面漆上各自與其燈光相同的顏色,並配以適當的遮光板。

機動船拖帶運河船

(1)運河船被機動船拖帶時,須設定以下各燈:

(a)當機動船在船尾拖帶一艘或一列船時,它們每艘船須在右舷設綠燈一盞,在左舷設紅燈一盞,並在尾部設小型明亮自燈一盞。

(b)在船尾拖帶兩船並聯或多船並聯的一組船或多組船時,每組船中最右側的船須在右舷設綠燈一盞,最左側的船須在左舷設紅燈一盞,並且在最後一組船的最外兩側船的尾部也須設小型明亮白燈一盞。

(c)當旁拖在機動船右舷時,則被拖的船須在右舷設綠燈一盞。當旁拖在機動船左舷時,則被拖船須在左舷設紅燈一盞。

(d)當機動船左右舷各旁拖一艘船時,則右舷船須在右舷設綠燈一盞,左舷船須在左舷設紅燈一盞。

(e)由機動船頂推一艘或多艘船舶時,被頂推的船須在右舷設綠燈一盞和在左舷設紅燈一盞,燈的安裝須表明被頂推船舶從左舷到右舷的最大投影寬度,並可在被頂推船的最前端儘可能接近船中心線處設琥珀色燈一盞,該琥珀色燈的結構須在羅經20點(225度)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它的安裝須使燈光在每一舷10點(112.5度)內,亦即自船的正前方至每一舷正橫後2點(22.5度)內顯示,燈的能見距離至少為3海里。

(2)有色舷燈的結構須在羅經10點(112.5度)水平弧內顯示不變化的和不間斷的燈光,它的安裝須使燈光從船的正前方至各自一舷的正橫後2點(22.5度)內顯示,燈的能見距離至少為2海里,玻璃燈罩的最小淨尺寸應為直經6英寸,高度為5英寸。所述有色舷燈應裝設內側遮光板以防止從船首交叉看到。

(3)要求裝設在拖船中的運河船尾部的小型明亮白燈不應從船中前看到。

(4)本規則中專用名詞“運河船”包括駁船、平底船及其它無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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