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上級公安機關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我縣公安工作的政策,草擬縣公安局工作的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
(二)掌握影響全縣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處置全縣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進行治安、戶政、出入境、交通安全管理;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嚴厲打擊危害全縣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大力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積極創建安全社區,具體實施人口和戶口管理,嚴密控制社會面,積極幫助和救助民眾,解決實際問題。
(五)負責看守所和拘留所的管理和建設工作。
(六)依法執行和開展法制建設和執法工作。
(七)努力提高公安科技含量,進一步加強公安科技工作和通訊建設。
(八)負責公安隊伍建設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民警;組織實施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和宣傳規劃,充分體現從嚴治警和從優待警。
(九)嚴厲打擊遏制經濟犯罪活動,依法保護國家、法人、公民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全縣經濟秩序。
(十)組織實施對來我縣視察工作領導人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一)打擊、偵破全縣的毒品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案件。
(十二)負責全縣危險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對我縣的特種行業如計程車、旅店業、廢舊回收等行業的管理。
(十四)負責全縣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五)指導林業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
(十六) 承擔與履行職能相應的責任。
(十七)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承辦縣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責調整
(一)加強公安機關防範、打擊黑惡勢力恐怖活動的職責。
(二)加強公安機關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推進以便民和公共服務為重點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