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特困戶

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和政府十分關心城鄉特殊困難民眾的生活,提出此概念

《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明確提出:“農業合作社對於社內缺 乏勞動力、生活沒有依靠的鰥寡孤獨的社員,應當統一籌劃……在生活上給予適當照顧,做到保吃、保穿、保燒(燃料)、保教(兒童和少年)、保葬,使他們生養死葬都有指靠。”從此,人們便將吃、穿、燒、教、葬,這五項保證簡稱“五保”,將享受“五保”的家庭稱為“五保戶”,形成了獨具中國特色的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雛形。

從上世紀50年代起,各地相繼興辦了敬老院,將部分五保對象集中供養,逐步形成了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相結合的五保供養模式。

1994年1月,國務院公布施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五保供養的主要內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保教)”,供養標準為當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經費和實物,從村提留或者鄉統籌費中列支。

1997年3月,民政部頒布《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規範了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和供養服務。這兩項法規規章的出台,標誌著我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開始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管理軌道。

2000年以來,隨著我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推進,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渠道隨之調整。取消農業稅及附加後,供養經費又調整為主要從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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