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過失碰撞條款

互有過失碰撞條款--英文名稱為Both to blame collillon clauce,簡稱BBCC。為在提單和租船契約中訂立的,旨在互有過失碰撞情況下,使載貨船舶所有人有權從本船貨主追回其賠付給對方船船東的、屬於本船貨物損失部分的條款。

互有過失碰撞條款(Both to blame collillon clauce,BBCC)
在提單和租船契約中訂立的,旨在互有過失碰撞情況下,使載貨船舶所有人有權從本船貨主追回其賠付給對方船船東的、屬於本船貨物損失部分的條款。對於互有過失碰撞引起的船舶所載貨物的損失,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規定,由過失船舶按各自過失比例分別負責。其結果通常是過失船舶所有人僅對對方船舶所載貨物的損害承擔與其過失比例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對於本船貨物損害,船舶所有人則可根據貨物運輸契約中的航海過失免責條款,不負責任。但美國判例規定,在互有過失碰撞中,各過失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貨物損失負連帶責任。根據該規定,貨主雖然與載貨船舶所有人訂有免責協定,以致不得向該船舶所有人請求賠償,但他得以連帶責任為由,向對方船舶所有人請求全額賠償。他船所有人在支付全額賠償後,轉向載貨船舶所有人請求其應分擔部分。結果是載貨船舶所有人間接地向本船貨主承擔了原得以免責的貨物損失。為改變這種結果,船舶所有人便在提單和租船契約中訂入“互有過失碰撞條款”,使他能收回間接地賠付給本船貨主的那部分貨損。但是,美國法院僅承認租船契約中的互有過失碰撞條款有效,對於提單中的這類條款,則以違反美國的公共政策為由,不承認其效力。(曾□馬波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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