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不侵犯慨念
《國際法原則宣言》對互不侵犯原則的內容作了闡明:①侵犯戰爭構成危害和平之罪行,須負國際責任;②各國皆有義務避免從事侵略戰爭之宣傳;③各國有義務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脅侵犯他國邊界和國際界線;④每一國皆有義務避免對闡釋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與自決權原則時所指之民族採取剝奪其自決、自由及獨立之任何強制行動;⑤每一國皆有義務避免組織或鼓勵組織非正規軍或武裝團隊,包括僱傭軍在內,侵入他國領土,有義務避免在他國發動、煽動、協助或參加內戰或恐怖活動,或默許在其本國境內從事以犯此等行為為目的之有組織活動;⑥國家領土不得作為違背憲章規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軍事占領之對象,不得成為他國以使用威脅或武力而取得之對象,使用威脅或武力取得之領土不得承認為合法。
侵略的定義
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互不侵犯並不是一般地反對戰爭,而是反對侵犯戰爭。對於自衛戰爭,民族解放戰爭則給以肯定和確認。這樣,認識戰爭的性質,認清什麼是侵略戰爭就顯得至關重要。
關於侵略的定義是個國際上長期討論的問題。從1950年聯合國大會審議此問題,直到1974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屆聯大才通過了一項《關於侵略定義的決議》,大會建議安理會在確定是否發生了侵略行為時,以該定義為指導。該定義為:“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本《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定義還列舉了應視為侵略的七項行為。
武裝侵犯一個主權國家是最嚴重的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一個關於侵略的定義是不能將侵略行為的特徵包羅無遺的,該定義把侵略行為僅僅限定為使用武力的行為,而且,侵略行為是否存在,應由安理會斷定,可見這個定義還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正如我國代表在聯大會議上指出的,定義把侵略只限於武裝侵略行為而沒有包括其他形式的侵略像領土兼併和擴張,政治干涉和顛覆以及經濟控制和掠奪等,而這些也恰是當今世界上超級大國推行侵略擴張政策的主要形式。再者,定義中某些條文的含義模糊不清,在適用或解釋時會造成不同理解而發生分歧。
應當注意,互不侵犯原則不僅反對大小規模的武裝進攻,也禁止進行武力威脅、禁止武裝進攻的準備和進行戰爭的宣傳。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規約第5 條規定,凡計畫準備發動或從事任何一種戰爭的行動都構成違反和平罪,是嚴重國際罪行。此規則得到聯合國大會的確認。這裡指出的當然是侵略性的非正義戰爭而言。
還應強調,“侵略定義”同《聯合國憲章》一樣,禁止的是侵略戰爭,沒有規定禁止一切戰爭,下列兩類戰爭不在禁止之列;
①聯合國按照憲章規定合法使用武力;②在外國統治下的民族和人民為行使自決權,為取得被剝奪的權利、自由和獨立而進行的民族獨立解放戰爭,包括民族武裝鬥爭和反對侵略的自衛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