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定,擬定全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意見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全市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3、監督檢查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4、負責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預審工作;指導全市土地開發、土地整理的監督檢查、驗收工作。
5、依法統一管理全市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市土地確權、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全市基準地價的調整、修訂工作和標定地價的評測;按規定對土地評估價格進行確認備案。
6、負責全市的土地徵用、劃撥、出讓工作;承擔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代表市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供應計畫;對土地市場進行監督和調控。
7、統一管理土地資產,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交易工作;負責土地收益、土地規費的徵收管理,防止土地資產流失; 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擬定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和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
8、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授權範圍內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的管理,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規範礦業權市場;組織開展礦業秩序的整頓與維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受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委託審核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依法收取和管理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依法對從事探礦權、採礦權的評估機構資格實行監督管理,審查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9、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對地熱、礦泉水資源進行管理;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並對地質遺蹟的管理實施監督。
10、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和測繪行業政策,對全市的測繪行業進行管理;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測繪項目或重大科技測繪項目;管理市本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市外組織、個人來我市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本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11、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交流和科技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的培訓。
12、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規費徵收和監督管理,管理和使用財政撥給的各項資金。
13、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國土資源局下設以下科室:
土地科、辦公室、宣教科、礦產科(聯繫電話:7522877)、測繪科、監察科、土地收儲中心、土地所
1、土地科職責: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及臨時用地管理,貫徹執行國有土地劃撥目錄指南,指導農牧區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承擔須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用地審查、報批等工作。
2、辦公室職責: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保衛、接待、衛生、機關財務管理等機關事務性工作。
3、宣教科職責:調查研究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協調各科(室)、所之間的工作聯繫和各方面的關係;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負責局印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文秘、信息、檔案、保密、信訪。
4、礦產科職責:負責全市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採礦權人年度報告審查,礦山閉坑管理工作;依發進行勘查登記發證、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管理工作和調查處理重大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礦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全市地質資源的匯交、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工作;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和礦泉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
5、測繪科職責: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工作,做好測繪前期工作自動化和地籍數位化的預研、技術報告、初始登記和土地資產、新征地界的測繪工作;受理市區範圍內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記申請;組織地籍權屬調查,繪製相關地籍圖件;承擔建設用地測量定界工作,測繪有關各類界線、繪製定界圖。
6、監察科職責:負責組織對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7、土地收儲中心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市場建設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市區存量土地和新增建設用地實施土地收購儲備以及出讓前期開發準備工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市場需求,適量儲備土地,為增加政府對土地供應的調控力度服務;經營和管理已收購土地和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拋棄土地及無主土地,並納入儲備土地範圍;多渠道、多途徑籌措資金。在市國土資源局的指導監督下,加強與金融機構的配合,管理、運作好土地收購、儲備的資金;做好對收購儲備的土地,進行地價評估、成本測算、收購洽談、簽定協定、收購入庫、前期開發、拆遷整理和交易洽談等工作;提供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等有關法律及其它信息方面的諮詢服務;做好綜合統計,定期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運作情況;完成國土資源局及市政府交給的其它任務。
8、土地所職責:宣傳、貫徹並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和市頒布制定的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負責編制關於蘇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蘇木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工作,嚴格依法保護基本農田(牧草地);執行自治區、市下達的建設用地計畫,依法辦理國家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私人建房用地和農業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手續;負責辦理本蘇木土地徵用、劃撥和使用等申報工作以及農村宅基地的審核、上報、定界等工作;負責蘇木的地籍管理、進行土地勘丈、監督,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發證及統計工作;處理土地糾紛,依法查處有關土地違法案件;積極完成蘇木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