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新證據

二審新證據就是在二審審判程式中向二審法院遞交的新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二審程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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