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案件實務問題解析

《民事證據案件實務問題解析》是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06月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畢玉謙。

基本信息

圖書信息

民事證據案件實務問題解析

書 名: 民事證據案件實務問題解析

作 者:畢玉謙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6月

ISBN: 9787802178618

開本: 16開

定價: 39.00 元

內容簡介

《民事證據案件實務問題解析》講述了: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一項複雜而慎重的工作,它需要知識的積累、經驗的沉澱、理論的素養,更需要一種思維、一種邏輯、一種方法、一種境界。證據和有關的證據方法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基本元素和基礎。當然,正確和妥適地認定案件事實,使其符合個案正義與整體社會正義的需要,離不開經驗和邏輯,更需要一種法律精神和思想境界。

作者簡介

畢玉謙,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國家法官學院教學部主任及司法審判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曾被評為有突出貢獻的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曾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派到美國耶魯大學作高級訪問學者。現擔任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五家仲裁機構仲裁員。曾參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及法工委舉辦的《民事訴訟法》修改論證活動;曾參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證據規則司法解釋的起草論證工作。現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修改研究小組成員。

圖書目錄

上編 民事證據案例與實務問題解析

第一章 關於書證的實務問題與解析(3)

一、對本案中雙方所持書證證明效力的認定(3)

二、如何認定借條和欠條作為書證的證明效力(5)

三、傳真件作為書證的效力問題(9)

四、涉及拖欠巨額貨款發票的證明效力(12)

五、借條作為債權憑據的證據效力(14)

六、書證複印件能否互為印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14)

七、大額借款中有關借條的證據效力(15)

八、如何識別大額借款中有關虛假借條的證據效力(16)

九、複寫件的證據效力(17)

十、如何認定社區出具證明的證據類型(18)

十一、公安機關調查筆錄作為民事訴訟證據的效力問題(19)

十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效力(24)

十三、離婚協定書的證據效力(25)

十四、有關單位出具書證僅加蓋公章的證據效力(25)

十五、借條複印件作為筆跡鑑定檢材的適格性問題(26)

十六、如何認定法院生效判決書所確認案件事實的證明效力(29)

十七、被告下落不明證據效力的認定問題(31)

第二章 關於自認證據的實務問題與解析(33)

十八、原告在起訴狀中作出的陳述是否對其產生約束效力(33)

十九、起訴狀能否作為自認證據的載體(37)

二十、當事人在起訴前對案件事實的承認能否作為證據使用(39)

二十一、如何確定本案自認證據的效力(40)

二十二、如何認定本案的自認證據及其效力(41)

二十三、如何認定本案自認證據涉及有所限制陳述的效力(42)

二十四、如何認定本案自認證據涉及有所附加陳述的效力(44)

二十五、對本案當事人已作陳述所形成的自認證據能否再予以撤銷(45)

二十六、對於在庭審過程中所認可的證據能否予以反悔的問題(48)

二十七、本案中當事人的這種陳述能否認定為訴訟外的自認證據(50)

二十八、一方當事人在另一起案件中的默認態度可否視為自認證據(52)

二十九、擔保人在訴訟中代替借款人承認欠款事實是否構成自認證據(53)

三十、因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承認所形成的自認證據(56)

三十一、在一方缺席審理的情形下所形成的自認證據(57)

三十二、在訴訟調解過程中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未提出異議是否構成自認證據(58)

三十三、對身份關係案件中的自認證據應如何加以認定(62)

第三章 關於證人證言的實務問題與解析(65)

三十四、證人證言能否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65)

三十五、一審訴訟代理人在二審中能否作為證人(67)

三十六、證人出具兩份內容相互矛盾的書面證言的效力問題(70)

三十七、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效力(72)

三十八、關於加蓋單位印章的有關事實陳述的證據屬性(73)

三十九、關於檢察院對證人進行調查所形成筆錄的證據效力(74)

四十、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所提供證人證言的效力認定(75)

四十一、對證人證言進行證據調查的範圍與事實認定(78)

第四章 關於專業技術鑑定的實務問題與解析(82)

四十二、何方當事人在本案中負有申請鑑定的義務(82)

四十三、因無適當檢材造成鑑定不能的後果應由何方當事人承受(84)

四十四、在二審中可否申請鑑定(86)

四十五、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進行筆跡鑑定問題(86)

四十六、關於審計報告的證據屬性(88)

四十七、本案中如何採信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驗筆錄(89)

四十八、關於傷殘等級鑑定中檢材的適格性問題(90)

四十九、甲公司在本案中是否享有重新審計的權利(92)

五十、一方當事人在訴訟後能否對原共同委託的鑑定要求重新鑑定(94)

五十一、被掛靠人對掛靠人的簽名提出異議時由何方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95)

第五章 關於推定的實務問題與解析(96)

五十二、法院應當對本案作出何種事實認定(96)

五十三、當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證據證明其事實主張情形下的事實認定(98)

五十四、如何認定該10萬元款項的所有權人(100)

五十五、在原告無法舉證證明簽收人員工身份情形下能否採用推定(101)

五十六、在一方缺席審理的情形下如何對本案事實作出認定(103)

五十七、借款“證明”存在違背交易習慣的情節與事實推定(104)

五十八、本案能否按照交易習慣作出事實推定(106)

五十九、欠條上“還”這一多音多義字與事實推定(108)

六十、關於事實推定與交易習慣的效力(112)

六十一、如何根據書寫習慣對本案事實作出認定(114)

六十二、如何通過該份書證的語義表述來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115)

六十三、如何對本案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事實作出判定(117)

六十四、在郵寄詳情單上並未註明所寄函件內容時的事實推定(120)

六十五、因債務人通信地址發生變更所產生的事實判定(122)

第六章 關於證明責任的實務問題與解析(125)

六十六、對書證上的簽名及印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時的證明責任(125)

六十七、契約義務的履行與證明責任(132)

六十八、因對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是否已實際履行發生爭執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33)

六十九、本案應根據主觀證明責任還是客觀證明責任來作出事實認定(134)

七十、在借款契約糾紛案中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證明責任(136)

七十一、對歸責事由所應承擔證明責任的認知(138)

七十二、因拖欠承包費所產生的證明責任如何認定(139)

七十三、因對多筆債務中的其中一筆發生爭議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43)

七十四、因實際施工人將承包人、轉包人、發包人列為共同被告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45)

七十五、因對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發生爭議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47)

七十六、因對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事實發生爭議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48)

七十七、因鑑定機構無法作出鑑定結論而產生的證明責任(149)

七十八、對本案豬的死因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50)

七十九、因燃氣爆炸導致人身損害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51)

八十、因啤酒瓶爆炸導致人身損害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53)

八十一、因銷售產品糾紛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55)

八十二、因倉儲保管契約糾紛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57)

八十三、因對收條上的筆跡進行鑑定無法核對筆跡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59)

八十四、因對收款條的真實性持有異議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63)

八十五、對本案中遺囑生效條件是否已成就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65)

八十六、法院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是否屬於免證事實(166)

八十七、因欠條上的字跡無法通過鑑定得出結論時的證明責任(169)

八十八、交易習慣在買賣糾紛中的證明責任問題(171)

八十九、因追索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產生的證明責任(173)

九十、因消費者稱其購買的系假酒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74)

九十一、因加工承攬契約糾紛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77)

九十二、因未經定作人驗收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78)

九十三、因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79)

九十四、對於本案因果關係應當由何方承擔證明責任(182)

九十五、因車輛系借用還是買受取得事實不明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85)

九十六、因房屋被拆毀造成損害賠償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87)

九十七、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事實可否免除當事人的證明責任(188)

九十八、在車主未收到保管憑證因車輛被盜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90)

九十九、因車輛發生自燃後造成財產損失所產生的證明責任(192)

第七章 關於證明妨礙的實務問題與解析(197)

一百、一方拒不提供協定文本所產生的證明妨礙行為及其法律效果(197)

一百零一、對本案被告的證明妨礙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後果(199)

一百零二、心理測試在審判實務上能否作為一種證據方式(201)

一百零三、本案被告的行為是否應產生適用證明妨礙的法律效果(205)

第八章 關於質證的實務問題與解析(208)

一百零四、書證原件在經證據交換後丟失其複印件的效力(208)

一百零五、如何對書證的複印件進行質證(211)

一百零六、關於對書證複印件的質證問題(216)

一百零七、當事人如拒絕質證法院應如何應對(217)

一百零八、對逾期提交的證據能否進行質證(218)

一百零九、關於一方逾期提交證據對方不同意質證應如何處理(220)

一百一十、當事人在一審中發表的質證意見能否對二審產生約束力(222)

一百一十一、被告經合法傳喚後未到庭的質證問題(224)

第九章 關於舉證期限的實務問題與解析(226)

一百一十二、起訴條件與舉證時限問題(226)

一百一十三、被告答辯應採用的形式與法律效力(228)

一百一十四、如何界定本案中的“新證據”與“新的證據”(232)

一百一十五、關於舉證期限與當事人補充提交證據之間的關係問題(236)

一百一十六、如何處理逾期提交的證據(238)

一百一十七、應當如何把握當事人申請鑑定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240)

下編 民事證據案例疑難問題原理與實務研究一、當事人的主張責任及證明責任之界定(247)

(一)基本案情(247)

(二)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247)

(三)不同的觀點與理由(248)

(四)在本案中所要解決的理論問題(249)

(五)當事人的主張責任與證明責任之界定(250)

(六)對本案焦點問題的解析與結論(254)

二、當事人的主張責任與相應證明責任之間的關係(257)

(一)案情簡介(257)

(二)現有的觀點及理由(257)

(三)關於當事人的主張責任與證明責任之間的關係及其套用問題(258)

(四)解析意見(261)

三、對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狀態的界定與本案事實的認定(264)

(一)案情簡介(264)

(二)問題的提出(265)

(三)現有的觀點及理由(266)

(四)對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狀態的界定與套用(266)

(五)解析意見(272)

四、從一買賣契約糾紛案看消極事實分類說的套用值(274)

(一)基本案情(274)

(二)問題的提出(274)

(三)消極事實說的形成與基本法意(275)

(四)消極事實說的立論根據(276)

(五)消極事實說的缺陷與評析(277)

(六)消極事實說依然存留的理論價值(283)

(七)消極事實分類說在當今社會的套用價值(284)

(八)對本案事實認定與證明責任分配問題的解析(287)

五、因不動產登記所產生的證明責任與事實認定問題(290)

(一)基本案情(290)

(二)在對本案事實作出認定時所應當關注的焦點問題(290)

(三)對房屋買賣不動產交易基本屬性和特徵的認知(291)

(四)因不動產交易生效要件所產生的證明責任(294)

(五)關於根據經驗法則作出事實推定與本案事實認定之間的關係(296)

(六)歸論(297)

六、從一房屋租賃糾紛案看經驗法則的適用(299)

(一)基本案情(299)

(二)審理時的不同意見(300)

(三)審理時應當關注的焦點問題(301)

(四)經驗法則與相關證據在認定案件事實上的功能作用(301)

(五)在審判實踐中採用經驗法則時應關注的焦點問題(308)

(六)對該焦點問題的解析與結論(311)

七、證明妨礙行為的界定及其法律適用效果與本案的事實認定(313)

(一)案情簡介(313)

(二)現有的觀點及理由(314)

(三)問題的提出(315)

(四)關於證明妨礙行為及其法律效果的界定與套用問題(315)

(五)解析意見(329)

八、交叉借款案件中當事人之間證明責任之判明(335)

(一)基本案情及審理過程(335)

(二)評議過程中的不同意見(336)

(三)本案所涉及的理論問題(337)

(四)當事人的主觀證明責任之界定(338)

(五)當事人的客觀證明責任之界定(343)

(六)關於解析本案疑難問題的思路與結論(348)

九、該案證明責任的歸屬與危險領域理論的套用(352)

(一)基本案情(352)

(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所遇到的證明責任歸屬問題(352)

(三)危險領域理論的基本原理及套用規則(353)

(四)我國民法中有關危險領域的觀念及套用規則(358)

(五)關於本案證明責任歸屬問題的解析與結論(360)

十、關於手機簡訊的證據效力(363)

(一)案情簡介(363)

(二)現有的觀點及理由(363)

(三)問題的提出(363)

(四)手機簡訊在現代社會條件下的發展與套用(364)

(五)對手機簡訊在審判實務上作為證據方式的基本認知(366)

(六)疑難問題解析(368)

十一、構成不當得利之訴的要件事實與本案被告反訴主張不當得利事實的認定(372)

(一)基本案情(372)

(二)在對本案事實作出認定時所應當關注的焦點問題(378)

(三)構成不當得利之訴的要件事實(378)

(四)對本案被告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反訴事實認定的評析(387)

(五)對本案事實認定的有關余論(390)

十二、對無法律上原因作為構成不當得利訴訟要件事實

證明責任的考察(395)

(一)基本案情(395)

(二)實務界對本案進行事實認定的幾種觀點(395)

(三)在對本案事實作出認定時應當關注的焦點問題(397)

(四)對無法律上原因作為構成不當得利訴訟要件事實的認識與透析(397)

(五)民國時期司法院院字第2269號解釋與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要件的證明責任(406)

(六)台灣地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公元1998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決與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要件的證明責任(407)

(七)對民國時期1939年上字第1739號判決書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的解讀與演繹探析(411)

(八)對本案涉及證明責任分配及事實認定問題的評析(422)

十三、對於不當得利訴訟中無法律上原因要件事實的證明與所要求主要證據的解讀(428)

(一)基本案情(428)

(二)在對本案事實作出認定時應當關注的焦點問題(429)

(三)對無法律上原因要件事實的證明與證明責任分配問題(430)

(四)對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的定性與證明責任(435)

(五)對不當得利訴訟中涉及消極事實證明責任的認識(438)

(六)基於實質性公平原則試析對不當得利訴訟中證明責任法則進行修正的必要性(444)

(七)歸論(450)

十四、不當得利訴訟中有關“無法律上原因”要件的類型化與事實認定(453)

(一)有關案例及案情介紹(453)

(二)在對上述案件事實作出認定時應當關注的焦點問題(456)

(三)有關類型化的基本問題與方法論(456)

(四)給付類型的不當得利與訴訟中的證明責任(460)

(五)非給付類型的不當得利與訴訟中的證明責任(467)

(六)歸論(474)

後 記(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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