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根據我國勞動契約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契約,而且我國勞動契約法的立法目的可以表述為:為了完善勞動契約制度,明確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同時在現實中,確實存在部分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並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那么我國勞動契約法以及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針對這種情況也作出了相應的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契約。
雖然我國勞動契約法以及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對二倍工資作出的明確規定,但是在勞動者進行仲裁訴訟主張二倍工資或者用人單位對二倍工資進行抗辯時,關於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以及時效問題,目前來看法律法規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1年),更多地見於當地法院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的指導意見以及實踐。以上系筆者的個人理解,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