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名犯義
“乾名犯義”是在元朝確立的一種罪名,除了反叛、謀逆、故意殺人以外,兒子不許作證父親所犯的罪行,奴隸不許告發自己的主人,妻妾、弟弟、侄子不許告發自己的丈夫、哥哥、叔叔伯伯,如果違背法令,出現告發行為,就是違背倫理道德、大傷風化的“乾名犯義”。
如果有人不遵守法令規定,出現告發情況,對於被告作自首處理,對於告發的人則給予懲罰。這是元朝加強對訴訟人身份控制的一種措施,主要目的是維護封建的倫理道德。元朝的這種制度明朝和清朝都繼承了。
成語解釋
詞 目 乾名犯義
發 音 gàn míng fàn yì
釋 義 乾犯名教和道義。
出 處 清·李漁《奈何天·調美》:“誰想不前不後,剛剛是太老爺的同年。我家相公竟是他的年侄。這樣乾名犯義的事,如何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