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學籍
1、國小學籍從一年級的第一學期開始建立,至國小畢業。學籍表由市教育局統一製作。國小學籍以班級為單位建立,以學年為階段記錄學生的成長經歷。
2、國中學籍
國中學籍是國小學籍的承接,內容包括:“國小升國中報名表”、“國中生學籍表”等,按照全市統一要求,以學年為單位,記錄學生在國中階段的成長經歷。“國中生學籍表“由市教育局統一製作,以班級為單位建立。
3、高中學籍
高中學籍是進入學生個人成長檔案的第一份資料。高中生學籍由省教育廳統一製作,內容包括:“會考證書”、“高中生學籍表”等。會考證號全省統一編排,一證一號,學籍表上編寫學籍號,即“學號”。以班級為單位編排。
國小學籍由學生就讀學校憑註冊名單,由學校審定後,從一年級開始建立。學籍關係以村小為單位編制名冊,由所在鄉(鎮)中國小統一管理。縣城學校以校為單位管理。
國中學籍由學生就讀學校憑“初一新生入學通知書”、“國小升國中報名表”統一註冊,以班級為單位編制花名冊,按照全市統一管理的要求,到教育股辦理正規學籍手續。
高中學籍由學生就讀學校憑“高一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當年中考報考信息,統一辦理註冊手冊,以班為單位編制新生花名冊,到教育股辦理正規學籍手續,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備案,確立學籍關係。
各中國小均必須在每年的9月底前,按要求給每一個新生建立一份學籍檔案。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學生,須持有效證明向學校請假。逾期未辦理學籍檔案,由班主任負責根據學生在校期間的表現,按要求如實填寫,由就讀學校教務處保管。中小學生學籍應隨學生流轉,任何學校不得出現“生、籍”分離現象。
根據江西省教育廳贛教基字[2006]34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基礎教育辦學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檔案要求,各校應按成班率標準,逐步控制好班額,新入學的國中、高中生,每班不超過56人,國小每班不超過45人(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放寬班額,但原則上不超過中學成班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嚴禁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擅自分班且情節嚴重的,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中小學生的學籍一經建立,便具有教育教學管理效應,任何學校(公、民辦學校)不得脫離管理。
二、學籍變更
(一)轉學和借讀
1、由外地轉入的國中、小學生應當持我縣本人常住戶口或家長調動證明、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審查同意,簽字蓋章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
由外地市轉入我縣的高中學生,須提交省統編學號、市級畢業會考管理機構出具的接納證明,到對應學校聯繫轉入,經學校同意後,持相關檔案、證明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手續,並且非重點中學的學生不得轉入重點中學。外省轉入本縣的,還須同時提交會考機構出具的會考成績證明和在原校使用的會考證。學校不得接納無學籍學生。任何人不得擅自為無學籍學生補辦檔案。
2、本縣轉往外地的學生,應當持戶口遷移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發給轉學證明和本人學籍檔案(加封蓋章)後,到教育股辦理轉出備案手續,然後到市會考辦辦理會考成績證明以及轉學手櫝。
3、本縣高中學生不得在本縣內轉學。本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縣內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櫝,對個別確因家庭住址變動,或父母工作調動,造成學生上學明顯不便,不得不轉換學區就讀的學生,需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雙方學校審查同意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或轉入審批手續。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開具轉出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未經原學校開具證明,接收學校擅自接收學生造成學籍管理混亂的,追究接收學校責任。
4、對現役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子女應當優先照顧轉學;對肢體殘疾的學生,轉學時應當予以照顧。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櫝。
學生轉學原則上在開學前或開學初辦理。
5、本縣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隨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本縣非本學區暫住的,可以申請在暫住學區借讀,暫住地學校應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為他們提供接受教育的機會。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當持當地公安派出所暫住證明到暫住地區就近學校聯繫,經雙方學校同意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借讀審批手續。確因學區生源壓力過大,學校難以容納的,由縣教育主管部門協調到相對就近學校入學,學校不得拒收。
到外學區借讀的學生,應持接收學校證明信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方可外出借讀,原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借讀生須回原學校參加畢業或升學考試。根據2002年縣物價局、教育局、財政局、監察局聯合印發的縣價費字[2002]第08號檔案《關於進一清理規範城鄉義務教育收費加強收費管理的通知》精神,借讀學校可酌情收取借讀費。
6、根據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九府廳發[2005]50號《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局等部門九江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縣城學校對符合進城務工農民工子女條件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就近原則上,應盡力接收其就學,不得收取借讀費。學校因容量有限,確實難以接受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協調到相關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拒收。
(二)休學、復學和退學
1、在校學生因病(嚴重心臟病、傳染病或骨折等疾病),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以及看病發票、住院結算單等證件,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填寫《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按程式報批(國小由中心國小審批,報縣教育局備案;國中由教育局審批;高中由縣教育局受理,報市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並發給休學證明。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學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持規定級別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應由學生家長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和病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高中學生擅自休學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國中、小學生擅自休學的應當追究學校負責人的責任。
2、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的,應持休學證明和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核准後同意復學,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高中學生復學須經市教育局批准並辦理復學編號等手續。
3、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當勸其退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一月以上或在一學期內累計曠課160節以上的,可作自動退學處理。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辦理學生退學,應當做好學生及家長的思想工作。國中和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
4、學校及學長必須依法保證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學或輟學的,應當對學生及家長(或法定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教育無效的,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如仍不能復學,應當按照《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對家長予以處罰。凡因學校辦學思想不端正或工作失誤導致學生輟學的,應當追究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
學校對休學、復學和退學的學生,應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有關手續。
(三)留級、跳級
1、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不留級。縣城國小實行不留級制,國中、農村國小應嚴格將留級面控制在2%以內,並逐步實行不留級制度。高中留級面控制在5%以內。初、高中學生留級,經學校同意後,須逐級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各學段只允許留級一次。
2、學生成績優秀,智力超常,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一年級程度者,如本人自願申請,家長同意,經學校批准可予跳級,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三、畢業
1、中小學生在各學習階段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美諸方面,均達到合格標準者,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
國小畢業證書由縣教育局統一製作,畢業學校頒發。
國中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統一製作,縣教育局驗印,畢業學校頒發。國中畢業生除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外,必須參加當年的中考,方可發給畢業證書。任何畢業學校不得為未參加中考的國中生辦理畢業證,縣教育局業務部門也不得為這類學生的“畢業證”驗印。
高中畢業證由省教育廳統一製作,縣教育局辦理,市教育局驗印,畢業學校頒發。高中畢業生除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外,必須是高中階段所有會考科目及格以上,方可獲得應屆高中畢業證書。因會考科目不及格而未獲得當年高中畢業證書的學生,必須參加補考,合格後在下一學年度補發高中畢業證書。任何高中學校不得為非正規高中畢業生辦理畢業證書,縣教育局業務部門也不得為其驗印。
2、初三、高三畢業學生因品德評定不合格者,只發給結業證書。高三畢業生因會考科目不合格而未獲得畢業證,經補考仍不合格者,由畢業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3、高中學生休學超過兩年且不能復學或中途退學,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4、畢業證書遺失一律不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可據實出具證明信,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
各中國小必須統一、正確使用由省教育廳及市、縣級教育行政統一監製的學歷證書,不得使用非教育行政部門監製的畢業證書。
四、獎勵與處分
1、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機制,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予以表彰。凡受到校級以上表彰、獎勵的,應當記入學生檔案。
市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評選,由相應的教育主管部門頒發證書。
2、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紀律或國家法令、法規,學校應當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在堅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對情節嚴重的,視態度好壞,可給予適當處分。對高中學生的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開除學生。
3、給學生處分,一般由學校批准。其中,高中生的“留校察看”處分和國中、小學生的“記過”處分應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給高中學生開除學籍處分應當嚴格掌握,並須經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高中生受記過以上處分又未撤消處分的,應當記入學生檔案。
4、學生因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沒有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經勞教、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當申請復學,原學校必須予以接收。
5、學生在校受到獎勵、處分或撤消處分,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五、其他規定
1、各中國小應當按時按要求填寫在校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報表”,按學期報教育主管部門。國小由鄉(鎮)中心國小匯總上報。
2、學校對於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如實填寫,學生學籍檔案一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項目填全。學生學籍應當以班級為單位整理,定期補充,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材料,應當按學年度裝訂並妥善保存,以備查閱。縣教育局將對學生學籍儘快實行自動化管理。
3、各學校應當確定一名校長分管學籍管理工作,教務處具體負責,學校應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學籍檔案應當專櫥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定學生檔案室。
4、縣教育局的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由主管教育的副局長分管,教育股具體負責,並分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設專職學籍管理人員。本細則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並自發布之日起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