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廬山區委、廬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廬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廬字〔2010〕16號),保留九江市廬山區司法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有關規定,在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區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街道、各行業的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等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全區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監督管理全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六)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七)主管全區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十)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司法局機關內設5個職能股室:辦公室(司法鑑定工作股)、法制宣傳教育股(區普法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公證工作股)、基層工作股、社區矯正工作股。
機關黨組織和工、青、婦組織按各自章程設定。
紀檢組(監察室)為區紀委(區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四、人員編制
區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正股職數5名。
五、其他事項
(一)保留九江市匡廬公證處(副科級)。核定行政編制5名,配主任1名、副主任1名。該處主要職責:依法辦理國內民事、經濟公證事務;依法辦理涉外公證事務;依法辦理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公證;按規定辦理法律援助公證事務。
(二)十里司法所、姑塘司法所、蓮花司法所、五里司法所、海會司法所、威家司法所、新港司法所、賽陽司法所、虞家河司法所為區司法局的副科級派出機構,實行區司法局和鄉鎮街道雙重領導,以區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司法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組織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開展社區矯正工作;開展“148”法律服務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與司法行政職能有關的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九江市廬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九江市廬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