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條之制

宣政元年(578)八月,宣帝遣大使巡查諸州,詔制九條,宣下州郡。 即:一,決獄科罪,皆準律文;二,母族絕服外者聽婚;三。 以杖決罰,悉令依法;四,郡縣當境賊盜不擒獲者,並仰錄奏;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才堪任用者即宜審薦;六,或昔經驅使,名位未達,或沉淪蓬蓽,文武不施,宜並採訪,具以名奏;七,偽齊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聽預選,降二等授官;八,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

北周法令。宣政元年(578)八月,宣帝遣大使巡查諸州,詔制九條,宣下州郡。即:一,決獄科罪,皆準律文;二,母族絕服外者聽婚;三。以杖決罰,悉令依法;四,郡縣當境賊盜不擒獲者,並仰錄奏;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才堪任用者即宜審薦;六,或昔經驅使,名位未達,或沉淪蓬蓽,文武不施,宜並採訪,具以名奏;七,偽齊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聽預選,降二等授官;八,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