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8月16日工信部第3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審議同意並公布。本辦法共八章四十條,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令第44號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8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審議同意,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圩

財政部部長肖捷

商務部部長鐘山

海關總署署長於廣洲

質檢總局局長支樹平

2017年9月27日

辦法全文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 積分並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升乘用車節能水平,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長效機制,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車輛,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乘用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等。

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氣體燃料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第五條乘用車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本辦法所稱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是指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乘用車生產企業準入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用車企業。

本辦法所稱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並在境內銷售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用車的企業,包括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和未獲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台,統籌推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公示、轉讓、交易等工作。

乘用車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見附屬檔案1),報送其生產、進口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台,開展積分轉讓或者交易。

第二章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

第七條境內各乘用車生產企業和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

第八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為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達標值和實際值之間的差額,與其乘用車生產量或者進口量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實際值低於達標值產生正積分,高於達標值產生負積分。

第九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是指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 27999–2014)第5.2款計算(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按照不同的目標值分開計算。

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第5.3款規定的相關比值。

第十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第5.1款計算(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開計算。

第十一條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生產量,按照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的、用於境內銷售的乘用車實際產量核算。

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的乘用車進口量,按照該企業在核算年度進口用於境內銷售的、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並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乘用車數量核算。

第十二條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並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企業2016年度至2020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3%以上不滿6%的,其達標值放寬30%。

未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前款的規定管理,並自2019年度起實施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暫不實施積分核算。

第三章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

第十三條境內各乘用車生產企業和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

第十四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為該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與達標值之間的差額。

實際值高於達標值產生正積分,低於達標值產生負積分。

第十五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是指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或者進口的新能源乘用車各車型的積分與該車型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乘積之和(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前款規定的生產量、進口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方法核算。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2)確定。

第十六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是指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傳統能源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第十七條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達到3萬輛以上的,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四章積分報告和公示

第十八條乘用車企業應當於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年度預報告。

預報告的內容包括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期達標值、預期實際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預期值等(見附屬檔案3)。

第十九條乘用車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

報告的內容包括本企業生產或者進口的各車型乘用車數量、關鍵參數、燃料消耗量、電能消耗量和對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以及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實際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等(見附屬檔案3)。

第二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於每年4月10日前,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台,向社會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相關情況。

對公示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異議後30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於每年6月30日前,對乘用車企業提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和相關數據進行核實,並發布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

第五章積分並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可以結轉或者在關聯企業間轉讓。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不得結轉,但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

乘用車企業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的,應當在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發布後6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報告(見附屬檔案4),並在核算情況報告發布後90日內完成負積分抵償歸零。

第二十三條具有下列關係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於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其他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二)同為境內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三)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與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第二十四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後續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80%;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90%。

第二十五條乘用車企業受讓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僅限其在當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轉讓。

第二十六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應當採取下列方式抵償歸零:

(一)使用本企業結轉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

(二)使用本企業受讓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

(三)使用本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四)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前款所列的抵償方式,可以組合使用。

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抵扣同等數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

第二十七條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通過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方式抵償歸零。

第二十八條乘用車企業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進行抵償。

第二十九條乘用車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僅限其在當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條乘用車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等情形,影響積分結轉、轉讓、交易、抵償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建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車企業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時,應當同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諾書(見附屬檔案5),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向社會公示其信用承諾書。企業法定代表人未發生變動的,信用承諾書無需逐年提交。

乘用車企業不履行承諾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作為失信乘用車企業進行通報,並錄入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進行核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及其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車參數、乘用車生產量等進行核查。

商務部負責對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海關總署負責對乘用車進口量進行核查。

質檢總局負責對進口新能源乘用車參數、進口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並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乘用車進口量等進行核查。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舉報。接到舉報後,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按照職責給予通報,並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節嚴重的,作為失信乘用車企業進行通報,並錄入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送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的;

(二)報送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數據、新能源乘用車數據與核查結果不符的;

(三)報送的乘用車生產量、進口量數據與實際數量不符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或者報告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第三十五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歸零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畫,使本年度預期產生的正積分能夠抵償其尚未抵償的負積分。

第三十六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要求,納入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條件。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負積分抵償歸零前,對其燃料消耗量達不到《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新產品,不予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者不予核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並可以依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歸零的;

(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歸零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提交年度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畫,或者提交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畫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新能源汽車積分未滿足要求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內生產的乘用車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記載的製造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進口乘用車以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的隨車檢驗單的簽發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車企業依據本辦法規定提交的材料後,轉送其他相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涉及的標準修訂的,按照修訂後的文本執行。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過”均含本數,“不滿”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的經濟措施。

根據我國國情和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本辦法有關制度、附屬檔案,並重新公布。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15號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關於加強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4〕43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解答

制定背景

制定《辦法》是促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內在要求。截至2016年底,我國汽車保有量達到1.94億輛,車用汽柴油占全國汽柴油消費70%以上。為了緩解能源與環境壓力,近年來,我部會同相關部門出台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和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等支持政策,對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推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借鑑美歐等國家汽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管理法規的立法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國汽車產業實際,亟需制定《辦法》,以規範和加強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

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迫切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我國從汽車大國邁向汽車強國的必由之路。李克強總理強調,加快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是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綠色發展、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國務院印發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研究實施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制度,建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長效機制。

主要思路

2014年,我部啟動了《辦法》研究起草工作。《辦法》起草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一是協同推進,同時設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兩種積分,實現節能降耗和促進新能源汽車發展兩個目標。二是市場導向,建立積分交易機制,由企業自主確定負積分抵償方式,政府主要發揮頂層設計、監督管理等作用。三是平等對待,實行統一的積分核算規則。

在起草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如下工作:一是認真研究了國外相關制度,多次組織對《辦法》進行研討,修改完善了有關制度。二是赴有關企業進行了調研,多次組織汽車行業組織、企業和專家進行了研討。三是書面徵求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等部門的意見。四是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公眾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議。五是向世貿組織進行了WTO/TBT通報,對外通報期間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了有關企業、協會等的意見。結合相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我們研究完善了有關制度,形成了《辦法(草案)》。

2017年9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五部門聯合公布了《辦法》。

意見建議

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徵求了有關部門、企業、專家和協會等的意見,並通過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關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議,涉及儘快實行積分管理、放寬有關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適當延長企業提交負積分抵償報告的時間、明確企業提交不實數據的責任等。

對於相關方面的意見,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進一步聽取了有關企業、協會等的意見,並結合產業實際對《辦法》有關制度進行了相應的完善。

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四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建立積分核算制度和積分管理平台。境內各乘用車生產企業、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都作為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台,統籌推進積分公示、轉讓、交易等,企業通過該平台開展積分轉讓或者交易。

(二)明確積分核算方法。《辦法》規定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方法,明確了與積分核算相關的實際值、達標值、目標值等指標的核算方式。

(三)有條件地放寬小規模企業的燃料消耗量達標要求。鑒於小規模企業不具備規模優勢、降低油耗難度大,結合我國實際及國外經驗,《辦法》對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並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乘用車生產企業,年度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以及未獲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其中,對年度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未獲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暫不實施積分核算。

(四)設立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的門檻。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是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的重要參數。《辦法》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達到3萬輛以上的,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積分比例要求,其中:2019、2020年度的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的積分比例要求另行公布。

(五)實行積分並行管理。一是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中,正積分可以按照80%或者90%的比例結轉後續年度使用,也可以在關聯企業間轉讓;負積分抵償歸零的方式包括:使用本企業結轉或者受讓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使用本企業產生或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二是新能源汽車積分中,正積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結轉(2019年度的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負積分可以採取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方式抵償歸零。三是負積分抵償方面,應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積分核算情況報告後90日內完成負積分抵償歸零;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抵扣同等數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

(六)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商務、海關、質檢等部門對積分進行核查,並發布積分核算情況年度報告。建立乘用車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要求企業提交信用承諾書並向社會公示;企業未按規定報送數據、提交積分報告,情節嚴重的,作為失信企業進行通報。同時,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積分管理的經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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