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天主教的主要行政方式是梵蒂岡教廷-教省-教區-牧區的架構。依據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的看法,主教們為了共同執行牧靈職務而成立的主教團,已成了今日教會內的重要成份,因為,尤其是現代,主教們往往不能適當地儘自己的職務,除非與其他主教密切地合作。同時,地區主教團大部分時候充當了教省和教廷中間一層的角色。主教團是教會臨在於國家層面的一種形式,它不僅支持個別主教在其教區內的努力,亦促進與國內及國外其他主教間的溝通和照顧。歷史
在教會初期,同一區域的主教常定期聚會,討論信仰和教會的紀律,而互相支持。這種聚會以後演變為教省會議或全國性會議。對教律和信理的發展都很重要。中世紀時,這些會議在歐洲不太盛行,但仍有定期的特別會議以進行改革。到了十六世紀,這些特別會議受到限制。因為政府當權者可能透過這些會議控制主教們的決策。於是教廷決定,若事先沒有獲得許可,主教們不得召開此類會議。於是有些國家的主教遂以主教團方式聚會。此種會議與傳統的特別會議有別。特別會議中的決議對與會主教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主教團會議則不同,其約束力在於與會主教的賦予。
從1516至1788年法國的總主教們常定期舉行會議,共同處理政教關係、教會紀律及地方主教與羅馬的關係等問題。此類性質的會議亦相繼在德國及義大利某些地方召開。1830年,比利時的主教們開始召開正式的主教團會議,全國的主教們每年集會一次,其他國家的主教們亦先後跟進。
教宗利奧十三世(Leo XIII, 1878-1903)鼓勵一些國家的主教們舉行定期性會議,討論如何保障教會權益,促進教友的公教生活。1884年起美國的總主教們每年聚會一次。1917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的主教們組成全國天主教福利會(National Catholic Welfare Organization),指導美國教會如何協助國家。此組織後獲羅馬批准,逐漸發展,對美國教會在教育、慈善事業、移民和社會正義等問題上有很大貢獻。
1945年後羅馬積極回應拉丁美洲的主教們對設立全洲主教團的建議。梵二以後,亞洲主教團協會、歐洲主教團協會及非洲多國的主教團協會先後成立。
神學地位
梵二期間,主教團往往被視為是主教們共融精神的現代表達方式。它不但實際具體地表達出主教們的相互關切和團結共融,亦顯示出每位主教對其他教會的關心。各地主教團之所以是普世主教共融的表達,是因為各地主教團的成員也同時是普世(以教宗為首的)主教團的成員。因此地方主教團在某種程度上代表著普世主教團。推廣主教團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地方教會共融的概念。普世教會本來就是個別教會(或稱地方教會)的共融。普世教會不但是所有教區的共融,也是區域性地方教會、全國性教會、全洲性教會,甚至不同禮規教會之間的共融。正如《教會憲因為每位主教代表自己的教會,主教團的結構能使整個天主教會在超越教區的層面上出現。
由於主教團在訓導方面與教廷的訓導在某些事上會有出入,教宗保祿六世(Paul VI, 1963-1978)於1969年召開了一次世界主教非常會議,討論主教團與宗座的關係。1985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John Paul II, 1978- )召開第二次非常會議,主教團的神學地位和訓導權問題再次提出。會後成立了一個特別小組,準備一份有關主教團的檔案。1988年一份名為工作檔案(Instrumentum laboris)終於分發各地主教,但各方反應不佳,尚待進一步改進。
法定地位
1983年頒布的天主教法典中,由447至459條論及主教團的法定地位;第447條中說:主教團為一常設機構,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主教們的集合體,為該地區的信眾共同執行某些牧靈職務,依法律規定,特別藉適合於當時當地環境的使徒工作方式和計畫,促進教會對人類的更大的福利。主教團的成立及章程需有宗座的核准。主教團的成員包括該地區的所有教區主教及依法與其相等者:助理主教、輔理主教以及在該地區受宗座或主教團委託擔任某種職務的領銜主教。開會時教區主教與那些依法與之相等者及助理主教都有表決權,其他成員則依章程而定。主教團設主席及代主席、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及秘書長。輔理主教不得選為主席。
一個主教團要做出一個對全國教會有約束力的決定,無論它是以普通法令或是普通執行法令的形式出現,都必須先向羅馬申請許可或認可,否則不能生效。
主教團已被許多教會領袖認為是教會應有的組織,它除了可共同決策外,可協助培養教會感,使信友擴大視野,看到一個真正的普世和大公的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