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1979年12月22日,到北京參加北京教區傅鐵山主教祝聖典禮的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5位主教共同商議,根據中國天主教會發展情況,為了在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方針下,辦好中國天主教會,使中國的神長教友在當信當行的教義教規問題上明辨是非,在重大教務問題上有所遵循,並引導神長教友愛國愛教,榮主救靈,很有必要成立全國性教務機構。這一倡議得到了全國各教區的贊同,並組成了由楊高堅主教、李德培主教、宗懷德主教、王學明主教、塗世華主教、傅鐵山主教等8人組成的籌備組具體負責籌備事項。
1980年5月23日~30日,中國天主教第三次全國代表會議在北京隆重召開。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會議,標誌著中國天主教在文革後進入了全面恢復和重建階段。這次會議距中國天主教第二屆代表會議有18年之久,是粉碎“四人幫”之後天主教界的首次盛會。
1980年5月30日,緊接著召開了“中國天主教第一屆代表會議”。會議經過討論,一致同意成立“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和“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時稱“兩會一團”)並通過了《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章程》,對推進教務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主任和中國主教團團長由同一人擔任,教務委員會的副主任也兼任主教團的副團長。張家樹主教當選為首任主教團主席。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在成立之初只有20位主教。
1992年9月,在中國天主教第五次代表會議上,根據教會領導人提出的調整全國機構的建議,為了更好發揮全國教務機構的作用,將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撤銷,調整為主教團下屬的一個專門開展教務工作的委員會,並在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下設6個專門委員會,分別負責教務、修院教育、神學研究、海外聯誼、聖教禮儀、經濟開發和社會服務,從此中國天主教的全國性機構為“一會一團”,並一直沿用至今。
中國天主教主教團
宗旨為:以聖經為依據,本著至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們傳下來的聖而公教會的傳統精神,維護信德寶庫,加強教會紀律,借聖神賜予的恩寵,團結神長教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奉行適合我國國情的獨立自主主自辦教會和民主辦教原則,努力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宣揚基督福音,廣揚聖教。 現任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主席:馬英林
現任主席——馬英林
馬英林,男,漢族,1965年出生,2006年4月晉牧。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主席、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副主席,雲南省天主教“兩會”主席,昆明教區主教,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副主席。
任務
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闡述當信當行的教義教規。 二、審批教區主教的選聖和教區的劃分與調整。 三、設定牧靈職務,制定牧靈規章,開展牧靈福傳工作。 四、團結全國神長教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與政策,維護社會安定團結,以善言善行光榮在天大父。 五、培養教會聖秩人員及其他獻身生活人員。 六、本團對外代表中國天主教會。
組織章程
(2010年中國天主教第八屆代表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定名為中國天主教主教團(英文譯名為:Bishops' Conference of Catholic Church in China。英文縮寫為:BCCCC),與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合稱為中國天主教“一會一團”。
第二條 本團為中國天主教的全國性教務領導機構。
第三條 本團宗旨為:以聖經和聖傳為依據,本著至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聖而公教會的傳統和梵二大公會議精神,維護信德寶庫,借聖神賜予的恩寵,宣傳福音,廣揚聖教;在政治、經濟和教會事務上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教會事務自主權,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團結引導全國神長教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為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社會和諧、宗教和睦、世界和平作貢獻,以促進國家、社會及人類的更大福祉。
第四條 本團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的依法管理和國家民政部的社團管理監督。
第五條 本團會址設於北京。
第二章 任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的主要任務是:
1.研究、闡述當信當行的教義教規。根據牧靈福傳需要,發表訓導性牧函或文告。
2.設定牧靈職務,制定牧靈規章,推進牧靈福傳工作。為地方教會提供交流牧靈、管理經驗的平台,依照梵二大公會議精神,推動教會牧靈福傳的本地化。
3.審核批准教區民主選舉的主教候任人,指導各教區主教祝聖工作。根據全國天主教和有關教區教務發展的需要,協商劃分和調整教區,研究調配教區主教。
4.推進本土化神學思想建設,做好聖經等教會經書出版工作。
5.推動聖召培育工作,辦好神哲學院、備修院和修女院,加強對教職人員的培養工作。
6.加強教會紀律,提高靈修素質,做好對教會聖秩人員、度獻身生活人員和平信徒的再培育工作。
7.會同中國天主教愛國會開展社會服務工作,加強對地方教會社會服務和慈善事業的支持和引導。
8.本團對外代表中國天主教會,積極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天主教會的友好交往。
第七條 本團的決議及制訂的有關規章,各省(區、市)教務委員會和教區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本團應予監督。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團由全國各教區正權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委員若干人。榮休主教可應邀列席相關會議。
第九條 本團在信仰及福傳事業上,依據主耶穌基督對宗徒們的派遣和聖神賦予宗徒們的權力,履行牧職使命,在當信當行的教義教規上,與宗徒之長伯多祿的繼承人保持共融;在社團組織上向中國天主教代表會議負責。代表會議的職權為:
1.制定和修改中國天主教主教團章程。
2.聽取和審議上一屆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和主教團聯合作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選舉主教團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
4.審議和通過有關決議和決定。
第十條 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本團常務委員會和愛國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決定。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愛國會和教務委員會推薦產生,具有廣泛代表性。
第十一條 全國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全國代表會議由本團常務委員會與愛國會常務委員會共同決定召開,每五年召開一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愛國會常務委員會和主教團常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三條 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必要時可根據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和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主席聯席會議的提議,召開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全體成員和愛國會全體委員會聯席會議,增補、罷免和請辭常委、副主席;罷免和請辭主席,選舉代主席。
第十四條本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代表會議和主教團全體會議的有關決議,推進教務工作的開展,處理有關事務。
神父當選為秘書長時,列席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五條 本團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
1.與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召開全國代表會議。
2.決定召開並主持主教團全體成員會議。
3.審議提交主教團會議的檔案。
4. 貫徹執行全國代表會議確定的工作方針和主教團會議確定的各項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會同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議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6.審議通過有關規章制度。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團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委可連選連任。常委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團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主持召開,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亦可召集。全體會議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八條 主席和半數以上的常務委員認為有必要召開常務委員會擴大會議或主教團擴大會議時,可邀請教區長(神父)、男女修院院長、有關省(區、市)教務委員會負責人和神父、修女、教友代表列席參加,列席者只有諮詢權,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本團主席會議由本團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每半年舉行一次。主席會議的主要職能是:
1.主教團會議閉會期間,討論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的會務工作。
2.決定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日程和議程,審議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檔案。
3.研究決定各專門委員會及辦事機構的年度計畫。
4.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及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
5.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有關重大事宜,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得與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舉行聯席會議(以下簡稱中國天主教“一會一團”負責人聯席會議),本著民主辦教精神,實行“集體領導、民主管理、相互協商、共同決策”,推進牧靈福傳事業。
第二十一條 本團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2.信德堅固,熱心事主,維護信仰寶庫,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
3.在天主教界內有較大的影響。
4.主席、副主席當選時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當選年齡不超過65周歲。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主席負責領導常務委員會工作,召集主持主席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1.召集和主持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2.檢查代表會議、主教團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檔案。
4.與愛國會主席共同主持中國天主教“一會一團”負責人聯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團主席為本團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的,在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有法人代表資格。
本團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團主席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屆期的,須經全國代表會議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延長屆期。
第二十五條 本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副主席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團秘書長在主席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行使下列職責:
1.負責主教團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的準備工作及有關事宜,向主席提出召開這些會議的日期、議程的建議,主持起草有關會議檔案。
2.組織實施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通過的有關決議和決定。
3.負責組織實施主教團的日常工作任務。
4.辦理主席、副主席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團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條 本團可設名譽主席、顧問若干名。
1.名譽主席、顧問人選由全國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經代表會議通過產生。
2.名譽主席、顧問人選除應具備本章程第二十一條所列條件外,一般應從上屆“一會一團”負責人中產生,當選時不受年齡和屆數限制。
3.名譽主席、顧問列席中國天主教“一會一團”負責人聯席會議。
4.名譽主席、顧問每屆任期五年。
第四章 資管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的經費來源:
1.房產經租。
2.捐贈。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分配給個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按照國家的財務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規章,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人員,遵守國家財務制度,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的資產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包括接受審計機關對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團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的資產,任何部門、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團章程的修改,須經代表會議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團修改的章程,在代表會議通過後於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終止活動須經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9日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的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成員
第八屆委員會
主 席:馬英林
副主席:房興耀、詹思祿、方建平、李山、裴軍民、楊曉亭
秘書長:郭金才(兼)
副秘書長:楊宇、朱立戈、陳書傑、劉新紅、王仁雷、何澤清、甘俊邱
名譽主席:劉柏年、金魯賢
顧 問:凃世華、劉景和、俞嘉第、呂國存、周肖吾、劉德申、李明述、余潤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