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簡稱中電聯(英文名: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英文簡稱CEC)是1988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全國電力行業企事業單位的聯合組織,非盈利的社會經濟團體。 自成立至今,歷經六屆理事會。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能源局。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於1988年由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全國電力行業企事業單位的聯合組織、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法人,至今已歷經六屆理事會。

第一、二屆理事會期間,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作為國家事業單位先後由能源部和電力部歸口管理,其主要任務是為電力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並協助能源部和電力部加強行業管理。

1998年以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轉為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以全國電力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性組織為主體,包括電力相關行業具有代表性的企業、行業組織自願參加的、自律性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

2015年12月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第六屆理事會成立,國家電網公司為理事長單位,15個大型電力企業集團和華北電力大學為副理事長單位。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現有77個常務理事單位、172個理事單位、939個會員單位,設立7個專業分會和2個專業委員會,直接管理和代管12個全國性專業協會,基本形成了功能齊全、分工協作、優勢互補、規範有序、覆蓋全行業的服務網路。

20多年來,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服務為宗旨,面向企業、行業、政府和社會,在為會員服務、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訴求、依法維護會員權益,根據行業約規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橋樑紐帶作用,成為在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的行業組織。

主要職責

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對電力行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議,參與制定電力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條件和體制改革工作;

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約規,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動誠信建設、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秩序;

反映會員和行業企業的訴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會員和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有關聽證會;

組織開展行業環保、資源節約和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工作;

組織開展行業的特有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教育培訓規範及基地評估工作;

組織和參與行業產品、資質認證,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新技術和新產品的鑑定與推廣;組織開展企業現代化管理研究,負責企業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廣套用工作;開展政策、法律、管理、技術、工程、信息等有關諮詢服務;

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與智力引進,組織國內企業聯合開拓國外市場,聯繫相關國際組織,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

開展行業文化的研究,培育、引導和建設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指導、具有電業優良傳統、與時俱進的行業文化;

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舉辦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開展行業宣傳,組織協調企業就行業重大問題和訴求積極建言獻策;創辦和運行行業網站、編輯出版行業刊物、電力史志等;

根據主管單位授權,接受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委託,負責行業統計,收集、綜合、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開展行業普法教育,開展電力標準化及電力建設定額制修訂,負責行業可靠性管理等工作;完成主管單位交辦的相關工作;

受委託代管行業有關學協會組織;指導電力行業協會的發展建設。

建設宗旨

履行“四個服務”

中電聯立足於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不斷強化服務宗旨,拓寬服務領域,積極建言獻策,反映行業訴求和企業呼聲,成為推動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

中電聯第五屆理事會成立以後,把服務企業、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這“四個服務”確立為協會宗旨,準確定位了中電聯的使命、性質,決定了中電聯的發展方向和工作重點,是指導中電聯開展各項工作的綱領,也包涵了“自律、協調、服務、監督”的內容。

服務企業——反映企業訴求、協調企業關係、維護企業權益

服務行業——完善行業管理、建設行業文化、促進行業發展

服務政府——承擔政府委託、參與政府決策、當好政府參謀

服務社會——加強社會溝通、參與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

構建“四個平台”

中電聯第五屆理事會提出努力把本部建設成電力行業的政策研究平台、統計信息平台、專業服務平台、溝通協調平台的發展改革目標。“四個平台”是“四個服務”的實現載體,反映了中電聯的主要工作職能和工作內容。

政策研究平台:開展行業發展規劃、節能減排、行業文化、政策法規和體制改革等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行業建議。

統計信息平台:開展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分析預測行業發展形勢。

專業服務平台:開展標準制(修)訂、可靠性管理、質量檢驗監督、定額制(修)訂、職業技能鑑定、教育培訓、資質職稱評審、產品鑑定認證、成果評審推廣、行業評優選先、會展及專業諮詢服務。

溝通協調平台:構建會員、企業、行業、政府、社會之間的溝通機制,開展行業宣傳、交流與合作,開展國際交流、協作,制定行業約規,開展行業自律管理。

組織結構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部門及直屬單位

理事會辦公廳

協助會領導協調管理本部機關日常事務;負責中電聯章程和本部工作規則規定的大型會議、綜合性會議及重大活動的籌備組織;負責與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和理事長單位的日常聯繫溝通以及會員單位的組織建設與管理;歸口管理中電聯分支機構及直管、代管學協會,聯繫省級行業協會;歸口管理中電聯本部信息化系統和辦公自動化事務。

行業發展規劃部

負責開展轉變電力發展方式研究,提出行業發展建議;開展發展規劃研究和法規政策研究,參與電力規劃、立法和政策制定;反映企業訴求,維護行業利益。

研究室

研究中電聯重大問題,歸口本部軟課題管理;參與電力體制改革和行業重大問題研究。

國際合作部

負責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組織電力企業和相關組織出國(境)培訓和考察;歸口管理中電聯涉外事務及有關國際合作項目;辦理出國人員政審及護照、簽證等。

人力資源部(機關黨委)

負責編制本部機構與崗位設定方案,本部勞動人事管理,本部投資企業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的選拔與委派;負責機關黨群日常工作。

財務與資產管理部

負責中電聯預算、決算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及中電在線上關財務;負責本部投資企業、控股企業的投資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負責中電聯管理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分會、代管學協會的會計核算、稽核及固定資產的核算與財務監督管理。

對外聯絡部(新聞宣傳中心)

負責中電聯形象、品牌戰略實施與維護以及對外公共關係;負責中電聯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聯繫電力企業新聞宣傳機構,開展行業宣傳的策劃與組織工作;負責綜合性、政務性信息管理和對外信息服務,歸口管理中電聯網站、刊物;負責輿情監測及編輯輿情專刊;編輯出版《中國電力企業管理》等刊物。

統計信息部

經政府授權,負責全國電力行業統計歸口管理與協調,制定電力行業統計管理制度、報表制度及其標準規範;為政府相關部門、會員企業提供統計信息服務;負責電力行業綜合統計信息的月度、季度、年度數據採集、檢查、匯總、分析;負責電力供需、生產建設與經濟運行形勢的分析和預測預警工作;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發布電力行業有關統計分析信息。

行業與企業文化部

開展行業與企業文化的研究、建設工作;組織現代化管理創新成果的評審與推廣;根據行規行約開展相關行業評價工作。

環保與資源節約部(電力行業應對氣候變化中心)

開展電力環保、資源節約、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法規、政策、規劃、標準研究和參與制定工作;開展行業環保與資源節約管理及相關統計工作。

標準化管理中心

組織編制電力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計畫;負責電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審核電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擬定的電力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電力行業標準的編號,辦理電力企業標準備案;指導電力企業標準化工作。

可靠性管理中心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制定、組織實施並監督執行電力行業可靠性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制定各類電力可靠性統計評價規程和統計代碼;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組織開展電力可靠性評估及電網安全事故分析等。

技能鑑定與教育培訓中心

(電力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組織制定電力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教育培訓的標準與規範,開展培訓基地的質量評估和資質認證,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建立並管理試題庫;組織協調電力行業繼續教育、職(執)業資格及高技能人才的培訓與認證,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與管理;負責組織電力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總站

負責電力建設工程預算定額、概算定額及專業估算指標及其相應基礎定額的編制與管理;發布電力工程建設各專業補充定額、預算定額、勞動定額等年度價目本;跟蹤發布電力工程設備、材料價格信息和動態造價指數,指導電力施工企業制定企業定額標準;按照政府授權管理水電電力建設定額站。

會展部(司法鑑定中心)

負責組織舉辦國內外電力展覽會;開展國際間電力經貿合作。

經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設立,面向全國從事電力類司法鑑定服務。

電力建設技術經濟諮詢中心

負責電力工程建設造價資質及技經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開發管理電力工程建設估算、概算、預算、經濟效益評價、後評價計算機軟體;開展工程後評估業務。

科技開發服務中心

組織行業科技成果鑑定(評審)推廣和管理工作;負責電力產品認證、新產品鑑定及相關資質管理,開展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負責各技術交流協作網,開展各等級常規火電機組技術交流、競賽評比等;負責行業信息化建設促進與推廣工作;組織電力企業信用建設與評價。

分支機構

中電聯地方電廠分會
中電聯電站裝備分會
中電聯供電分會
中電聯火力發電分會
中電聯農電分會
中電聯燃料分會
中電聯輸變電設備分會
中電聯水力發電分會
中電聯電力後勤分會
中電聯電力試驗研究分會
中電聯電力物流通分會
中電聯電力職業安全衛生分會
中電聯水電規劃設計分會
中電聯水利水電建設分會

供電分會 電站裝備分會

試驗分會 火電分會

水電分會 職業安全衛生分會

節能環保分會 電力燃料專委會

新能源發電專委會

代管協會(國家經貿委直管協會)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 1989年登記
全國電力技術市場協會 1994年成立
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 1985年成立
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 1993年登記
中國電力企業多種經營協會 1989年成立

直管、代管學協會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 中國水電質量管理協會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電力行業委員會 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

中國電力教育協會 中國電力職工思想政治研究會

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 中國電力文學藝術協會

全國電力技術市場協會 中國電力體育協會

電力系統人才研究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電聯)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準則,維護和保障其合法權益,逐步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中電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電聯的中文名稱為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英文名稱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縮寫為CEC。

第三條 中電聯是以全國電力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性組織為主體,包括電力相關行業具有代表性的企業、行業組織自願參加的、自律性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中電聯以服務為宗旨,即:按照會員單位需求,為會員服務,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依法維護會員權益;根據行業約規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為全行業發展服務;接受政府委託,為政府和社會服務。

中電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第五條 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中電聯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簡稱中電聯本部)以及其他服務機構,建立健全服務網路。第六條 中電聯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主管,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中電聯的住所為:中國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二條1號;郵政編碼:10076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中電聯的業務範圍主要是:

(一)研究電力行業的改革與發展問題,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參與制訂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和體制改革工作;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約規,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秩序;

(三)反映會員和行業企業的訴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會員和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有關聽證會;參與處理國際貿易事務中的有關爭議;

(五)組織開展行業環保與資源節約等相關工作;

(六)組織開展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教育培訓;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開展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審;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七)組織和參與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現代化管理的研究,負責企業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廣套用工作;開展有關諮詢服務;(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智力引進工作;

(九)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管理中華電力教育基金會;舉辦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編輯出版行業刊物、電力史志等;

(十)根據主管單位授權,接受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委託,負責行業統計工作和行業信息發布,開展行業普法教育,開展電力標準化及電力建設定額,負責行業可靠性管理等工作;完成主管單位交辦的相關工作;

(十一)受委託代管行業有關協會組織;指導電力行業協會的發展建設。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中電聯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十條 申請加入中電聯的單位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電力企事業單位、電力行業性組織及電力相關行業具有代表性的企業、行業組織;

(二)擁護並遵守中電聯章程;

(三)自願加入中電聯並提出入會申請。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中電聯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中電聯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中電聯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中電聯的有關會議或活動;

(三)獲得中電聯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電聯服務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參與制定中電聯的重要管理制度;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電聯章程,執行中電聯決議及電力行業約規;

(二)維護中電聯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電聯委託或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和要求,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五)向中電聯提供本單位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信息、調研成果、重要建議和有關資料等。

第十四條 會員申請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由中電聯本部報告中電聯常務理事會後予以公告。

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者長期不參加本會會議及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由中電聯本部報告常務理事會後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中電聯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人員

第十六條 中電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由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行業協會按照中電聯規定的辦法,協商推舉產生;情況特殊的由中電聯本部與有關企事業單位協商產生。

會員代表應當體現廣泛的代表性。

第十七條 中電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中電聯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中電聯理事會成員;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三) 推舉中電聯名譽理事長;(四)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會費使用情況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理事會提請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合法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當經電監會審查同意,由中電聯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部核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中電聯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中電聯理事會每屆任期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 決定中電聯顧問的聘請;

(五)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及會費使用情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業(管理)委員會和實體機構;

(八) 領導中電聯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決定增補或調整部分理事或常務理事,但增補或調整理事的數額不得超過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總數的1/5;

(十) 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 審議決定中電聯年度工作計畫;

(十二) 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中電聯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的職權。中電聯副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中電聯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同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別需要時由理事長提議隨時召開;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中電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中電聯本部工作機構以及分會、專業(管理)委員會、研究會、諮詢等機構和信息服務網路。

第二十八條 中電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職條件為: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電力行業有較高威望;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被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中電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按照工作班子適度年輕化的原則,常務副理事長、專職副理事長、秘書長在換屆選舉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第三十條 中電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同中電聯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中電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中電聯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中電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中電聯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領導中電聯本部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中電聯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主持中電聯的日常工作。

中電聯專職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中電聯按老、中、青結合的原則,配置本部專職工作人員。本部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到會員單位掛職鍛鍊。試行部分工作人員委派制,部分工作人員由會員單位委派,並定期輪換。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五條 中電聯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為行業服務的專項業務服務費;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委託服務項目的定額補貼或政府資助;

(五)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中電聯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年度會費和專項服務經費使用情況須經社會中介會計事務所審計後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 中電聯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加強對分支機構的財務監督,確保所屬機構財務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運作,並接受審計。

第三十八條 中電聯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中電聯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中電聯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電監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中電聯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應當由中電聯本部提出修改建議,經電監會審查,常務理事會討論、理事會審議同意後,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條的規定通過。章程修改通過後15日內,報民政部核准。

第四十三條 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內由於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確需對本章程部分條款作修改時,由中電聯本部在聽取會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報電監會審查同意,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後,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審議通過,並按規定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終 止

第四十四條 中電聯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中電聯終止動議,應當在報電監會審查同意後,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中電聯終止前,應當在電監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中電聯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中電聯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電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電聯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於2004年12月16日由中電聯第四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中電聯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電聯)的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更好地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電聯《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章 會領導主要職責與分工

第二條 理事長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中電聯開展工作,行使《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賦予的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 落實情況;

(三) 聘任辦事機構的部門主要負責人;

(四) 代表中電聯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條 常務副理事長受理事長委託,主持中電聯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行使《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章程》第三十條賦予的職權:

(一)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機構的部門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條 副理事長按照各自分工進行工作。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工作;不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長承擔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工作,完成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交辦的工作,協調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有關業務工作。

第六條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工作。

第七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具體分工,按照中電聯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主 要 會 議 制 度

第一節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籌備和組織召開。理事會認為必要,報國家經貿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可提前舉行或延期換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由會議代表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九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任務:

(一)制定和修改中電聯《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推舉名譽理事長;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理事會提交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議定事項由理事會執行,具體事務由理事會工作部組織督辦,並及時向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回復落實情況。

第二節 理 事 會 會 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中電聯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一般於每年年初或年末舉行一次。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延期或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現代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三條 會議議題由常務理事會確定,日期由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商定。

第十四條 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作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任務: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決定增補或調整理事和常務理事,決定增補或調整的理事數額不超過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總數的1/5;

(五)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研究確定中電聯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七)決定常務理事會提交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副秘書長、業務顧問和辦事機構的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工作部牽頭組織,其主要任務是:

(一)草擬並印發會議通知;

(二)組織起草會議綜合性檔案;

(三)協調本部有關部門起草會議的專題性檔案;

(四)會務的組織和安排。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議定事項由常務理事會執行,具體事務由理事會工作部組織督辦,並及時向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回復落實情況。

第三節 常 務 理 事 會 會 議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可由秘書長提出,理事長會議決定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現代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議議題由理事長會議確定,日期由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商定。

第二十二條 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或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主持。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的任務: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討論研究提交理事會審議的工作報告;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討論提出理事和常務理事的調整建議,提請理事會決定;

(五)討論決定聘請中電聯顧問;

(六)審查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副秘書長、理事會工作部負責人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內容,業務顧問和辦事機構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工作部牽頭組織,其主要任務是:

(一)草擬並印發會議通知;

(二)組織起草會議綜合性檔案;

(三)協調本部有關部門起草會議的專題性檔案;

(四)會務的組織和安排。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議定事項由秘書長組織理事會工作部督辦,並及時向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回復落實情況。 第四節 理 事 長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一般每年召開2-3次。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商定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現代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主持。

第三十條 理事長會議的任務:

(一)討論研究中電聯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需向政府部門反映、請示和報告的重大問題;

(二)研究確定中電聯的年度工作計畫;

(三)討論決定聘請中電聯業務顧問;

(四)研究制定中電聯重要工作制度;

(五)受常務理事會委託,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副秘書長和理事會工作部負責人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內容,業務顧問和辦事機構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三條 考慮到京外副理事長自身工作較多,為便於開展日常工作,增設在京理事長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商定臨時召開。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工作部安排秘書負責會議記錄並整理成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常務副理事長簽發,並決定發放範圍。

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會議議定事項由秘書長組織理事會工作部負責督辦,承辦部門負責落實並及時向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回復落實情況。 第五節 本 部 辦 公 會 議

第三十六條 本部辦公會議由常務副理事長、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部門負責人組成,一般每月第一周的周一舉行。

第三十七條 會議由常務副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主持。

第三十八條 本部辦公會議的任務:

(一) 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巨觀調控部門的有關 重要檔案及領導講話精神;

(二) 傳達、貫徹在京理事長會議的有關決定;

(三)檢查上月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部署當月主要工作;

(四)通報近期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

(五)協調部門間工作關係。

第三十九條 本部辦公會議由理事會工作部組織,並安排秘書負責會議記錄並整理成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四十條 本部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由理事會工作部負責督辦,承辦部門負責落實並按時填寫催辦回執退理

事會工作部。

第六節 專 業 會 議

第四十一條 辦事機構各部門召開的專業會議由理事會工作部負責歸口協調管理。

第四十二條 以中電聯名義召開的全國性專業會議應於每年12月底以前編報年度計畫,經理事會工作部綜合平衡後,報理事長會議批准;以中電聯部門名義召開的專業會議,經理事會工作部綜合平衡後,報常務副理事長批准。

第四十三條 專業會議由主辦部門負責會議檔案的起草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第四十四條 專業會議如需印發會議紀要,由主辦部門負責整理,一般以中電聯部門檔案印發;涉及兩個以上業務部門的會議紀要,會商後由主辦部門印發或由理事會工作部印發。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要認真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加強會議管理,認真執行中電聯關於專業會議的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專業會議的次數、規模和會議經費,更不得為企業增加負擔,並要充分利用現代通訊形式,講求會議的實效性。

第四章 專業(管理)委員會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 為更好地履行中電聯《章程》規定的職責,做好行業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需要和可能,中電聯要逐步建立和健全若干專業(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中電聯專業(管理)委員會是在中電聯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非常設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十八條 中電聯專業(管理)委員會是中電聯的重要組 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協調該項專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提出開展該項業務工作的重要建議;負責該項業務工作中的重要項目的審議或評審等。

第四十九條 中電聯專業(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要體現權威性和代表性。委員可由中電聯常務理事、理事和會員單位推選相關專業領域的負責人擔任,並適當吸收該專業領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會知名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委員任期5年。

第五十條 中電聯專業(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5名,正副秘書長各1名。委員會組成方案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由中電聯常務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協商有關方面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名單,提請中電聯理事長會議審議批准。

第五十一條 中電聯專業(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中電聯本部的相關業務部門擔任。

第五章 分會的管理

第五十二條 中電聯分會是中電聯單位會員組成的專業分支機構,是中電聯的重要組成部分。分會在中電聯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各分會經中電聯批准可發展同專業的企事業單位為中電聯單位會員,同時也可適當吸收大型(集團)公司管理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為分會會員。 中電聯本部應充分發揮各分會在電力行業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作用,大力支持分會在其職責範圍內開展行業和企業所需要的活動。 分會要接受中電聯本部的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支持和配合中電聯本部開展有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 分會的主要任務是從各自不同的專業實際出發,開展調查研究、經驗交流、諮詢培訓、協調自律等,為不斷提高電力企業、企業家素質服務。分會不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十四條 組建新的分會可由中電聯根據行業管理與服務工作的需要組建;也可由不少於10家同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發起組建。發起單位組建分會要提出申請,由中電聯批准成立籌備領導小組,由籌備領導小組提出組建方案。組建方案包括:分支機構名稱、掛靠單位證明、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等。組建方案由中電聯會員部進行審查後,提交中電聯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決定。批准組建的分會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分會理事會及其領導成員。

第五十五條 分會理事會屆滿時應及時換屆,換屆方案由分會與中電聯會員部協商提出,新一屆理事會領導成員候選人應經中電聯理事長會議審議批准。

第五十六條 分會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審議分會理事會工作報告,選舉領導成員,決定有關事項等。 分會理事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2-5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2名,具體人數各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而定。正、副會長和秘書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第五十七條 各單位會員應依照《中電聯會費收取辦法》(試行)按時繳納會費,中電聯按一定比例提供給各分會作為活動經費。同時,各分會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取得收入、接受捐贈等。分會的經費開支限於與分會宗旨、業務有關的活動。分會經費收支應定期向中電聯本部及分會會員報告。

第五十八條 分會活動要堅持"少而精"的原則,講求實效。分會召開的年會和會議規模超過100人的會議,應在發出通知前將會議的籌備情況通報中電聯會員部和理事會工作部。需要中電聯會領導出席的會議,應提前報告中電聯理事會工作部,由理事會工作部會同會員部統籌安排。

第五十九條 中電聯每半年召開一次分會秘書長會議,通報有關信息,交流經驗和工作情況,聽取對中電聯工作的建議,協調有關活動和工作等。

第六十條 分會應於每年1月底以前向中電聯本部提交上年工作總結和下年工作計畫。

第六十一條 中電聯會員部負責與各分會的日常聯繫和工作協調。

第六章 與政府等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繫制度

第六十二條 民政部是中電聯的監督管理部門,要自覺接受他們的監督和指導,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開展工作。 國家經貿委是中電聯的業務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接受其對中電聯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國家計委、建設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外專局等是中電聯某一具體業務工作的指導部門,要積極爭取接受他們的工作支持和幫助。 要充分發揮國家電力公司等會員單位的骨幹作用,支持其具有先導性的經營理念、制度創新、機制創新和管理創新等在全行業推廣。 要加強與全國綜合性行業組織如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的聯繫和業務交流,虛心學習其多年來積累的行業管理和服務經驗,充分利用他們的渠道向國家積極反映有關電力行業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 要加強與相關行業的聯繫,疏通渠道,協調關係,提供信息,為企業排憂解難。

第六十三條 建立檔案、資料交換制度。其主要內容為:中電聯有關檔案、資料、調研報告、諮詢報告等材料要主動報送國家經貿委等有關政府部門,同時要從國家經貿委等有關政府部門及時獲取有關檔案、資料,並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十四條 建立工作匯報、聯繫制度。其主要內容為:及時報告受國家經貿委等有關政府部門委託的事務性、技術性和社會中介事項的階段性成果或最終成果,以取得他們對中電聯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及時獲取有關信息資料,並反映會員和電力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第七章 公 務 活 動 制 度

第六十五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綜合性行業組織邀請中電聯會領導參加會議或出席重要活動,由秘書長提出初步意見請示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後統一安排。

第六十六條 中電聯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會員單位以及分支機構等單位邀請中電聯會領導出席會議或重要活動,應由理事會工作部統一協調,並提出初步意見,經秘書長同意後進行安排。中電聯理事長、副理事長出席會議,原則上按各自分工安排,或請示常務副理事長安排。一般的禮儀慶典活動,會領導原則上不予參加,可以中電聯名義發賀電。

第六十七條 因工作需要,中電聯會領導向國務院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國企業聯合會和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等單位領導匯報或商談工作,應由主辦部門事先通報理事會工作部,由理事會工作部請示中電聯秘書長後統一安排。

第六十八條 中電聯會領導內事活動接待一律從簡安排,對外宣傳報導需經理事會工作部審核。

第六十九條 要嚴格控制各種慶典活動。中電聯舉辦有特殊重大意義的慶典活動,須經理事長會議批准。中電聯辦事機構舉辦慶典活動要嚴格審批,並通報理事會工作部備案。

第七十條 中電聯會領導的外事活動,由國際合作部統一安排,並事先提前通報理事會工作部,由理事會工作部負責協調。

第七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出國(境)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二條 辦事機構部門主任或副局級以上幹部出國(境),應由所在部門寫出請示,經國際合作部提出辦理意見後報分管副理事長簽批,重要的出訪應得到理事長同意。出國(境)參照中電聯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電聯第三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 討論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電聯常務理事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團體成員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水力發電分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水力發電分會是水力發電企業及其領導人和經營者自願參加的、自律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其前身系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中國電力企業家協會水力發電分會,1989年由十幾家水電廠自發組織成立,2000年2月經中電聯三屆二次理事會確認為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分支機構,參與其組織的活動並接受其領導。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火電分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火力發電分會(簡稱中電聯火電分會)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簡稱中電聯)的專業分支機構,是中電聯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電聯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中電聯火電分會是由創建於1990年11月的中國水利電力企業管理協會火力發電分會(中國電力企業家協會火力發電分會)發展而來的。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職業安全衛生分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職業安全衛生分會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職業安全衛生專業分支機構,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分會的設立主要是為促進全國電力行業職業安全衛生事業的發展,在電力體制改革後做好電力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在電力企事業單位、機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者和政府部門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為電力企事業單位服務,保障電力職工的身體健康。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農電分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農電分會成立於1998年9月,其前身為中國電力企業管理協會農電分會,是以全國省、地、縣農電企業為主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分支機構,是聯繫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農電分會掛靠在北京供電局,是由各省(市、區)農電局(處),地區級電業局及縣供電企業組成的民眾性中介組織,大約有230個會員單位,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理事長由國家電力公司農電工作部主任李振生擔任。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地方電廠分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地方電廠分會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分支機構,是由全國墳熱電廠,綜合利用電廠,部分小型火電廠和企業自備電廠及有關企業(團體)自願組織起來的行業性組織,是技術交流與經濟協作的社會團體。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站裝備分會

根據電力工業的改革和發展以及國家有關社團工作規定的精神。電力企業協會與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合署辦公,一體化工作,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第三屆二次會議決定,原電力企業協會機械分會適當擴大範圍,組成“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站裝備分會”,原電力企協機械分會成員,全部轉為電站裝備分會會員,在遵守中電聯章程和自願的基礎上,電力部門製造企業和為電力生產建設服務的電站設備製造企業均可入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燃料分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電聯)燃料分會是全國發電企業事業單位,電力燃料公司及相關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和自律性組織,是中電聯的專業分支機構和重要組成部分,中電聯燃料分會按照中電聯的有關規定和電力燃料行業的規定約定履行電力燃料行業管理和服務的職責,履行政府委託要求承辦的事項,履行會員單位共同要求承辦的事項,開展電力燃料行業的監督,協調和自律工作。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供電分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供電分會是中電聯的直屬專業分支機構,是由全國供電企業,含地,市級供電局(公司),大型集團公司管理下的超高壓局(公司)和當地電力大戶等組成,遵守中電聯章程,自願參加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現有會員216個。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輸變電設備分會

中電聯輸變電設備分會是在原中國電力企業管理協會線路器材、鐵塔製造專業委員會(均成立於1994年)的基礎上,擴大業務範圍,經中電聯三屆二次理事會審議批准,於2000年7月成立的,目前已有高、中、低壓電器,自動化,輸電線路企業(高壓開關,變壓器,斷路器,互感器,電力電容器,繼電保護,電線電纜,電瓷,桿塔,金具等專業生產廠)南京自動化研究院,北京電建所等科研單位團體會員8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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