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中醫藥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中醫藥科技發〔2012〕7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各直屬單位,北京中醫藥大學:
為進一步加強中醫藥行業科研專項的管理,規範項目組織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和《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畫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我局制定了《中醫藥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中醫藥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財政部、科技部設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進一步支持公益性行業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業應急性、培育性、基礎性科研工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中醫藥行業科研專項(以下簡稱“行業專項”)。為提高行業專項實施效果,規範和加強行業專項組織管理,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業專項重點支持落實《中醫藥創新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優先領域和重點任務,圍繞行業發展的關鍵問題和重點需求,開展中醫藥應急性、培育性、基礎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中醫藥套用基礎研究;
(二)中醫藥重大公益性技術(方法、方案)前期預研;
(三)中醫藥實用技術(方法、方案)研究開發;
(四)國家標準和中醫藥行業重要技術標準規範研究;
(五)中醫藥計量、檢驗檢測技術研究等。
第三條 行業專項堅持明確目標、突出重點、權責明確、規範管理、科學安排、整合協調、專款專用、追蹤問效的原則,面向中醫藥行業發展需求,突出中醫藥工作重點和特點,直接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服務。其項目內容應當針對行業發展急需解決的關鍵性問題,並與其他國家科技計畫合理銜接。
第四條 行業專項項目組織管理的模式是:政府決策、專家諮詢、重點申報、擇優立項、分層管理、統籌安排。
第五條 行業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和《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畫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行業專項的組織實施單位主要包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同時由中醫藥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和相關專家組提出諮詢意見。
第七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在國家每五年規劃的最後一年,根據《中醫藥創新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組織制定行業專項下一個五年規劃,並報送科技部和財政部備案;
(二)負責把握行業專項的重點方向與要求,協調與其他國家科技計畫的銜接;
(三)負責組織徵集行業專項需求建議,建立需求庫;
(四)審核委員會提出的項目建議,會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行業專項項目經費預算及年度經費預算安排建議方案,組織進行項目頂層設計;
(五)負責組織進行項目承擔單位的遴選、確定工作及項目實施方案的評估,並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六)負責監督、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組織項目業務驗收;
(七)負責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形成的成果及智慧財產權進行管理。
第八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務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會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行業專項項目單位編制經費預算,組織專家對項目預算評審評估;
(二)根據財政部批覆,負責核批和下達行業專項經費總預算及年度預算;
(三)負責組織對項目經費進行財務監督檢查、決算和績效考評等;
(四)負責加強預算管理,協調開展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的督導檢查,會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門開展項目財務驗收。
第九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財政部、科技部的指導下組織成立行業專項經費管理諮詢委員會。委員會主要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以外相關部門的管理代表和中醫藥行業學會協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科技、管理、經濟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領導擔任。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家組。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中醫藥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實際問題,梳理需求建議;
(二)指導專家組對需求和項目進行論證;
(三)提出項目建議及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
(四)對項目執行全過程發揮諮詢評議作用。
第十條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主要協助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本地區牽頭承擔的項目進行過程監管;及時總結行業專項成果,並進行推廣套用和績效評估。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職責:
(一)組織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研究實施方案和預算,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與科研部門共同參與項目立項及預算編制,提出項目經費預算申報細化方案;
(二)履行項目承擔單位的法人職責,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督促項目負責人完成項目任務書所確定的各項任務;
(三)按照規定管理項目經費,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自籌經費及有關保障條件;
(四)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對研究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
(五)建立項目科技檔案,確保檔案的真實、準確、完整、系統;
(六)建立規範、健全的項目科學數據記錄和報告制度,接受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考評;
(七)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按照相關規定管理、使用項目經費,配合做好項目驗收。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行業專項規劃,圍繞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實際問題,徵集需求建議,建立需求庫。
需求建議徵集的主要渠道包括:
(一)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重點學科,重點專科,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有關部門重點實驗室等中醫藥系統內外重點單位;
(二)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
(三)各有關中醫藥行業學會、協會;
(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各部門;
(五)其他相關單位或專家。
第十三條 根據需求徵集情況和相關專家組論證意見,委員會負責提出年度研究項目建議和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
項目建議主要要求:
(一)符合行業專項支持的範圍,具有明確的目標和考核指標;
(二)有很好的研究基礎,完成後能夠直接投入套用或具有較強套用前景;
(三)避免與其他國家科技計畫項目重複交叉。
第十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和財務主管部門根據委員會建議,組織年度項目建議的論證和完善,並將年度項目建議提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會議審定後,於每年4月底前報送科技部、財政部。
第十五條 根據科技部反饋意見和委員會提出的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門採取面向重點單位公開申報、專家評審、擇優立項或定向委託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一)評審專家從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科技諮詢和評審專家庫中遴選,由中醫藥系統內、外單位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中醫藥系統外單位專家比例應不低於30%。每個項目的評審專家一般不少於7人。
(二)具備以下情形之一,可定向委託有關單位承擔項目。
1、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2、項目建議符合行業專項要求,且相關單位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礎、較強的完成能力和充分的保障條件。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系統外的單位承擔行業專項,經費的財政資金應當占一定比例,每年度具體比例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確定並報送財政部備案。
項目承擔單位一般為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相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機構以及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
(四)項目負責人應為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在職人員,申報當年不超過60周歲,過去三年沒有國家科技計畫信用管理不良記錄;已承擔國家各類科技計畫在研課題,不能保證工作時間和精力的人員不得再承擔行業專項項目。
第十六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和財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及經費預算。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總體目標、年度目標;
(二)項目研究任務、技術路線和組織實施方式;
(三)項目分年度實施計畫安排;
(四)項目承擔單位相關保障條件。
第十八條 項目預算編制的具體要求按照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和財務主管部門加強預算管理,強化預算執行與預算統籌安排相掛鈎的工作機制,建立預算執行責任制等有力措施,提高行業專項項目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和財務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議單位提交的項目實施方案及預算進行審查和評估,提出項目預算安排建議,並按照優先順序排序。
第二十條 委員會對年度項目預算安排進行審核,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會議審批後,於每年7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根據財政部的預算批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下達行業專項項目立項計畫,並根據批覆組織修訂和論證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通過論證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簽訂的項目任務書內容落實項目實施的相關配套條件,開展項目研究工作,確保項目按計畫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畫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變更、項目負責人出國研修不能按時完成項目等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於每年11月15日之前將年度報告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對項目年度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反饋。
第五章 驗收與績效考評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務和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對項目進行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
第二十六條 財務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須完成項目財務審計。財務審計工作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財務審計單位進行,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財務驗收完成後,才能進行業務驗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業務驗收:
(一)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技術資料無法溯源;
(三)未經申請或批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四)超過下達的項目任務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五)科技檔案管理存在重大問題,技術資料無法溯源。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對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進行覆核,根據覆核情況,可以取消項目負責人三年內參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的各類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的申報資格。
第二十八條 提供檔案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項目的成果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歸檔和整理,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需要複議。需要複議的項目,在首次驗收後的半年內,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改進或補充材料,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未再提出申請或未按要求進行改進或補充材料,視同不通過驗收。
第二十九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餘,應當及時全額上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按照財政部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結合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逐步建立對項目經費的績效考評制度,年度檢查、財務審計和績效評價的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科研信譽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積極推行信息公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時對非涉密項目的預算安排、研究成果、驗收結論和績效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智慧財產權和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研究成果在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申報獎勵時均應當標明“中醫藥行業科研專項資助項目”。
第三十三條 加強行業專項項目成果的轉讓和轉化。按照項目實施方案中的成果轉化和套用方案,對其成果套用狀況和效益的綜合評價,作為驗收評價指標之一。驗收之後,項目承擔單位、相關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做好行業專項成果的轉化、推廣和評估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研究產生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涉及國家秘密的,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第三十五條 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啟動實施前,應與各參與單位約定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權益分配。如項目承擔單位違反成果和智慧財產權權益分配約定,五年內不得承擔行業專項項目。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國家科技計畫有關科學數據共享和科技信息管理的規定,按時上報項目和課題有關數據和成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建立項目數據和成果庫,推行信息公開、資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