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醫藥大學章程

河南中醫藥大學章程共有十章九十二條,章程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奮鬥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河南中醫藥大學,英文名稱全稱為Henan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簡稱“HUCM”。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鄭州市鄭東新區龍子湖高校園區。學校有龍子湖校區、金水路校區、人民路校區和東風路校區。經學校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是河南省教育廳。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依法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指導學校發展,考核評估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考核任免校級領導;建立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增長機制,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學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建高校。

第六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養思想品德好、專業知識精、實踐能力強、具有創新精神、身心健康、富有社會良知和責任感的高素質中醫藥傳承人才、中醫藥套用人才和醫藥相關人才。

第七條 學校的發展定位為教學研究型大學,辦學目標是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中醫藥大學。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第九條 學校學科設定堅持以中醫藥學科為主體,多學科協調發展,並根據國家、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積極拓展醫藥相關學科,培育新興學科,適時調整學科專業結構,保持適當的辦學規模。

第十條 學校以普通高等教育為主,依法在國(境)內外招收學生,並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對學生實施教育、教學和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生、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積極開展中醫藥及相關領域職業教育、留學生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三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頒發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依法並經過特別程式,向促進經濟社會進步和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學校大力倡導並開展科學研究,不斷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著力建設高水平科研平台和創新團隊,通過推動協同創新、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創新型人才培養、自主創新能力提高以及中醫藥學術水平提升。

第十六條 學校積極為國家與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傳承與弘揚中醫藥文化,促進和推動中醫藥事業、中醫藥產業、健康服務業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發揮區位、專業和學科優勢,大力開展中醫藥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推進中醫藥國際化。

第十八條 學校與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河南中醫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辦學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河南中醫藥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河南中醫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的專門機構,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紀委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學校紀委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行政管理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協助校長行使職權,各職能部門組織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三條 學校加強學術組織建設,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合理確定學術組織人員構成,制定學術組織章程,保障學術組織依照章程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學術委員會按《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組建。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審議教學、科研、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審議與學校重要學術事務相關的管理規章制度與相關學術標準。

(二)評價擬申報人才、團隊、平台、項目或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學術水平;評議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提交的學術事項。

(三)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規範學術道德。

(四)審議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它學術事項。

(五)依法維護學術尊嚴和教師、學生在學術上的正當權利。

(六)指導二級院部學術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並按照學科分類設立各自相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依照相關章程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審議通過授予名譽學位的人員名單;

(三)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審議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事宜;

(四)審核批准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五)做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六)做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七)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八)研究和處理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學校按照學科分類設立各相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設立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各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根據黨委、校長的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校工會是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應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八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黨政工作中心,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學校支持共青團按照團章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充分保證共青團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

第二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研究生會依照其各自章程規定代為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及時向師生員工、民主黨派、民眾團體、離退休老同志等通報學校重大決策及實施情況,主動接受監督,採納有益於學校發展的建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設定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自主設定組織機構,授予其職權、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黨政職能機構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經學校授權、按規定程式制定、頒發或修訂相關的管理規章及制度,按照參謀、執行、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科技創新、科技合作以及科技服務工作的需要,依法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科研機構。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並享有與二級學院同等或相應的權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定圖書、網路、後勤保障等公共服務機構。各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五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二級學院,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二級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二級學院根據學校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學院發展規劃;

(二)推進學科、專業、課程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三)負責設定院內機構(所、室、中心等)和院聘崗位人員的聘用和管理;

(四)制定設定於本學院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並組織實施;

(五)建立健全本學院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與就業指導工作,對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七)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八)負責學院社會服務活動;

(九)組織學院與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十)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十一)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三十八條 二級學院黨委(黨總支)和行政領導班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落實學校黨政的決策,對本單位的改革、發展和穩定負有共同責任。

第三十九條 二級學院的主要決策形式是黨政聯席會議,二級學院重大事項須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十條 二級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與院行政共同討論決定本單位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能。

二級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二級學院黨委全面工作,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許可權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二級學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院長是二級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和二級學院黨委的支持下,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向院長負責。

第四十二條 二級學院設立院級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統一指導下依照其章程獨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第四十三條 二級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並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二級學院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 二級學院以外的其他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等機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開辦附屬醫院,附屬醫院與臨床醫學院實行“院系合一”的管理體制。附屬醫院按規定接受學校的直接領導與管理,在業務上接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領導和業務指導。

附屬醫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承擔醫學專業人才培養任務,不斷提高醫療技術和服務質量,積極拓展健康醫療合作,推進醫學教育、醫藥科研和醫療服務工作的協調發展,服務人類健康事業。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相關人事管理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職能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製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認定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認定和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校按有關規定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相關法律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相關法律以及學校規定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與國家、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薪酬與福利制度,逐步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重視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提供職業發展支撐條件,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境)內外學術交流和合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各類獎勵和榮譽制度,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六條 學校支持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學校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依法維護教職工的權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大力倡導並著力營造全員育人氛圍,引導教職工不斷強化育人意識,規範教職工的職業道德和職務行為。

第五十八條 學校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離退休人員政策,逐步提高離退休教職工的生活待遇,充分發揮他們在學校建設、發展、穩定和關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九條 學校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照相關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環境。

第六章 學 生

第六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建和參加學生組織;

(六)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貸款、學費減免、困難補助、勤工助學及各類各級榮譽稱號和獎勵的機會;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科研、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

(八)對學校的紀律處分或者處理意見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及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學歷學位管理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和有關費用,履行貸款、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關心愛護學生,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並為學生提供體質鍛鍊指導和心理健康教育服務,保障學生身心健康。

第六十四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成長成才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者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依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學校支持學生依法依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鼓勵學生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反映學生所關注的切身利益問題。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學校依法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獲取社會支持。

學校建立接收社會捐贈管理辦法,合理有效地使用、管理捐贈財務,自覺接受捐贈者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一級核算、兩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按政策規定要求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條 學校資產是指屬於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各種財產、債權和依法認定屬於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資產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畫為基本依據,保障各項事業可持續發展。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機制,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二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原則,提高辦學經費與學校資產的使用效益,保護併合理利用校有智慧財產權、學校校名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三條 學校後勤服務部門堅持為學校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努力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四條 學校不斷完善校園基本建設條件保障,合理規劃定位校區功能,科學配備設施設備,建設有利於促進教學科研活動和便利師生生活的可持續發展校園。

第七十五條 學校充分利用並注重保護校園生態自然環境,著力打造彰顯中醫藥文化特色的校園景觀。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七條 學校承擔社會責任,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廣泛開展社會服務,積極爭取社會支持。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等通過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醫療服務和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七十九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內有關教育或科學研究的聯盟和合作組織。

第八十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各類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經學校認定、熱忱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義務的人士。

第八十一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設立校友工作機構,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八十二條 學校實行法律事務諮詢和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對學校在辦學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對外合作簽署的協定以及社會交往中出現的法律訴訟等提供法律諮詢,以保護學校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訓:厚德博學 承古拓新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徽:校徽用套圓形徽標,圓形構圖渾然一體,象徵著學校師生凝聚、團結、融合及對美好未來的追求。徽標中間由“太極圖”構成,象徵中醫藥事業生生不息、和諧永久地發展,同時也象徵一輪噴薄而出的太陽,表示河南中醫藥大學不斷發展壯大,擁有燦爛輝煌的明天。托起“太極圖”的,像是一本打開的書卷,象徵知識的力量,傳承是基礎;也像一雙展開的手,象徵中醫藥事業後繼有人,同心協力托起中醫藥事業的未來;也像一株綠色草本植物(中草藥),象徵河南中醫藥大學是一片培育中醫藥人才的沃土,綠色植物托起的是學校的育人碩果。外環上方是郭沫若題寫的校名,外環下方為學校的建校時間“1958”和英文校名。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歌:《河南中醫藥大學校歌》,集體作詞,許東升執筆;崔紅賓作曲;康長安編曲。

第八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的視覺形象識別系統。

第八十七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10月18日為校慶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學校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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