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標準

目前我國藥材的鑑定標準分為三級,即一級國家藥典標準;二級部頒標準;三級地方標準。 一、國家藥典 藥典是國家對藥品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所作的技術規定,是藥品生產、供應、使用、檢驗、管理部門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是我們國家控制藥品質量的標準,收載使用較廣、療效較好的藥品。 中國藥典自1953年版起至2000年版止,共出版7次。

中藥材定的標準

2000年版藥典一部每種藥材項下內容為:漢語拼音、拉丁名、來源、性狀、鑑別、檢查、含量測定、炮製、性味與歸經、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貯藏等。 二、部頒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頒發的藥品標準簡稱部頒標準。對藥典未收載的常用而有一定療效的藥品,由藥典委員會編寫,衛生部批准執行,作為藥典的補充。值的提出的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機構的成立,省、市相應機構也將會在歸屬方面有所變動。有關部頒標準、地方標準制定、發布、修改也將會有新的條文出台。 三、地方標準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審批的藥品標準簡稱地方標準。此標準系收載中國藥典及部頒標準中未收載的藥品,或雖有收載但規格有所不同的本省、市、自治區生產的藥品,它具有本地區性的約束力。 上述三個標準,以藥典為準,部頌標準為補充。凡是在全國經銷的藥材或生產中成藥所用的藥材,必須符合藥典和部頒標準。凡不符合以上兩個標準或使用其它地方標準的藥材可鑑定為偽品。地方標準只能在本地區使用。市場上經銷的藥材必須經各省、市、縣藥檢所鑑定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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