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

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章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忠實於商標代理事業,恪守商標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制止不正當競爭,促進商標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開展國際間的交流和合作。
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主要職責是: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建立健全行業規章制度;開展商標代理行業宣傳、培訓、國際交流合作及誠信建設,規範行業行為;充分發揮服務與橋樑作用,建立商標代理組織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渠道,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映行業意見和會員訴求,維護商標代理組織的合法權益;充分運用人才資源優勢,開展商標理論研究和行業調查研究,參與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研究、制定,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以及代理行業和企業、相關行業的關係;完善行業管理,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
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依據職能,設秘書處,負責商標代理分會的日常工作。

分會領導

會 長:劉凡
秘 書長: 趙剛
副秘書長: 肖芸
副秘書長: 汪澤
副秘書長: 張國鵬

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民政部社團管理有關規定和《中華商標協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以下簡稱代理分會)是中華商標協會下屬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會,是全國性的、行業自律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代理分會遵守《中華商標協會章程》,按照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中華商標協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工作。代理分會接受中華商標協會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代理分會的宗旨是積極團結和教育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忠實於商標代理事業,恪守商標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制止不正當競爭,促進商標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代理分會的英文名稱為:TRADEMARK AGENCY BRANCH OF CTA。英文簡稱: TAB/CTA。
第六條代理分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代理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商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商標代理行業誠信體系,制定和修訂行業準入條件、商標代理組織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懲戒規則等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規範行業行為,完善行業管理,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
(三)開展學術交流和研究活動,組織對會員的培訓,提高會員的業務水平;
(四)充分發揮服務職能,建立商標代理組織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渠道,積極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商標代理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總結交流商標代理業務工作經驗,不斷規範代理工作程式,創新代理工作模式,積極改進工作方式,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研究、制定,向商標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七)開展對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水平考試工作;
(八)開展與國外商標代理組織的交流和合作,參與國際會議和國際活動;
(九)宣傳商標代理工作,編印有關商標業務資料,向會員提供商標信息,開展與本行業相關的諮詢服務;
(十)宣傳和表彰先進,對違反行業準則、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商標代理組織予以批評指正、公布和曝光。對於情節嚴重的,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提出執法和司法建議;
(十一)其他屬於行業自律、監管和服務範圍內的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代理分會章程;
(二)有加入代理分會的意願;
(三)經過主管機關批准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
(四)同意繳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代理分會秘書處審核;
(三)報代理分會會長批准;
(四)由代理分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代理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代理分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獲得代理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提出立法和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代理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代理分會章程,執行代理分會決議;
(二)接受代理分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代理分會舉辦的業務培訓,完成代理分會委託的工作;
(三)遵守商標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誠信執業;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要求退會,需以書面形式通知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秘書處將在網站或刊物上公布會員退會信息。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代理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理分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或其它方式的獎勵:
(一)為中國商標代理事業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誠信執業,在商標代理業務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積極參加代理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秘書處報請會長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代理分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商標代理組織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及懲戒規則等各項行業規章制度;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中華商標協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代理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批准產生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代理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代理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本人所在代理行業內享有較高聲譽,就任的代理組織具有相當的規模及良好的影響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代理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中華商標協會提名。
第二十七條代理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代理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商標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代理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批准接納新會員;
(四)代表代理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代理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 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title2]第五章  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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