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

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簡稱“全國社聯”,英文譯名“All-China Association 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ACAF”)是經國家政府機關登記設立並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國家一級法人機關單位。

基本介紹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整合我國各行會界別組織團體及優秀人才資源,加強同台灣、港澳及國外的聯繫和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組織在經濟交流合作、發展研究等方面的聯繫;通過學習、交流及合作,研究發展切合本會單位會員以至我國各行業單位組織發展現實需要的理論與實務技術,傳播先進的管理理念,培育優秀工作者高級管理人才,促進我國各行業組織的健康發展,為培育國家優秀人才做出貢獻。

名片

組織架構

行政機構

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 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

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行政機構

特設機構

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顧問與專家委員會

全國行政機關監察委員會、全國職業技能培訓中心、中國青年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

中國貿易交流促進會、中國電子信息研究院、全國機關改制建設委員會

中國青年企業家商會、中國法制建設研究院、中國對外交流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簡稱“全國社聯”,英文譯名為“ All-China Association 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ACAF”)

第二條 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登記設立並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一級法人機關團體。

第三條 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的旗幟;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整合我國各行會界別組織及優秀人才資源,加強同台灣、港澳及國外的聯繫和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組織聯繫和友誼;通過學習、交流及合作,研究發展切合本會單位會員建設現實需要的理論與實務技術,傳播先進的管理理念,培育學優秀工作者高級管理人才,促進我國各行業組織的健康發展,為培育國家優秀人才做出貢獻。

第四條 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五條 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會員管理

第六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制。全國政府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組織,認同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單位會員統一由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頒發團體會員牌匾,個人會員由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頒發個人會員證書。

第七條 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的各級會員單位及個人,由各會員團體或代表推薦;該團體、個人自行申請加入;本會特別邀請的各族各界優秀的代表出任。

第八條單位會員

一、單位會員入會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單位會員須以單位名義入會;

(三)入會單位重視本系統或行業組織研究建設、開發交流、合作發展工作;

(四)自願入會並積極參與本會的有關工作。

(五)所在地區具有一定影響力和本系統中有一定成就。

二、單位會員入會手續

(一)凡欲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的單位可以向全國委員會辦公廳組織人事處提出申請,領取登記表;

(二)按照登記表的欄目認真填寫後,將登記表交回全社聯組織人事處,經組織人事處核實,全國社聯辦公廳審定,全國主席會批准後核發單位會員證書,即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單位會員權利

(一)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團體有向本會推薦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委員的權利;

(三)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五)參加本會年會權利

四、單位會員義務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

(二)支持並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自覺維護本會組織形象,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推動本會及本行業系統組織研究建設、開發交流、合作發展活動;

(五)按時按規定交納單位會員會費。

第九條個人會員

一、個人會員入會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所在單位工作建設與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成果和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組織研究建設、開發交流、合作發展活動且成績突出。

二、個人會員入會手續

凡欲成為本會會員的個人,可以向本會全國委員會辦公廳組織人事處申請領取會員申請登記表,按照登記表的欄目認真填寫後,將登記表交回全國委員會辦公廳組織人事處,經審定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個人會員入會的具體程式:

(一)經本會會員推薦或個人自薦,並提交入會登記表;

(二)經本會全國委員會辦公廳組織人事處討論、辦公廳審定通過;

(三)由本會全國委員會辦公廳組織人事處核發會員證書。

三、個人會員權利

(一)參加本會年會;

(二)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及評選;

(五)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培訓活動。

四、個人會員義務

(一)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積極參加本會工作的義務;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有維護本系統會員合法權益,了解和反映各界代表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四)積極投身組織管理、建設、交流發展實踐活動;

(五)主動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相關證書或個人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如果無故不交納會費或1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不履行義務,或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並嚴重影響本會組織形象,損害本會合法權益者,經本會全國委員會辦公廳組織人事處核准,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擔任代表和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中擔任委員的本會會員有反映本會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委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委員會。

第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由會員團體單位推薦,社會各企事業單位及國民教育體系中產生的委員和本會特別邀請的委員組成。每屆全國委員會名額、名額分配方案,由上屆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委員名額及相關事宜,由本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第十八條 會員團體在本會指定席位的人選工作變更後,由新任人選替補。

第十九條 確需變更、增補委員時,由所在會員團體或推薦單位提出變更、增補理由和人選,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會員團體認為有必要變更本團體參加全國委員會的指定席位委員時,可按規定替補,並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因工作需要,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增補的常務委員會委員需通報全國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條 全國委員會名譽主席會,設名譽主席一人、名譽副主席若干人;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顧問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各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全國委員會主席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兼任,全國委員會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由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委員會予以調整和增選。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一條 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一般舉行兩次,會期由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全國委員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五、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他重要事務。

第二十三條 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第二十四條 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期由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下設辦公廳,辦公廳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協助主席、副主席處理會務。主任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副主任及工作機構負責人由主席會議決定。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機構或派出辦事處,承辦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的有關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

二、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

三、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四、決定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

五、行使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由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根據委員不同的界別,成立界別工作委員會。界別工作委員會組織本界別委員開展有益於本會事業和界別工作的活動。界別工作委員會的組成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章 地方社團聯合會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地級市,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城市,均可依據本章程,參照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的組成辦法,建立地方社團聯合會。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聯合會全體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特殊情況下,經該社團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每屆委員會召開的會議次數由該社團聯合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一條 地方社團聯合會全體委員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地社團聯合會的重要工作;

三、選舉本地社團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及常務委員會委員;並報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全國委員會辦公廳組織人事處審核、全國委員會主席會批准任命。

四、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他重要事務。

第三十二條 地方社團聯合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負責領導會務;

二、召集並主持本地社團聯合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產生的大會主席團主持;

三、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和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作出的全國性決議以及上級地方社團聯合會作出的全地區性決議;

四、執行本地社團聯合會全體委員會的決議;

五、決定本地社團聯合會工作機構設定和變動,並決定辦公處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三條上一級社團聯合會與下一級社團聯合會的關係為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事業收入和其它資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為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和地方社團聯合會統一章程。地方社團聯合會還可依據本章程的原則制定本地的組織和工作細則,並報上一級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全體委員會通過實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

檔案

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檔案

中社聯發〔2012〕1號

關於發展會員的通知

全國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工作者:

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簡稱“全國社聯”,英文譯名“All-China Association 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ACAF”)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登記設立,國務院港台澳事務辦公室備案登記並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性社會獨立法人資格團體,是以中國各行業界別單位及優秀工作實踐者為核心力量的的聯合組織。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整合我國各行會界別組織團體及優秀人才資源,加強同台灣、港澳及國外的聯繫和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組織在經濟交流合作、發展研究等方面的聯繫;通過學習、交流及合作,研究發展切合本會單位會員以至我國各行業單位組織發展現實需要的理論與實務技術,傳播先進的管理理念,培育優秀工作者高級管理人才,促進我國各行業組織的健康發展,為培育國家優秀人才做出貢獻。

凡有志於研究中國、推動中國企事業單位經濟發展的單位和個人,承認本會章程,不論行業、職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批准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成績卓著的個人會員,經單位推薦、本會批准,可聘為特邀委員。本次發展會員的具體事先通知如下:

一、入會基本條件

(一) 單位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

2、單位會員須以單位名義入會;

3、入會單位重視本單位的研究建設、經濟交流、合作發展工作;

4、自願入會並積極參與本會的有關工作;

(二) 個人會員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單位工作建設與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成果和一定的影響;

二、入會流程

1、入會單位或個人按要求填寫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或個人會員申請表,將申請表交至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單位會員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三證複印件至本會審核備存);

2、辦公廳在收到登記表後,呈全國主席會審批,或經全國主席授權辦公廳按照會員入會條件進行審批;

3、由全國主席授權辦公廳向被批准入會的會員發同意入會通知,按照辦公廳指定賬戶並交納當年會費;

4、由辦公廳向會員頒發會員證書,單位會員加授牌扁申請者即正式成為本會會員,個人會員頒發會員證書。

三、會員會費標準及服務內容

(一)單位會員會費標準

A:副主席單位會費:入會建設費20萬元(一次性交5年)

B:常務委員單位會費:入會建設費10萬元(一次性交2年)

C:委員單位會費:入會建設費1萬元起(一次性)1年

D、團體會員會費:5千元/1年

(二)普通個人會員會費:200元-500元/1年

(三)服務內容

A 、為企業提供與政府溝通的建議渠道

1、向政府反映企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政策建議;

2、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經濟發展參考依據,有利於企業與政府的協調發展;

3、為會員單位企業家中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供課題調研等服務。

B 、為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1、推動企業和企業家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導其通過法律途徑對與自身權益有關的爭端和法制建設中的問題,及時向政府主管理部門反映;

2、為健全市場經濟中的企業法治建設服務。

C 、為企業提供改革、管理、發展的諮詢服務

1、為會員單位提供經營戰略設計,管理組織系統設計,企業改組、改制與決策機制設計,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及企業行銷策劃,企業形象策劃等服務;

2、為企業提供人力資源管理培訓,高層經營管理人員職業規劃,企業文化建設整合與提升,現代物流、檔案管理等諮詢內容的培訓與實施指導。

D 、為企業提供各類經營管理知識與崗位技能培訓及資格認證服務

1、職業經理人培訓及資格認證;

2、對經營業績特別突出,對社會有重大貢獻的企業家,推薦參加高級職業經理(特殊貢獻人才)認證;

3、管理諮詢師培訓及資格認證、企業培訓師資格考試培訓;

4、接受企業委託舉辦各類培訓。

E 、為會員單位提供專題研討、專題講座和參觀學習活動服務

1、邀請專家學者、著名企業家作專題報告和先進管理理念的介紹;

2、組織不同層面的委員活動,組織行業工作交流活動;

3、組織全國範圍內企業間的交流和參觀活動,提供有關推行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經驗交流場所。

F 、提供外資企業交流和觀展學習的服務

1、為企業提供外資企業考察,參加國際交流和觀展,組織會員對外開展合作研究服務;

2、為企業提供商貿技術洽談與合資合作的機會和信息,幫助建立中外企業間的聯繫,舉辦各種會議、講座等活動。

G 、為會員單位企業與企業家的評審與推薦提供服務

1、為優秀創新企業與優秀創業企業家的評選活動提供服務;每年一屆評選“全國優秀創新企業和全國優秀創業企業家”,特別優秀可評選“中華全國十大傑出企業家”;

2、為企業與企業家推薦面向全國的各種類型的評選活動提供服務;每年進行“中國最具社會責任建設先進企業”,“中國民營經濟100強”評選等

3、評選中國勞動關係模範企業(示範工業園區);

4、組織對企業的信用評級。

H 、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1、為會員單位贈送《企業家參考》;

2、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網站,發布經濟信息,介紹企業與企業家的先進管理理念、事跡等。

I 、為會員單位提供聯誼、商務交往服務活動

1、組織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

2、組織企業之間的商務交流;

3、組織企業界與金融界、法律界等之間的交流活動。

J 、為會員單位在勞動關係、僱主工作方面提供各項服務

1、企業改制中職工勞動關係調整方案的設計及諮詢;

2、企業調解和仲裁、勞動爭議、有關勞動法規政策的答疑;

3、指導企業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勞動契約;

4、總結和交流企業協調勞動關係的成功經驗;

K 、為企業家健康服務

努力推進中國企業家健康服務工程。舉辦企業家健康講座,為企業家提供全面健康諮詢服務。

四、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特邀委員)登記表附後。單位會員需推薦常務委員、委員和聯繫人一名。常務委員、委員人選主要考慮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調查研究工作的領導。本會章程和有關資料請登錄《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網站查閱。

五、會費標準: 企事業單位界別會員會費收取標準

(一)副主席單位會費:入會建設費6萬元(一次性) 2年

(二)、常務委員單位會費:入會建設費2萬元(一次性)為期1年

(三)、委員單位會費:入會建設費1萬元起(一次性),為期1年

(四)、團體會員會費:5千元/1年

(五)、普通個人會員會費:500元/1年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批覆組織

2014年中華全國社團聯合會批覆成立的社會團體組織

1、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統計中心

2、國學文化研究會

3、中國環境保護聯合會

4、華中經濟貿易促進會

5、中國青年創業協會

6、湖南省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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