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1997年10月,為規範和發展中國汽車售後市場,在“以自律求聯合,以聯合謀發展”的旗幟下, 自發地成立了“全國汽車配件市場聯合會”。近10為規範和整治汽配市場,聯合會配合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監總局等部委開展了大量的“打擊假冒”、“扶優限劣”活動,為促進行業發展起到 了很好的作用,得到了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廣泛認同。2002年,在全國工商聯的關懷下,在全國汽配市場聯合會的基礎上成立了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汽車機車配件用品業商會(簡稱:全國工商聯汽摩配用品業商會),她是中國唯一的全國性汽摩配用品行業民間組織,現任會長章宏偉,名譽會長:蔡詩晴、霍義光、劉吉純。。
全國工商聯汽摩配用品業商會現有300家直屬會員,基層會員20000餘家,其中包括國內外汽摩配 用品行業著名的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和專業市場以及北京、上海、廣東、吉林、遼寧、浙江等二十幾 個省、市的五十餘家專業團體、行業商會(協會)。會員遍及全國各地,商會已與國內上千家的 主流汽車零部件生產廠、汽車用品生產廠、汽車維修設備生產廠等廠家建立了產品供應網路;並與上 百家汽摩配及用品大型專業批發市場及數萬家汽摩配用品經銷商結成強大的物流網路。她為中國名優 產品的推廣、渠道的開發做了大量工作,並積極搭建產品進出口的貿易平台,得到了行業的廣泛關注 和認同,在國內外同業中有著較高的知名度。
商會章程
總則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汽車機車配件用品業商會(簡稱:全國工商聯汽車機車配件用品業商會),英文名稱為Auto&Motorbike Parts&Accessories Chamber of Commerce 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Commerce,是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領導下非贏利性的汽車機車配件用品行業及相關行業的會員組織。 本會依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工商聯)章程,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本章程。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會員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會員素質,為促進汽車機車配件用品行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本會接受全國工商聯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一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第二條 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方面諮詢服務。
第三條 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相關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遵照國家外事政策和全國工商聯外事管理規定,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和機構的聯繫,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增進與國外同行業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第六條 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第七條 組織會員積極參加工商聯開展的活動。
第八條 承辦全國工商聯和政府部門委託和交辦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本行業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經營和生產本行業產品為主的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企業會員。
(二)本行業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本行業工商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高級技術和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與本行業有關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從事本行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會長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授權單位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按時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觸犯刑律,經會長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產生理事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採取民主程式選舉產生;條件允許時,可採取無記名差額選舉方式,選舉結果須報全國工商聯批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二分之一。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討論研究本會主要工作事項;
(三)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等。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全體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主持本會日常工作。會長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等有關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主持會務工作;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本會的財務。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三年。會長原則上不連任,副會長原則上任期不超過兩屆。
會長、副會長職務屆中調整,須經會長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由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條 本會可設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由副會長中推選產生,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執行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任期一般為一年;常務副會長任期一般為三年。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聘任。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負責。副秘書長,秘書處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商會下設機構負責人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秘書長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下設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秘書處各工作部門、下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後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全國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全國工商聯指定的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接受全國工商聯指定的審計機關進行財務審計並提出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需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依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法規確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通過先予執行,經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後,再提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全國工商聯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由全國工商聯指派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未經全國工商聯許可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全國工商聯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全國工商聯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8年2月2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全國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會員登記管理條例
為了規範本商會的會員登記管理,加強會員的素質建設,根據本商會的章程制定本條例,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全體理事會通過,從即日起開始執行。
第一條
本商會的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1.1 企業會員
全國各地從事汽車(機車)配件及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的合法企業、從事汽車(機車)配件及相關產品的科研、諮詢服務機構均可申請成為本商會的企業會員,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作為該企業的全權代表參加本商會的一切活動。
1.2 團體會員
全國各省、市、地、區、縣成立的本行業的公會、商會、協會等行業組織,各地汽(摩)配市場或相關社團組織均可以團體會員名義申請加入,該團體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作為其全權代表參加本商會的一切活動。
1.3 個人會員
凡從事本行業或相關產業研究並取得一定成就的專家、學者;致力於汽車(機車)配件行業的建設和發展,並為之做出貢獻的流通市場管理者以及行業媒界和其他相關部門人員;本行業大中型企事業的主要管理、技術人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從事本行業的人士均可以個人身份成為本商會的個人會員。
第二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2.1 承認本商會的章程。
2.2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2.3 屬本商會行業領域內的國內合法企業、社會團體及熱心本商會工作的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與相關人士和港、澳、台地區及海外僑胞從事本行業的人士。
第三條
入會程式
3.1 要求加入本商會的單位或個人需由本商會兩名以上會員介紹,向本商會秘書處或本商會授權的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身份證複印件及本人2寸照片兩張),由商會秘書處會員部或商會授權的機構考察其資格,填寫入會申請表。
3.2 申請入會者統一上報本商會秘書處會員部,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會員部發給會員證和本商會徽章。
團體會員和企業會員可以申請領發會員標誌牌。
3.3 會員證、徽章和會員標誌牌由本商會統一製作。會員證可隨身攜帶,徽章可佩戴,標誌牌應該懸掛在其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
第四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4.1 會員擁有本商會(包括本商會下屬各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在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4.2 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
4.3 獲得本商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4.4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5.1 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5.2 努力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5.3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5.4 按時交納會費,按規定交納活動經費。
5.5 及時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徽章及標誌牌
會員如果超過一年不交納應繳會費和不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者應交回會員證和標誌牌,否則本商會在社會公開公告,宣布其自動退會,並申明其會員證、標誌牌作廢。公告可在本商會的會刊或其它媒體上公布。
第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除名者必須交回會員證和標誌牌,否則將在本商會的會刊或其它媒體上公布本商會的公告,宣布其被本商會除名,其會員證和標誌牌作廢。
第八條
會員的登記管理工作由理事會委託本商會的秘書處負責。
第九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屬本商會的常務理事會。
分支機構及下設部門
全國工商聯汽摩配用品業商會在全國有50餘家地方分會,直屬的分支機構有:專家諮詢委員會、全國汽配市場聯合會、汽車用品專業委員會、製造業專業委員會、改裝車專業委員會、機車專業委員會、微型車專業委員會、標準化專業委員會、皮卡(SUV)專業委員會、物流專業委員會、項目投資服務專業委員會、電子商務專業委員會(籌建)、經銷(流通)專業委員會(籌建)。
全國工商聯汽摩配用品業商會下設會員部、信息部、對外經濟部和綜合部。商會辦有雜誌《中華汽摩配》、報紙《中國汽車後市場報》、工具書《中國汽車配件及用品採購指南》和《中國汽摩配用品行業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