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近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斷加大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實施力度,相繼修正或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70餘部法律,為便於讀者準確掌握修改過程,更好地學習理解法律的內容,我社特編輯出版了法律新舊對照本系列叢書。
叢書對所有修正或修訂的法律,均在權威文本的基礎上,根據修改的內容,列出新舊對照表,使讀者對該部法律的修改變動情況一目了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公布,2004年作了修正,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並重新公布。本書收錄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由於改動的幅度較大,為保證其整體完整性,我們在修訂文本的後面附加了完整的新舊對照表,將修訂前後的條文一一對照,並對2004年個別修改的條款也做了說明,對修改的地方都用黑體標註。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10.27修訂)
附屬檔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2004.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書摘插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10.27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為了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法律適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守法原則】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分業經營管理】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自律性管理】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條 【審計監督】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條件】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十一條 【保薦人】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檔案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 【募股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檔案: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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