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配套規定(第4版)》內容簡介:中國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於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法律圖書。我社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規定”叢書,深獲廣大讀者的認同和喜愛,業界人士譽稱該叢書的出版在法律圖書中掀起了“藍色風暴”。2004年8月,我社精選出發行量較大、百姓常用的法律法規,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規定便攜本”系列。2005年9月,應廣大讀者要求,我們對該叢書進行第三次改版。
本著“以讀者為本”的宗旨,秉承“永不自滿,深入、細緻”的專業精神,我社在保持原優勢、特色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規定》(第四版),旨在解決廣大讀者學法、找法、用法的困惑與不便。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建立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和社會保險水平]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財政保障]
第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責分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
第九條 (工會的職責]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覆蓋範圍]
第十一條 [制度模式和基金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 [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第十三條 [政府財政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構成]
第十六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 件]
第十七條 [參保個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死亡待遇]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第二十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其籌資方式]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和繳費]
第二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 [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制度]
第三十條 [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服務協定]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三十四條 [工傷保險費率]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
第三十六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 件]
第三十七條 [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
第四十一條 (未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 [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
第四十三條 [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 (參保範圍和失業保險費負擔]
第四十五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 件]
第四十六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四十八條 [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時的待遇]
第五十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式]
第五十一條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五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的項目]
第五十六條 (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八條 [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九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
第六十條 [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數額]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類別、管理原則和統籌層次]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補貼責任]
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定程式]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信息公開]
第七十一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定及經費保障]
第七十三條 [管理制度和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職責]
第七十四條 [獲取社會保險數據、建檔、權益記錄等服務]
第七十五條 [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 [人大監督]
第七十七條 [行政部門監督]
第七十八條 [財政監督、審計監督]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基金的監督]
第八十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第八十一條 [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條 [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八十三條 [社會保險權利救濟途徑]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處理]
第八十六條 [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騙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任]
第八十九條 [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責任]
第九十條 [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費率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九十四條 [相關刑事責任]
……
第十二章 附則
配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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