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在廣東地區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汽車運輸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企業和車輛,是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按規定向海關註冊登記的在廣東地區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和車輛。 第六條經海關審核批准登記備案的車輛和司機,發給由海關統一製作的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準載證》和司機《資格證》。 第十六條對已批准的企業自備車運載本企業海關監管貨物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基本信息

規章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在廣東地區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汽車運輸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
實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83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在廣東地區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汽車運輸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12月20日署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於2001年1月8日正式實施。原1989年公布適用於廣東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汽車載運海關貨物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署 長 錢冠林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詳細條款

第一條 為加強對境內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強化物流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企業和車輛,是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按規定向海關註冊登記的在廣東地區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和車輛。
第三條 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企業和車輛,需向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註冊登記,並取得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登記簿》(以下簡稱《載貨登記簿》)後,在海關規定的範圍內從事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業務。
第四條 駕駛本辦法第三條所述車輛的司機,需經海關按關區、地域進行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的司機可取得海關簽發的《合格證》。領取《合格證》的司機可不受關區培訓的限制,憑《合格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登記後領取《資格證》。
第五條 向主管海關辦理企業、車輛註冊登記時,應遞交或出示下列檔案(含影印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申請表》(附屬檔案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營運許可證;
(四)金融機構出具的擔保檔案或向海關提交擔保金;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汽車牌照(包括能清楚顯示車輛牌照號碼正、側車型的3寸彩色照片2張);
(六)駕駛人員經海關培訓、考核合格後領取的《合格證》。
第六條 經海關審核批准登記備案的車輛和司機,發給由海關統一製作的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準載證》和司機《資格證》。司機《資格證》與經海關審核批准登記的企業車輛《載貨登記簿》配套使用,《載貨登記簿》不限制司機資格。
如更換司機時,需報經海關備案。
第七條 對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汽車,按實行計算機聯網登記備案和未實行計算機聯網登記備案兩種情況,分別管理。
(一)對已實行計算機聯網備案的,主管海關在審核批准運輸企業和車輛註冊登記的同時,用計算機傳輸方式實現資料共享。不需要再辦理企業和車輛《載貨登記簿》的異地備案批註手續。
(二)對無計算機聯網登記備案的運輸企業和車輛(包括需續期的原登記、備案的運輸企業和車輛),應憑其主管海關出具審核批准登記備案的檔案(正本)向有關海關辦理無計算機聯網登記的異地備案手續。批准登記備案檔案除包括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的證件外,還需由主管海關在登記備案車輛的《載貨登記簿》上批註準予運輸經營的路線、地域範圍、(即涉及的直屬關區),有效期及海關審批部門的聯繫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
(三)持無計算機聯網登記備案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載貨登記簿》的,需再辦理海關監管貨物車輛《載貨登記簿》的異地備案批註手續。
(四)接受企業和車輛辦理異地備案手續的海關應將有關備案資料用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及時反饋主管海關。
第八條 轉關運輸貨物的途中監管實行運輸企業及運輸工具的註冊地海關管理原則。在辦理異地備案的海關間承運海關監管貨物時,由指、啟運地海關負責途中監管。
第九條 對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每年年審一次,年審工作統一在每年四月完成。對逾期不辦理年審的車輛,如沒有正當理由,海關收回核發的《載貨登記簿》暫停其載運海關監管貨物。
第十條 海關對本關區內所屬的企業和車輛進行年審時,對其年審不合格的運輸企業和車輛,海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暫停或註銷其運營資格。
第十一條 運輸企業的車輛在一年內有二次以上運載走私貨物行為的,海關可以按企業車輛總數的30%比例暫停營運,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註銷其承運海關貨物資格。對專門或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
第十二條 偽造單證、為走私人提供運輸方便的,依法追咎運輸企業責任。
第十三條 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企業車輛,必須是公安交通部門批准核發的車牌與車身、發動機號碼相符的車輛。駕駛室與車架固定一體,車廂全部密封可靠,無夾層,廂體為金屬結構符合國際化標準,可以裝載貨物的一切空間,便於海關檢查並符合海關監管的要求。
第十四條 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從事載運海關監管貨物進出口時,封志必須保持完好,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海關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有走私或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走私犯罪的,由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海關對境內汽車運輸的《載貨登記簿》實行“一車一本”管理,對於已核發的“一車多本”(A、B本),自本辦法實施後停止使用。
第十六條 對已批准的企業自備車運載本企業海關監管貨物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七條 按本辦法由海關發給的《合格證》、《資格證》、《準載證》和《載貨登記簿》統一由廣東分署負責製作和發放。(詳見附屬檔案一、二、三、四)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8日起實施,原《關於轉發<來往港澳貨運汽車分流管理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90〕署監一字第34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管理辦法》(〔89〕署監一字第950號)檔案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合格證》(略)
2.《資格證》(略)
3.《準載證》(略)
4.《載貨登記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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