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
1、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契約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約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契約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契約,其性質以主契約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案件。
任務
2、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
3、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
4、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6、指導人民法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