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相互承認證書、學位和職稱的協定

為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之間業已建立起來的友好合作關係,促進兩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與交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中方)和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阿方),就相互承認證書、學位和職稱事宜達成如下協定:

規定內容

第一條: 中方承認阿爾及利亞普通和技術教育中等學校頒發的高中畢業證書。持此類證書者,可按中方高等院校的有關規定,報考中國的高等專科、本科院校。

第二條: 阿方承認中國普通中學頒發的高中畢業證書。持此類證書者,可按阿方高等院校的有關規定,報考阿爾及利亞的高等專科、本科院校。

第三條: 中方承認阿爾及利亞高等院校授予的高等教育證書、學士、碩士和國家博士學位。持此類學位、證書者,可按中國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規定,報考中國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

第四條: 阿方承認中國高等院校授予的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持此類學位證書者,可按阿爾及利亞高等院校的規定,報考阿爾及利亞高等院校的碩士研究生、國家博士研究生,或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

第五條: 中方承認阿方認可頒發的國家工程師、醫師、口腔醫師、藥劑師、獸醫師以及其他專業證書。持此類證書者,可按中國的有關規定,按同等資格申請到中國高等院校或其他單位從事大學後學習和科研工作。

第六條: 阿方承認中方認可頒發的工程師、醫師、口腔醫師、藥劑師、獸醫師以及其他專業證書。持此類證書者,可按阿爾及利亞的有關規定,按同等資格申請到阿爾及利亞高等院校或其他單位從事大學後學習和科研工作。

第七條: 雙方相互承認對方國家高等院校授予其教師的職稱。具有此類職稱者,到對方國家高等院校任教和從事研究工作,享有與所在國相同職稱教師的同等待遇。

第八條: 雙方同意按照本協定第一至第七條的規定,審議本國有關人員申請到對方國家高等院校學習、進修或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的資格。

第九條:雙方同意及時向對方通報各自國家改革高等教育體制以及變更高等院校頒發證書、學位和職稱方面的信息和資料。

本協定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寫成。

本協定的阿文文本將由阿方通過外交途徑向中方提出。

三種文本經兩國政府正式簽署後生效,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定於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和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大學部代表在北京草簽。

制定人

朱開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 副 主 任

奧馬爾.本貝克提 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大學部 秘書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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