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協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授權機構頒發的國家標準樣式的學位證書。
第二條
白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授權機構頒發的國家標準樣式的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中方承認白俄羅斯共和國授權機構頒發的國家標準樣式的學士、碩士、科學副博士(哲學博士)和科學博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雙方將相互通報第一、二、三條所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授權機構的名單及其以後的變化。
第五條
為執行本協定,雙方將交換上述學位證書的樣本。
第六條
本協定所規定的對各類學位證書的承認將保證上述證書持有者在雙方國家境內進一步深造時享有同等權利,但不能解除對證書持有者在雙方國家境內進一步深造的其它一般性要求。
第七條
雙方將相互通報各自在學位證書的名稱及其頒發標準方面所發生的變化。
第八條
本協定不影響雙方根據其早先簽訂並業已生效的其它國際條約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第九條
雙方經協商,可對本協定文本加以修改和補充。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白俄羅斯共和國最高評定委員會,可就與執行本協定有關的問題簽訂相應的議定書。
第十一條
對雙方在本協定的執行或解釋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磋商和談判解決。
第十二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如締約任何一方欲終止其效力,應以外交照會形式通知另一方。協定自另一方收到照會之日起六個月後失效。
第十三條
本協定終止後,其各項規定將繼續適用於協定終止前頒發的上述條款所提及的證書,以及在此之前抵達中華人民共和國或白俄羅斯共和國的深造者。其所獲學位證書將按照本協定有關條款予以承認。
本協定於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明斯克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白俄羅斯文和俄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雙方對本協定條款的解釋發生歧義,以俄文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