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作 者: 《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編寫組 編
叢 書 名: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
內容簡介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審判經驗的結晶,是法律適用在社會生活中真實、具體而生動的表現,是聯繫抽象法律與現實糾紛的橋樑。因此,了解和適用法律最好的辦法,就是閱淒參考已發生並裁判生效的真實案例。從廣大讀者學法用法的實際需要出發,恨據最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我們組織編寫了這套“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叢書。該叢書側重“以案釋法”,期冀通過案例注釋法條的方法,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字裡行間以及領會法律制度的內在精神。
叢書最大的特點是:
第一。權威性。
叢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儘量來源於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從闡釋法律規定的需要出發,加工整理而成。對於沒有相關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則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部門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提煉條文注釋。
第二。示範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對特定主體之間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的法律糾紛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實性、指導性和示範性的特點。叢書選擇的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對於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鑑價值。
第三。實用性。
每本書都由專業人士撰寫主體法的適用提示,以幫助讀者對該法有整體的了解。叢書設定“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的相關案例,歸納出案件要點,以期通過相關的案例,進一步發現、領會和把握法律規則、原則,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做到舉一反三。此外,我們還在主體法律檔案之後收錄重要配套法律檔案,以及相應的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目錄
適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依法賠償】
案例1 國家賠償法中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不作為
案例2 具體行政行為和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是請求國家賠償的條件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三條【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案例3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行政賠償訴訟發生競合時,當事人具有選擇的權利
案例4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條【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案例5 濫用職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6 侵害期待的財產利益,不屬於造成財產損害
案例7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未盡注意義務,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予賠償
第五條【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行政賠償請求人】
案例8 與具體行政行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不具有適格的原告主體資格
第七條【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案例9 內設協調機構不具有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資格
案例10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該組織或者個人與相對人達成的賠償協定不能抵銷委託機關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經過行政複議的賠償義務機關】
案例11 針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訴訟產生的律師代理費,不屬於複議機關加重損害的情形
第三節 賠償程式
第九條【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的途徑】
第十條【行政賠償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案例12 共同被告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是連帶責任,被告之間可根據內部責任劃分賠償比例
第十一條【根據損害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賠償請求人遞交賠償申請書】
第十三條【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
第十四條【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舉證責任】
案例13 舉證不能的承擔敗訴風險
第十六條【行政追償】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十七條【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範圍】
案例14 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已經執行的刑罰,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案例15 再審判決撤銷部分罪的,對此部分罪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
案例16 逮捕或者拘留的,若案件被依法撤銷,無論撤銷的理由如何,當事人都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範圍】
第十九條【刑事賠償免責情形】
案例17 沒有犯罪事實的不屬於國家賠償免責條款
案例18 公民故意偽造的免責,要求公民主觀上有欺騙的目的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刑事賠償請求人】
案例19 案外人財產被非法扣押的,有權提起國家賠償
第二十一條【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案例20 在監管範圍內,利用職權造成被監管人人身損害的,監獄管理機關和看守所應該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案例21 再審之後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認定有罪,二審法院又改判無罪的,按照再審改判無罪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式
第二十二條【刑事賠償的提出和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案例22 賠償義務機關有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的情形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決定的作出】
第二十四條【刑事賠償複議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五條【刑事賠償複議的處理和對複議決定的救濟】
案例23 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複議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舉證責任分配】
第二十七條【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程式】
第二十八條【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期限】
第二十九條【賠償委員會的組成】
第三十條【賠償委員會重新審查程式】
第三十一條【刑事賠償的追償】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賠償方式】
案例24 申請人的財產被轉給第三人的,第三人不是賠償的責任主體
第三十三條【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標準】
案例25 《國家賠償法》不具有溯及力
第三十四條【生命健康權的國家賠償標準】
案例26 因重大誤解達成的賠償協定無效
第三十五條【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標準】
案例27 侵害人身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財產權的國家賠償標準】
案例28 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但未經證實的不確定利益不能作為直接損失
案例29 因自然損耗,未投入實際使用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
案例30 拍賣價格明顯低於真實價值的,應該給付賠償金
第三十七條【國家賠償費用】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
案例31 原審判決的執行導致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債務的,不屬於對判決的執行錯誤,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賠償請求時效】
第四十條【對等原則】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不得收費和徵稅】
案例32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訴訟費用
第四十二條【施行時間】
案例33 發生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以前的國家賠償案件。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附錄
綜合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
(199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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