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釋義》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歸責原則】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三條【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第四條【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第五條【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確認】
第七條【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確認】
第八條【複議機關的賠償責任】
第三節 賠償程式
第九條【行政賠償三大程式之間的關係】
第十條【共同賠償程式】
第十一條【數項賠償請求】
第十二條【賠償申請書】
第十三條【聽取意見、協商、決定程式】
第十四條【訴訟事由】
第十五條【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追償】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十七條【侵犯人身權的賠償範圍】
第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範圍】
第十九條【國家免責範圍】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請求人的認定】
第二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式
第二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程式和賠償請求】
第二十三奈【聽取意見、協商、賠償決定和不予賠償決定】
第二十四條【複議程式的提起】
第二十五條【刑事賠償複議決定程式】
第二十六條【舉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調查取證、陳述申辯】
第二十八條【審理期限】
第二十九條【賠償委員會及其決定程式】
第三十條 【對賠償委員會的監督程式】
第三十一條【刑事追償】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
第三十四條【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方式】
第三十六條【侵犯財產權的賠償標準】
第三十七條【國家賠償的費用來源與支付程式】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
第三十九條【請求時效】
第四十條【涉外國家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費用及稅收豁免】
第四十二條【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