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精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一書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作者是吳高盛。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精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精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精解》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了一批國家賠償案件,一批當事人依法獲得了國家賠償。總的來看,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在國家的法制化進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國家賠償法》在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賠償程式的規定比較原則,對賠償義務機關約束不夠,有的機關對應予賠償的案件拖延不予賠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賠償經費保障不到位,賠償金支付機制不盡合理;賠償項目的規定難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此外,刑事賠償範圍的規定不夠明確,實施中存在分歧。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阻礙了賠償請求人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近年來,各有關方面提出需要對《國家賠償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

第二條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賠償責任的履行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三條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範圍和歸責標準

第四條 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範圍和歸責標準

第五條 行政賠償的免責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資格和範圍

第七條 承擔行政賠償義務的主體及其責任承繼關係

第八條 經行政複議情況下賠償義務機關的責任

第三節 賠償程式

第九條 賠償程式的啟動條 件和形式

第十條 承擔共同賠償義務的行政機關應負的各自先予賠償的責任

第十一條 受到不同損害的賠償請求人有權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形式即遞交賠償申請書及其內容和賠償義務機關收訖義務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申請書的期限和相關處理義務

第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經行政程式後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條 件

第十五條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各自應承擔的舉證義務

第十六條 行政追償制度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十七條 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範圍

第十八條 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範圍

第十九條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 賠償請求人的確定

第二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第三節 賠償程式

第二十二條 提出賠償請求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請求

第二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結果申請複議

第二十五條 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舉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採用書面審查辦法與可以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時限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和賠償決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賠償決定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賠償費用的追償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人身自由權被侵犯的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

第三十四條 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方式和賠償計算標準

第三十五條 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十六條 財產損害賠償白勺賠償方式和賠償金計算標準

第三十七條 國家賠償經費制度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司法機關職權行為侵權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賠償時效制度

第四十條 涉外國家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請求賠償不得收費原則與賠償金免稅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本法的時間效力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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