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職能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的直屬機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涉及煤礦安全監察方面的工作,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名義實施。
一、職責調整
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原有職責的基礎上,增加如下職責:
(一)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二)原國家經貿委承擔的協調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組織全國安全生產督促檢查、中國海洋(包括海域)石油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必要時有關職責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履行)。
(三)原由衛生部承擔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
(四)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五)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主要職責調整為:
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國務院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國務院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研究擬訂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制定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研究擬訂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依法進行查處;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設在各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進行管理。
(五)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七)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八)組織、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九)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一)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民間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簡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設9個職能司(室),包括:辦公室(外事司、財務司)、政策法規司、信息與技術裝備保障司、煤礦安全監察一司、煤礦安全監察二司、安全監督管理一司、安全監督管理二司、安全監督管理三司、人事培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