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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90號
《國家預算管理條例》已經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國務院第九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全文
國家預算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預算管理,強化國家預算的分配、調控和監督職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各部門、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等,下同),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預算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責結合的原則。
國家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條 國家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
第五條 國家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
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
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第六條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
第七條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第八條 單位預算是指實行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經費預算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務收支計畫中與預算有關的部分。
第九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條 預算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預算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級總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預算方面的不適當的決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
各級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總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具體組織和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編報本級政府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部門預算具體執行辦法;編制本部門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編制本單位預算草案、決算草案;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嚴格執行本單位的經費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畫;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章 預算收支範圍
第十六條 預算的內容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預算收入包括:
(一)稅收收入;
(二)企業上繳利潤收入;
(三)基金收入;
(四)專款收入;
(五)事業收入;
(六)其他收入。
預算支出包括:
(一)經濟建設支出;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支出;
(三)國家管理費用支出;
(四)國防支出;
(五)各項補貼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 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國家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地方預算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國家預算支出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地方預算支出、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支出。
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收支範圍的劃分,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在保證中央巨觀調控和監督的前提下,賦予地方相應的財政自主權。
第十八條 地方預算固定收入加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中分配給地方的預算收入,大於地方預算支出的,上解中央;小於地方預算支出的,由中央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 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具體劃分、地方上解中央或者中央對地方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確定。
在分稅制財政體制實施前,可以繼續實行不同形式的財政包幹辦法。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與下一級總預算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具體劃分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一條 預算收入應當統籌安排使用。確需設立專項基金或者列收列支項目的,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批。
第二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不得在預算之外調用或者變相調用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資金。下級人民政府不得擠占上級人民政府的預算資金。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安排,以及財政的管理許可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執行;該法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和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之前按照規定編制預算草案。
第二十五條 預算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按照預算管理職權和收支範圍的規定,參考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編制。
預算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第二十六條 國家預算按照複式預算編制,分為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兩部分。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應當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結構。
經常性預算不列赤字。
中央建設性預算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的方式籌措,但是借債應當有合理的規模和結構;地方建設性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
國家預算的具體編制方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堅持積極可靠、穩定增長的原則。
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虛列,不得將上年的一次性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確保重點、統籌兼顧、留有後備的原則。在保證經常性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建設性支出。
第二十九條 凡影響預算收支變化的重大政策措施,應當在編制預算草案前確定,並在預算草案中作出安排。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預算應當按照本級政府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設定預備費,用於解決當年預算執行中難以預料的特殊開支。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預算應當設定一定數額的預算周轉金。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上年結餘款項,應當視同下年的預算收入,用於上年結轉支出和補充預算周轉金;尚有餘額的,可以用於下年必需的預算支出。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於每年11月1日前下達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
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財政部部署。
第三十四條 中央各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指示和財政部的部署,具體布置所屬各單位編制預算草案,並負責匯總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報財政部審核。
財政部審核匯總中央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中央預算草案。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上級財政部門的部署,具體布置本級各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編制預算草案,並負責匯總編制本級總預算草案,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將中央預算草案和地方預算草案彙編成國家預算草案,由國務院審定後,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條 各級總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各部門應當向本部門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預算執行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各級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財政部門負責。
第四十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預算草案在未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之前,暫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編制的預算草案執行。
第四十一條 一切有預算收入徵收任務的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積極組織預算收入,確保中央和地方預算收入任務按期完成,不得超越許可權減免應當徵收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應當上繳國庫的資金。
第四十二條 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資金上繳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支出預算執行,並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預算、按程式、按進度及時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資金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預算必須設立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預算,應當設立國庫。
各級國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業務的管理,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同級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國庫庫款或者退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不得超越許可權,作出減少預算收入、增加預算支出的決定;對超越許可權作出的減收增支決定,上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許可權,作出減少預算收入、增加預算支出的決定;對超越許可權作出的減收增支決定,本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
第四十六條 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行政措施,凡涉及財政、稅收的,必須按照規定商得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的同意;未經財政、稅務部門同意的規章和行政措施,財政、稅務部門有權拒絕執行。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領導,保證財政、稅務部門依法組織預算收入,嚴格管理預算支出。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違反規定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或者將預算外支出轉為預算內支出。
第四十八條 各級預備費的動用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除因緊急情況必須支出的外,上半年不得動用。
第四十九條 各級預算周轉金由本級財政部門管理,用於預算執行中的資金周轉,不得用於增加支出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監督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下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五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預算的執行。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必須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期限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五十四條 各級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
第六章 預算調整
第五十五條 預算調整是指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政府預算在執行中因追加支出或者追減收入而發生的部分變更。
第五十六條 在預算年度內,遇有重大事件發生、方針政策調整或者經濟情況變化,對預算執行產生較大影響時,可以進行預算調整。但是,追加支出,必須有相應的收入來源彌補;追減收入,必須有相應的壓縮支出措施。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人民政府下撥各項專款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接受撥款的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規定的預算科目執行,不得隨意流用。
預算科目間的流用,須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改變隸屬關係,其財務關係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第六十一條 各級政府預算在執行中當年實際收入超過預算的部分,應當留作下年使用;確需安排某些急需支出的,視同預算調整處理。
第六十二條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調整方案經批准後,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章 決 算
第六十三條 決算草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編制。
編制決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財政部進行部署。
第六十四條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劃清預算年度和預算級次,分清資金界限,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六十五條 各部門對所屬各單位的決算草案,應當嚴格審核,並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財政部門對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應當嚴格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有權作出調整。
第六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編制本級總決算草案,經上一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由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財政部編制國家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六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決算,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認為有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相牴觸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六十九條 各級審計部門有權對本級各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屬於預算違法行為:
(一)擅自改變預算的;
(二)越權作出減收增支決定的;
(三)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退庫的;
(四)擅自動用預備費的;
(五)在預算調整中由於追加支出沒有可靠的收入來源或者追減收入沒有相應壓縮支出,而造成財政赤字的;
(六)編報虛假決算草案的;
(七)擅自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或者將預算外支出轉為預算內支出的。
第七十一條 對有預算違法行為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依法清還違法所得外,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並應當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十二條 對有預算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除依法清還違法所得外,上一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本級人民政府並可以追究該財政部門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十三條 對有預算違法行為的部門和單位,財政部門或者審計部門除追回被侵占的國家資金外,應當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或者核減撥款、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由於上級部門的責任而造成預算違法行為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追究該上級部門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國防費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和專項經費管理部門編制,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分別納入國家預算草案、決算草案。
第七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8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預算決算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19號
現將《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予以公布。
總 理 朱鎔基
二○○一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