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釋義》介紹:這次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改的內容主要有:1、確立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並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第五條)。2、增加國家促進循環經濟,鼓勵購買、使用可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的內容(第三條、第七條)。3、針對一些產品存在過度包裝的問題,明確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第十八條)。4、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5、完善了固體廢物的進口分類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6、明確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在發生變更、終止時的污染防治責任(第三十五條)。7、加強和完善了管理危險廢物的措施(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8、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對一些違法行為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將嚴重污染環境的限期治理決定權賦予環保部門,增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法律援助、環境監督機構提供監測數據方面的規定。
目錄
前言
第一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防治原則及政策措施)
第四條 (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 (污染者負責原則)
第六條 (鼓勵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發、推廣以及防治宣傳)
第七條 (鼓勵購買、使用再生和可重複利用產品)
第八條 (污染防治工作及廢物綜合利用的獎勵)
第九條 (守法義務及對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防治工作監督管理體制)
第二章 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防治技術標準的制定)
第十二條 (環境監測及信息發布)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四條 (防治設計的“三同時”制度)
第十五條 (防治的現場檢查)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產生固廢單位、個人的防治義務)
第十七條 (其他相關人的防治義務以及禁止向水體傾倒、堆放固廢)
第十八條 (過度包裝污染環境防治以及產品和包裝物強制回收制度)
第十九條 (鼓勵研究、生產有利於環保的薄膜覆蓋物和包裝物以及防治農用薄膜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 (防治畜禽糞便污染環境和禁止違法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一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廢設施場所的管理維護)
第二十二條 (特別區域禁止建設工業固廢集中貯存、處置場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 (固廢轉移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境外固廢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 (固廢進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不服進口貨物納入固廢管理範圍的救濟程式)
第二節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部分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