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令
國務院令
第485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已經2007年1月31日國務院第1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二月六日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契約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契約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契約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複印件;
(二)特許經營契約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畫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檔案、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檔案、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檔案、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契約。
特許經營契約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契約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契約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契約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契約。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契約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契約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契約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契約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契約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契約文本。
第二十二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額、經營範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畫;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提供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提供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契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特許經營活動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07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485號公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抓緊貫徹落實條例的相關準備工作。針對大家關心的一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負責人。
問:目前,社會公眾對商業特許經營的概念還比較陌生,您能不能介紹一下什麼是商業特許經營?
答:商業特許經營,一般簡稱為特許經營,有時也叫特許加盟,是一種行銷方式。它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也就是特許人,通過訂立契約,將其擁有的這些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也就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契約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活動。從特許經營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許經營有四個基本要素:
一是,特許人必須是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特許經營也就無從談起。
二是,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係。特許人被特許人是相互獨立的市場主體,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契約,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行為。
三是,被特許人應當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特許經營是一種高度系統化、組織化的行銷方式,統一的經營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證服務的規範性、一致性以及維護品牌形象的需要。這種統一的經營模式體現在各個方面,大到管理、促銷、質量控制等,小到店鋪的裝潢設計甚至標牌的設定等。
四是,被特許人應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一般都經過了較長時間的開發、積累,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被特許人經許可使用這些經營資源也是為了開展經營活動,因此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支付費用的種類、數額以及支付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
特許經營在國外有一百多年的歷史,目前已發展為一種成熟的行銷方式,其主要優勢是操作簡便,成本較低,可以快速擴大行銷規模,滿足消費者對便利化、規範化服務的需要。因此,特許經營這種行銷方式在許多國家特別是已開發國家被廣泛採用。
問:特許經營在我國發展的基本情況,存在哪些主要問題?為什麼要制定關於特許經營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
答:特許經營在我國出現的時間並不長,只有十幾年,但發展速度很快。特別是2000年以來,特許經營在我國進入高速增長期。據統計,截至2005年年底,全國已有2320個特許經營體系,如肯德基、麥當勞、全聚德、華聯超市、馬蘭拉麵、吳裕泰茶葉、福奈特洗衣、東易日盛裝飾等,涉及餐飲、零售、洗衣、室內裝飾、休閒健身等60多個行業、業態,特許加盟店約16萬家。特許經營的發展,在調整和改善流通結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與此同時,由於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輸出,一個特許人往往有為數較多的被特許人,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潛藏著較大的風險,容易成為進行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手段,加上我國市場發育尚不成熟,社會公眾對特許經營的了解不夠充分,特許經營在快速發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比如,一些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具備相應的條件;特許經營活動不規範,市場秩序較為混亂;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特別是被特許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許經營名義進行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阻礙特許經營的健康發展,擾亂市場秩序,而且由於特許經營活動中被特許人的數量往往比較多,有可能發展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從國外情況看,許多國家都非常重視對特許經營活動的規範和管理。有的國家制定了專門規範特許經營活動的法律,有的國家在民法、商法或者競爭法等法律中對特許經營活動作了明確規定,還有的國家雖然在法律上沒有對特許經營作出規定,但有約束力較強的行業自律規範。針對特許經營在我國發展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制定規範和管理特許經營活動的專門行政法規,是迫切需要的。
問: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一種民事活動,針對這一特點,條例在總體思路上有什麼考慮?
答:特許經營在性質上屬於契約行為,適用契約法和其他有關民事法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如何通過行政法規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範和管理,是制定條例時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為此,我們確立了兩方面的總體思路:
一是,必須把握好行政權力介入民事法律關係的程度,處理好當事人意思自治與行政干預的關係。相關制度設計既要切實加強對特許經營活動的規範和管理,促進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又要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民事法律原則,不限制當事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民事權利,避免因行政干預過度而妨礙特許經營的發展。
二是,根據國外的有益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只要特許人的行為規範了,就基本上可以達到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因此,規範特許經營活動,關鍵在於規範特許人的行為。
按照上述總體思路,條例主要規定了規範和管理特許經營活動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質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並通過嚴格、明確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切實得以落實;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可以由當事人通過契約約定或者事後協商解決的問題,僅做了必要的重申、強調。同時,條例所規定的制度、措施和要求,主要是針對特許人的行為所作出的規範。
問:針對特許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條例主要規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答:針對我國特許經營領域存在的問題,並借鑑國外的作法,條例主要確立了五個方面的制度:
一是,明確了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只有企業可以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二是要求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三是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第三方面的條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兩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一些企業利用特許經營進行欺詐活動。同時,直營店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便於其他經營者從直營店的經營中較為直觀地了解特許人的品牌、經營模式、經營狀況等。
二是,規定了特許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許人的信息披露,對於保證被特許人及時、全面、準確地了解、掌握有關情況,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礎上作出適當的投資決策,防止上當受騙,非常關鍵。因此,有特許經營立法的國家,都把信息披露作為核心制度。條例借鑑國際通行作法,專設“信息披露”一章,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訂立特許經營契約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有關信息和特許經營契約文本,並明確規定了特許人應當提供的信息內容,包括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和商業信譽記錄、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特許人為被特許人提供服務的能力以及對被特許人在經營方面的管理和監督的情況、特許經營費用及其收取辦法、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等12個方面。特別是,條例還對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準確,不得遺漏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是,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由於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政府不宜對其實行行政許可,但又需要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維護市場秩序。為了便於商務主管部門及時了解、掌握特許人的數量等有關情況,有針對性地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範、監督,也為了有助於潛在的投資者了解特許人的基本情況,作出恰當的投資決策,同時有利於形成對特許人的社會監督,條例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契約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規定了備案的程式以及備案時應當提交的檔案、資料。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檔案、資料後,應當予以備案,通知特許人,並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和及時更新。
四是,對規範特許經營契約作出了規定。特許經營契約,是明確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依據。特許經營活動在實踐中出現的不少問題和糾紛,與特許經營契約不夠規範有直接關係。為此,條例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契約,並明確了特許經營契約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二是借鑑其他一些國家的做法,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契約中約定,被特許人在契約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契約;三是規定除被特許人同意的外,特許經營契約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
五是,規定了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行為規範。條例針對特許經營活動本身的特點以及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重點對特許人的行為規範作了規定。比如,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契約訂立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特許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並將使用情況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等。
對被特許人的行為規範,條例也作了相應規定,主要是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問: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是法律制度得以遵守的重要保證,條例在這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保證各項制度切實得以落實,條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特許人不具備相應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未依照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違反有關行為規範以及違反信息披露要求等,均規定了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從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的種類看,除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條例針對特許經營活動的特點,規定對特許人的違法行為可以予以公告,通過社會輿論和市場的壓力,促使特許人依法辦事,改正違法行為。
此外,特許經營活動經常會涉及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等民事責任,而條例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則主要是違反管理性要求所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這主要是考慮到,民法通則、契約法等有關民事法律對民事責任的承擔都有規定,特許經營活動中的民事責任問題應當通過民事法律來解決。因此,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對於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沒有規定。
問:在條例施行前有不少特許人已經在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對這部分特許人,條例的規定是否適用?
答: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無論是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還是條例施行後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均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但是,考慮到實際情況,對於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的備案問題,條例作出了特殊規定,即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規定對上述特許人不適用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兩店一年”的規定。這樣處理,符合實際情況,也儘量減少了對企業經營活動的限制和影響。
問: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在條例的貫徹落實方面,您認為還有哪些方面的工作要做?
答:首先是要認真學習條例,掌握條例的基本內容和精神實質。特別是負責特許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的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要抓緊條例施行前兩個多月的時間認真學習,為將來做好監督執法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其次是要做好條例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著重對條例規定的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條件、特許人信息披露制度、特許人備案制度、特許經營契約的要求以及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行為規範等進行宣傳,使廣大特許人、被特許人以及潛在的投資者明白自己在特許經營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範,增強守法意識,自覺依法辦事,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是在特許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嚴格規範與促進發展的關係。對特許經營活動嚴格規範的目的是促進特許經營的健康發展。因此,一方面要嚴格執法,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處罰,特別是要用足、用好條例規定的對違法行為予以公告的措施。另一方面,要切實避免對企業正常特許經營活動的干預,加強指導,並在特許人備案等管理環節提高工作效率,為特許人做好服務,促進特許經營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