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遊等情形下可申請的出入境通行證件。
簡介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94年7月15日,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規定了“入出境通行證”,此種證件最初發給因國籍衝突不便持有護照的人員入國或出國時使用,在出境或入境時收回。[1]
21世紀初,除上述情形外,從事邊境貿易、參加邊境旅遊的人員也使用此種“入出境通行證”,主要出入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無需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007年1月1日施行)尊重了這種現狀,將此種證件用法律形式規定,同時考慮到此種證件的使用範圍已發生變化,故將其更名為“出入境通行證”。[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遊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2]
2007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96號發布《中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8號公布的《公安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該《辦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的簽發管理辦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