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配套規定(第4版)》內容簡介:1.以法釋法:將與主體法條文聯繫緊密、能直接對主體法條文有注釋說明作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條文置於主體法條文之下,標明效力層級,從最權威的角度對主體法條文進行解讀。
2.請示答覆:收錄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對於具體問題的請示答覆,這些請示答覆是對具體法律適用的問題或具體案件的處理所作出的答覆,反映了對某一具體問題或個案的處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3.條文注釋:對主體法條文以及密切聯繫的條文進行綜合適用解釋,注釋法條中的重點、難點,幫助讀者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緊扣法律條文,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被侵權人的請求權]
第四條 [侵權責任優先]
第五條 [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法律的關係]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
第七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八條 [共同侵權行為]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第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
第十一條 [無意思聯絡但承擔連帶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二條 [無意思聯絡承擔按份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三條 [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內部的責任分擔]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
第十七條 [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合併、分立時請求權人的確定]
第十九條 [侵害財產損失的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
第二十一條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
第二十二條 [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護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平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過失相抵]
第二十七條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條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條 [不可抗力]
第三十條 [正當防衛]
第三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 [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者失去控制後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勞務關係中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路侵權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生產者的產品責任]
第四十二條 [銷售者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責任承擔]
第四十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對第三人的追償權]
第四十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責任]
第四十六條 [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
第四十七條 [懲罰性賠償]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規定]
第四十九條 [租賃、借用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五十條 [轉讓並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五十一條 [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盜搶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
第五十三條 [駕駛人逃逸後對被侵權人的救濟]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五十五條 [說明、告知義務]
第五十六條 [緊急情況下告知義務的例外]
第五十七條 [診療義務]
第五十八條 [過錯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 [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輸入責任]
第六十條 [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 [填寫、妥善保管和提供病歷資料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患者的隱私權]
第六十三條 [不得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六十五條 [環境污染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六十六條 [污染者的舉證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兩個以上污染者造成損害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的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六十九條 [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規定]
第七十條 [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
第七十一條 [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
第七十二條 [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三條 [高空、高壓、地下挖掘、高速軌道運輸工具損害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五條 [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六條 [高度危險區域損害責任]
第七十七條 [賠償限額]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八條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未採取安全措施的損害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損害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損害責任]
第八十三條 [第三人過錯時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配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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