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公告
國家質檢總局公告
2005年第145號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我局組織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的項目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實施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按現有規定執行。專用計量器具目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計量機構擬定,報我局審核後另行公布。醫用超聲源、醫用雷射源、醫用輻射源的管理按“關於明確醫用超聲、雷射和輻射源監督管理範圍的通知”(技監局量發[1998]49號)執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錄的計量器具,不再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附屬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
目錄內容
附屬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
1. 測距儀:光電測距儀、超音波測距儀、手持式雷射測距儀;
2. 經緯儀:光學經緯儀、電子經緯儀;
3. 全站儀:全站型電子速測儀;
4.水準儀:水準儀;
5. 測地型GPS接收機:測地型GPS接收機;
6. 液位計:液位計;
7.測厚儀:超音波測厚儀、X射線測厚儀、電渦流式測厚儀、磁阻法測厚儀、γ射線厚度計;
8. 體溫計:測量人體溫度的紅外溫度計(紅外耳溫計、紅外人體表面溫度快速篩檢儀);
9. 輻射溫度計:工作用全輻射感溫器、工作用輻射溫度計、500℃以下工作用輻射溫度計;
10. 天平:非自動天平;
11. 非自動衡器:非自動秤、非自行指示軌道衡、數字指示軌道衡;
12. 自動衡器: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連續累計自動衡器(皮帶秤)、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動態汽車衡(車輛總重計量)、動態稱量軌道衡、核子皮帶秤;
13. 稱重感測器:稱重感測器;
14. 稱重顯示器:數字稱重顯示器;
15. 加油機:燃油加油機;
16. 加氣機:液化石油氣加氣機、壓縮天然氣加氣機;
17. 流量計:差壓式流量計、速度式流量計、液體容積式流量計、轉子流量計、靶式流量變送器、臨界流流量計、質量流量計、氣體層流流量感測器、氣體腰輪流量計、明渠堰槽流量計;
18. 水錶:冷水錶、熱水錶;
19. 燃氣表:膜式煤氣表;
20. 熱能表:熱能表;
21. 風速表:輕便三杯風向風速表、輕便磁感風向風速表、電接風向風速儀;
22. 血壓計和血壓表:血壓計、血壓表;
23. 眼壓計:壓陷式眼壓計;
24. 壓力儀表:彈簧管式精密壓力表和真空表、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壓力表、記錄式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輪胎壓力表、壓力控制器、數字壓力計;
25. 壓力變送器和壓力感測器:壓力變送器、壓力感測器;
26. 氧氣吸入器:浮標式氧氣吸入器;
27. 材料試驗機:擺錘式衝擊試驗機、懸臂樑式衝擊試驗機、軸向加荷疲勞試驗機、旋轉純彎曲疲勞試驗機、拉力、壓力和萬能試驗機、非金屬拉力、壓力和萬能試驗機、電子式萬能材料試驗機、木材萬能試驗機、抗折試驗機、杯突試驗機、扭轉試驗機、高溫蠕變、持久強度試驗機;
28. 振動衝擊測量儀:工作測振儀、公害噪聲振動計、衝擊測量儀、基樁動態測量儀;
29. 測速儀:機動車雷達測速儀、定角式雷達測速儀;
30. 出租汽車計價器:出租汽車計價器;
31. 接地電阻測量儀器:接地電阻表、接地導通電阻測試儀;
32. 絕緣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表(兆歐表)、高絕緣電阻測量儀(高阻計);
33. 泄漏電流測量儀:泄漏電流測量儀(表);
34. 耐電壓測試儀:耐電壓測試儀;
35. 電能表:交流電能表、電子式電能表、分時計度(多費率)電能表、最大需量電能表、直流電能表;
36. 測量互感器:測量用電流互感器、測量用電壓互感器;
37. 電阻應變儀:電阻應變儀;
38. 場強測量儀:干擾場強測量儀、近區電場測量儀;
39. 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
40. 心腦電測量儀器:心電圖機、腦電圖機、腦電地形圖儀、心電監護儀;
41. 電話計時計費器:單機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計費型電話計時計費器、IC卡公用電話計時計費裝置;
42. 噪聲測量分析儀器:聲級計、噪聲劑量計、噪聲統計分析儀、個人聲暴露計、倍頻程和1/3倍頻程濾波器;
43. 聽力計:純音聽力計、阻抗聽力計;
44. 醫用超聲源:超聲都卜勒胎兒監護儀超聲源、醫用超聲診斷儀超聲源、醫用超聲治療機超聲源、超聲都卜勒胎心儀超聲源;
45.焦度計:焦度計;
46. 驗光機:驗光機;
47. 照度計:紫外輻射照度計、光照度計;
48. 醫用雷射源:醫用雷射源;
49. 活度計:放射性活度計、用152Eu點狀γ標準源校準鍺γ譜儀、低本底α、β測量儀、α、β和γ表面污染儀、γ放射免疫計數器;
50. 環境與防護劑量(率)計:環境監測用X、γ輻射熱釋光劑量測量裝置、環境監測用X、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儀、輻射防護用X、γ輻射劑量當量(率)儀和監測儀、直讀式驗電器型個人劑量計、個人監測用X、γ輻射熱釋光劑量測量裝置、X、γ輻射個人報警儀、中子周圍劑量當量測量儀;
51. 劑量計:治療水平電離室劑量計、γ射線水吸收劑量標準劑量計(輻射加工級)、γ射線輻射加工工作劑量計、電子束輻射加工工作劑量計;
52. 醫用輻射源:外照射治療輻射源、醫用診斷X輻射源、醫用診斷計算機斷層攝影裝置(CT)X射線輻射源、γ射線輻射源(輻射加工用);
53. 測氡儀:測氡儀;
54. 熱量計:氧彈熱量計、水流型氣體熱量計、示差掃描熱量計;
55. 糖量計:手持糖量計、手持折射儀;
56. 電導儀:電導儀;
57. pH計:實驗室pH(酸度)計、船用pH計;
58. 分光光度計:可見分光光度計、單光束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雙光束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螢光分光光度計、色散型紅外分光光度計、紫外、可見、近紅外分光光度計、全差示分光光度計;
59. 光譜儀:發射光譜儀、波長色散X射線螢光光譜儀;
60. 旋光儀:旋光儀、旋光糖量計;
61. 色譜儀:氣相色譜儀、液相色譜儀、離子色譜儀、凝膠色譜儀;
62. 濁度計:濁度計;
63. 煙塵粉塵測量儀:煙塵測試儀、粉塵採樣器、光散射式數字粉塵測試儀;
64. 總懸浮顆粒物採樣器:總懸浮顆粒物採樣器;
65. 大氣採樣器:大氣採樣器;
66. 水質分析儀:覆膜電極溶解氧測定儀、水中油份濃度分析儀、化學需氧量(COD)測定儀、氨自動分析儀、生物化學需氧量(BOD5)測量儀、硝酸根自動監測儀、總有機碳分析儀、離子計;
67. 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儀:二氧化硫氣體檢測儀、硫化氫氣體分析儀、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紅外線氣體分析器、煙氣分析儀、化學發光法氮氧化物分析儀;
68. 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測定器、催化燃燒式甲烷測定器、催化燃燒型氫氣檢測儀;
69. 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
70. 煙度計:濾紙式煙度計、透射式煙度計;
71. 測汞儀:測汞儀;
72. 水分測定儀:烘乾法穀物水分測定儀、電容法和電阻法穀物水分測定儀、原棉水分測定儀;
73.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74. 光度計:火焰光度計、非色散原子螢光光度計;
75.血細胞分析儀:血細胞分析儀。
目錄特點
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2003年3月開始啟動新目錄製定工作,新目錄的制定經過反覆研究、修改和討論,2006年正式公布。新目錄具有以下特點:
明確了適用範圍。據悉,列入新目錄的項目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自目錄公布之日起,未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不再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清晰了技術依據。據了解,原有目錄中沒有技術依據的計量器具有128項,占21.4%。列入新目錄的75項計量器具都有明確的技術依據,對應著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校準規範共209個。對於是否屬於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的判定,要以相應的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的適用範圍為依據,減少了器具數量。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共75項,覆蓋了209個國家計量技術規範,數量約為原來的1/3。
補充了新項目。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新型計量器具,如測地型GPS接收機等新型計量器具,這次納入在新目錄中。今後,隨著經濟發展、科技創新,計量器具將不斷推陳出新,層出不窮。因此,目錄也應是相對穩定、動態管理的,對於一些涉及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等方面的計量器具,應適時調整目錄,配套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規範了名稱。在以前的目錄中,常有一些命名不統一、不規範的情況。新目錄中全部採用國家計量技術法規中的名稱,命名更加規範,歸類更加合理,如把各種衡器歸類為天平、非自動衡器、自動衡器、稱重感測器、稱重顯示器5類等。
目錄仍然較大。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有75項,只有原目錄的1/3,但與已開發國家相比,目錄仍然較大。有關國家法制管理計量器具的數量分別是:加拿大20項、美國21項、德國29項、日本26項、韓國16項和奧地利35項。